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oT早茶:电子烟重磅管理办法出台,非烟草口味电子烟被禁

AIoT早茶:电子烟重磅管理办法出台,非烟草口味电子烟被禁,第1张

2022年3月13日 星期日 AIoT早茶


国家烟草专卖局3月11日发布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除了严格准入,企业上市也要经过烟草专卖部门同意,另外还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要求3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项目组,时间可谓紧迫。这里面一则爆炸性内容是电子烟不能有非烟草口味,意味着电子烟吸引力大大降低。这个消息对行业颇为不利,在美股上市的雾芯 科技 11日盘前大跌20%,最低到了188美元,和上市不久创下的 历史 高点3911美元相比,跌去了足足95%

近日,中国电信2022-2023年服务器集中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公布,总共12个厂商中标 ,国产厂商大获全胜,根据评审结果,共有12家厂商入围本次集采,全部是国内企业。其中,中兴通讯和紫光华三是最大赢家,入围全部7个标包,其次是烽火。入围6个标包,第四名是浪潮,入围5个标包,其后是超聚变和曙光信息入围4个标包,再往后是航天信息和中科可控信息入围2个标包,还有联想、同方股份、四川虹信、湖南湘江鲲鹏信息入围1个标包。多达12个企业中都没有华为。而之前中国移动服务器招标中,华为已经上演了这一幕。此前2021年6月,中国移动计算型服务器采购结果出炉,中兴、浪潮、紫光、烽火四家企业中标,华为意外落榜,一个子儿也没拿到。

从2017年开始发家的共享充电宝,曾是中国共享经济发展中最快的一股力量。但去年登陆纳斯达克的怪兽充电,上市不满一年亏损过亿,股价跌去近9成,共享充电第一股不香了

IDC预测,全球AI市场规模将在2021年达到8857亿美元,并在2025年增至2,2187亿美元,五年复合增长率(CAGR)约为262%。2025年,中国约占全球总规模83%,位列单体国家第二。“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新一代人工智能”作为议题重点提及,加上新基建、数字经济在内的持续利好政策促进了产业智能化升级。IDC预测,随着AI应用的不断落地,中国市场规模将以244%的CAGR增长,有望在2025年超过1843亿美元。

格力电器与中国联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中国联通党组书记、董事长刘烈宏,格力电器董事长、总裁董明珠出席了签约仪式。董明珠表示,在制冷与家电业务、智能5G手机、信息通信服务领域,持续深化双方合作,协同发展,展开更加深入的全业务战略合作,为落实网络强国战略和推动产业创新转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共实施 汽车 召回232次,涉及车辆8736万辆,分别比上年增长166%和288%。其中,实施新能源 汽车 召回59次,涉及车辆830万辆,占全年召回 汽车 总数量的95%;新能源 汽车 召回次数和召回数量比上年增长311%和759%。新能源 汽车 缺陷线索报告3033例,反映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问题占新能源 汽车 缺陷线索的525%。

中国电信数据显示,截至 2021 年底,公司移动用户达到 372 亿户,5G 套餐用户渗透率突破 50%,有线宽带用户达到近 170 亿户。

一、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认证流程
三级等保的流程一般为系统定级→系统备案→整改实施→系统测评→运维检查,具体每步流程步骤如下:
(1)系统定级:编写定级报告、填写定级备案表;
(2)系统备案:定级备案表填写完整后,将定级材料提交至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审核;
(3)整改实施:对系统进行调研,开展差距评估,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方案设计,完成相应设备采购及调整、策略配置调试、完善管理制度等工作;
(4)系统测评:请当地测评机构,对系统进行全方面测评,测评评分合格后获得合格测评报告,最终获得等级保护备案证;
(5)运维检查:系统持续运维与优化,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年检。
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都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表;
2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3网络与信息安全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证书、非盈利性机构证书等许可证明);
5法人身份z复印件;
6被授权人身份z原件及复印件;
7被授权人委托书;
8单位办公地证明(公司或个人办公地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9单位服务器托管协议;
10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应急联系人登记表;
11定级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资质、专家会议签到表);
12行业主管部门定级审核意见(或上级主管部门定级审核意见);
13系统使用的安全产品清单及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14信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15系统拓扑图及说明;
16系统使用网络IP地址清单;
17备案证明。
三、哪些企业需要做等保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等相关标准的规定,针对于备案单位而言,以下内容都属于实施等保的对象:
(1)起支撑、传输作用的信息网络(包括专网、内网、外网、网管系统),如某汽车局域网信息系统,某IDC机房等保三级业务系统;
(2)用于生产、调度、管理、作业、指挥、办公等目的的各类业务系统,要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单独实施等保,不以系统是否进行数据交换、是否独享设备为必要条件。如企业内部的OA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以及ERP系统,某法院智能信息审判系统,某医院的信息化系统,某水电厂监控系统;
(3)各单位网站、邮件系统要作为独立的等保对象。如果网站的后台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级别较高,以及网上运行的信息系统,都要作为独立的等保对象。如企业内部/对外网站系统、某银行征信中心网站系统,12306火车票售票网站等;
(4)云平台、大数据、工业控制系统、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卫星系统等,都属于等保对象的范围。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研发及应用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
(五)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第九条 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项目指南确定。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三年内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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