什么是物联网??

什么是物联网??,第1张

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

这有两层意思:

其一,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网络;

其二,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也就是物物相息。

物联网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普适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广泛应用于网络的融合中,也因此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

物联网的应用:

1、智能交通。物联网技术在道路交通方面的应用比较成熟。随着社会车辆越来越普及,交通拥堵甚至瘫痪已成为城市的一大问题。对道路交通状况实时监控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驾驶人,让驾驶人及时作出出行调整,有效缓解了交通压力。

2、智能家居。智能家居就是物联网在家庭中的基础应用,随着宽带业务的普及,智能家居产品涉及到方方面面。 家中无人,可利用手机等产品客户端远程 *** 作智能空调,调节室温。

3、公共安全。近年来全球气候异常情况频发,灾害的突发性和危害性进一步加大,网可以实时监测环境的不安全性,情况提前预防、实时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降低灾害对人类生命财产的威胁。

物联网网关作为一个新名词,将在未来物联网时代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将成为感知网络和传统通讯网络之间的纽带。物联网网关作为一种网关设备,能够完成感知网络与通讯网络以及不同类型感知网络之间的协议转化。

网关既能够完成广域互连,也能够完成局域网互连,具备设备办理功能。运营商能够办理底层传感节点,了解每个节点的相关信息,经过物联网网关设备完成长途 *** 控。

物联网云网关

这一部分强调了一个要害点,即物联网网关完成感知网络与通讯网络的互联,但感知网络中有许多不同的协议,如LonWorks、ZigBee、6LoWPAN、rubee等来完成这种互联网,网关有必要具有协议转化才能。一起,网关有两个要害点,即完成广域互联。当广域网不行用时,网关往往能完成局域网互连,即近端之间的交互与协作。

主要功能:

一广泛的访问才能

现在,短程通讯的技能规范许多,只有LonWorks、ZigBee、6LoWPAN、rubee等常用的无线传感器网络技能,各种技能主要是针对某一应用开发的,缺少兼容性和体系规划。现在,国内外现已开展了物联网网关的规范化作业,如3GPP、传感器作业组等,以完成各种通讯技能规范的互联互通。

二可办理性

强壮的办理才能关于任何大型网络都是必不行少的。首先,需要对网关进行办理,如注册办理、权限办理、国家监管等。网关完成了子网中节点的办理,例如获取节点的标识、状况、特点、能量等,以及因为子网的技能规范和协议复杂性的不同,唤醒、 *** 控、确诊、升级和保护等的长途完成,网关具有不同的办理功能。根据物联网的模块化网关来办理不同感知网络、不同应用,保证使用一致的办理接口技能来办理终端网络节点。

三协议转化才能

不同感知网络到接入网络的协议转化,低规范格局的数据一致封装,保证不同感知网络的协议能够成为一致的数据和信令;将上层宣布的数据包分析成可由感知层协议识别的信令和 *** 控指令。

总结这些基本网关才能没有问题,但关于物联网网关来说,要害点之一是网关本身是完成感知层和通讯层的仅有入口和出口通道。外部只需要处理网关,而网关用于调度和 *** 控下面访问和注册的各种类型的传感设备。

因而,网关具有相似于API网关的要害才能,即对传感层中各种传感设备供给的不同类型的协议进行接入和适配,一起在协议接入后能够转化为规范接口协议和通讯层交互。关于实时接口,它能够选用相似的>

一般来说,物联网网关在架构和实现进程中会提供硬件设备,实现协议转化、路由、转发、自动注册办理、南北一体化的接口才能。这个网关通常是布置在局域网端的设备。对于整个云架构,只有网关设备和云能够交互。

边缘计算的终究落地能够在物联网网关层实现,即进一步提高物联网网关的存储和核算才能。一方面,在网关层实现本地收集后的数据自动收集,二次处理后收集上传到云端。另一方面,将云的要害核算规矩和逻辑散布到网关层,支撑网关层的本地化核算。这也是网关层功用的一个要害扩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化服务的工作格局。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提供财政预算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物业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会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等新型信息技术建设智慧物业管理平台,发展智慧物业。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七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江西省有关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建设物业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列入物业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第八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后,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其移交给相关经营单位。相关经营单位接管后,应当负责维修、养护,确保其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移交相关经营单位的,不得将物业交付使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配置,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在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具体位置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政府保障性住房和政府负责的拆迁安置房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解决。第十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由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人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房屋出售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面积少于二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应当作为新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未约定合同期限或者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完成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负责组织业主代表、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参加承接查验,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办理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
(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台账清单和详细安全技术档案,其他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智慧物业、人民防空工程等设施设备相关文件;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民宿、旅馆业客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推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信息化建设,整合和共享利用各类信息资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出租房屋信息登记、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使用安全和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电力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
(二)掌握本辖区内居住出租房屋以及出租人、承租人等基本信息;
(三)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
(四)督促消除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
(五)对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抄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整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以及网格员、各类协管员等人员力量,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要求协助设立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服务管理平台,并落实专人负责;
(二)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会议,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有关用人单位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接受投诉、举报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查证属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给予奖励。第十条 鼓励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居住出租房屋智能化管理。第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屋;
(二)核对承租人的身份z件信息,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z件的人居住;
(三)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房屋出租信息;
(四)书面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 *** 作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常识和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五)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六)配合有关单位对居住出租房屋实施安全管理;
(七)发现承租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八)接受消防安全等教育培训;
(九)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的示范文本,供出租人使用。

物联网是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网络。

将各种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结合起来而形成的一个巨大网络,实现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人、机、物的互联互通。物联网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整体感知、可靠传输和智能处理。

物联网的应用领域涉及到方方面面,在工业、农业、环境、交通、物流、安保等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有效推动了智能化发展,使得有限的资源更加合理的使用分配,从而提高了行业效率、效益。

在家居、医疗健康、教育、金融与服务业、旅游业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的应用,从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到服务的质量等方面都有了极大的改进,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物联网的应用:

1、智能交通。物联网技术在道路交通方面的应用比较成熟。随着社会车辆越来越普及,交通拥堵甚至瘫痪已成为城市的一大问题。对道路交通状况实时监控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驾驶人,让驾驶人及时作出出行调整,有效缓解了交通压力。

2、智能家居。智能家居就是物联网在家庭中的基础应用,随着宽带业务的普及,智能家居产品涉及到方方面面。家中无人,可利用手机等产品客户端远程 *** 作智能空调,调节室温。

3、公共安全。近年来全球气候异常情况频发,灾害的突发性和危害性进一步加大,网可以实时监测环境的不安全性,情况提前预防、实时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降低灾害对人类生命财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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