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IT公司上班,公司给我提供了一个出国考察培训的机会,但在签合同的时候公司要求我签订服务期限

我在一家IT公司上班,公司给我提供了一个出国考察培训的机会,但在签合同的时候公司要求我签订服务期限,第1张

日本紧缺电脑软硬件人才,可录取以后再补习日语

工资在20万日元/月左右,合同一年一签,需要本科以上学历,要面试,

要出国费用人民币3万左右,签证也比较好签

其他国家就要看你自己造化了

1你可以申请h-1,o-1等签证申请来美工作。

2如果你申请到公派留学基金,就可以联系一个美国的接收单位,所有的手续就由接收单位帮你办。

3留学:

A“首先,你本科必须拿到学位证。只有拿到学位证才能申请美国的master(研究生)和PHD,这是必须的 ”

B如果你用专科文聘,可以申请美国的本科。在美国,你可以找一些不用考托福和SAT的学校,上个语言预科班。等语言合格后 直接读本科。与中国大学比较,美国的课程更注重实践,假期都主张学生去些大公司实习。

C你还可以申请美国2年制的社区大学。要求更加简单。申请进入两年或者少于两年的学院,必要的条件可能包括一张高中的成绩单,单上列出你在高中学过的所有课程和成绩,以及大专入学考试的成绩。

问:我在一家IT公司上班,公司给我提供了一个出国考察培训的机会,但在签合同的时候公司要求我签订服务期限的协议,请问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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