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运行机制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如何进行分工负责的

突发事件应对运行机制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如何进行分工负责的,第1张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z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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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现实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

城市规划图城市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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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现实在医学中应用

VR在医学方面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虚拟环境中,可以建立虚拟的人体模型,借助于跟踪球、HMD、感觉手套,学生可以很容易了解人体内部各器官结构,这比现有的采用教科书的方式要有效得多。Pieper及Satara等研究者在90年代初基于两个SGI工作站建立了一个虚拟外科手术训练器,用于腿部及腹部外科手术模拟。这个虚拟的环境包括虚拟的手术台与手术灯,虚拟的外科工具(如手术刀、注射器、手术钳等),虚拟的人体模型与器官等。借助于HMD及感觉手套,使用者可以对虚拟的人体模型进行手术。但该系统有待进一步改进,如需提高环境的真实感,增加网络功能,使其能同时培训多个使用者,或可在外地专家的指导下工作等。另外,在远距离遥控外科手术,复杂手术的计划安排,手术过程的信息指导,手术后果预测及改善残疾人生恬状况,乃至新型药物的研制等方面,VR技术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医学院校,学生可在虚拟实验室中,进行“尸体”解剖和各种手术练习。用这项技术,由于不受标本、场地等的限制,所以培训费用大大降低。一些用于医学培训、实习和研究的虚拟现实系统,仿真程度非常高,其优越性和效果是不可估量和不可比拟的。例如,导管插入动脉的模拟器,可以使学生反复实践导管插入动脉时的 *** 作;眼睛手术模拟器,根据人眼的前眼结构创造出三维立体图像,并带有实时的触觉反馈,学生利用它可以观察模拟移去晶状体的全过程,并观察到眼睛前部结构的血管、虹膜和巩膜组织及角膜的透明度等。还有麻醉虚拟现实系统、口腔手术模拟器等。 外科医生在真正动手术之前,通过虚拟现实技术的帮助,能在显示器上重复地模拟手术,移动人体内的器官,寻找最佳手术方案并提高熟练度。另外,在远距离遥控外科手术,复杂手术的计划安排,手术过程的信息指导,手术后果预测及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乃至新药研制等方面,虚拟现实技术都能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虚拟现实在娱乐、艺术与教育方面的应用

丰富的感觉能力与3D显示环境使得VR成为理想的视频游戏工具。由于在娱乐方面对VR的真实感要求不是太高,故近些年来VR在该方面发展最为迅猛。如Chicago(芝加哥)开放了世界上第一台大型可供多人使用的VR娱乐系统,其主题是关于3025年的一场未来战争;英国开发的称为“Virtuality”的VR游戏系统,配有HMD,大大增强了真实感;1992年的一台称为“Legeal Qust”的系统由于增加了人工智能功能,使计算机具备了自学习功能,大大增强了趣味性及难度,使该系统获该年度VR产品奖。另外在家庭娱乐方面VR也显示出了很好的前景。 作为传输显示信息的媒体,VR在未来艺术领域方面所具有的潜在应用能力也不可低估。VR所具有的临场参与感与交互能力可以将静态的艺术(如油画、雕刻等)转化为动态的,可以使观赏者更好地欣赏作者的思想艺术。另外,VR提高了艺术表现能力,如一个虚拟的音乐家可以演奏各种各样的乐器,手足不便的人或远在外地的人可以在他生活的居室中去虚拟的音乐厅欣赏音乐会等等。 对艺术的潜在应用价值同样适用于教育,如在解释一些复杂的系统抽象的概念如量子物理等方面,VR是非常有力的工具,Lofin等人在1993年建立了一个“虚拟的物理实验室”,用于解释某些物理概念,如位置与速度,力量与位移等。

虚拟现实在军事与航天工业的应用

模拟天宫一号模拟天宫一号

模拟与练一直是军事与航天工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这为VR提供了广阔的应用前景。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自80年代起一直致力于研究称为SIMNET的虚拟战场系统,以提供坦克协同训1练,该系统可联结200多台模拟器。另外利用VR技术,可模拟零重力环境,以代替现在非标准的水下训练宇航员的方法。

虚拟现实在室内设计中的应用

虚拟现实不仅仅是一个演示媒体,而且还是一个设计工具。它以视觉形式反映了设计者的思想,比如装修房屋之前,你首先要做的事是对房屋的结构、外形做细致的构思,为了使之定量化,你还需设计许多图纸,当然这些图纸只能内行人读懂,虚拟现实可以把这种构思变成看得见的虚拟物体和环境,使以往只能借助传统的设计模式提升到数字化的即看即所得的完美境界,大大提高了设计和规划的质量与效率。运用虚拟现实技术,设计者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构思去构建装饰“虚拟”的房间,并可以任意变换自己在房间中的位置,去观察设计的效果,直到满意为止。既节约了时间,又节省了做模型的费用。

虚拟现实在房产开发中的应用

虚拟现实在教育中的应用

虚拟现实应用于教育是教育技术发展的一个飞跃。它营造了“自主学习”的环境,由传统的“以教促学”的学习方式代之为学习者通过自身与信息环境的相互作用来得到知识、技能的新型学习方式。 它主要具体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研究 当前许多高校都在积极研究虚拟现实技术及其应用,并相继建起了虚拟现实与系统仿真的研究室,将科研成果迅速转化实用技术,如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在分布式飞行模拟方面的应用;浙江大学在建筑方面进行虚拟规划、虚拟设计的应用;哈尔滨工业大学在人机交互方面的应用;清华大学对临场感的研究等都颇具特色。有的研究室甚至已经具备独立承接大型虚拟现实项目的实力。 虚拟学习环境虚拟现实技术能够为学生提供生动、逼真的学习环境,如建造人体模型、电脑太空旅行、化合物分子结构显示等,在广泛的科目领域提供无限的虚拟体验,从而加速和巩固学生学习知识的过程。亲身去经历、亲身去感受比空洞抽象的说教更具说服力,主动地去交互与被动的灌输,有本质的差别。 虚拟实验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可以建立各种虚拟实验室,如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等等,拥有传统实验室难以比拟的优势: 1、节省成本通常我们由于设备、场地、经费等硬件的限制。许多实验都无法进行。而利用虚拟现实系统,学生足不出户便可以做各种实验,获得与真实实验一样的体会。在保证教学效果的前提下,极大的节省了成本。 2、规避风险真实实验或 *** 作往往会带来各种危险,利用虚拟现实技术进行虚拟实验,学生在虚拟实验环境中,可以放心地去做各种危险的实验。例如:虚拟的飞机驾驶教学系统,可免除学员 *** 作失误而造成飞机坠毁的严重事故。 3、打破空间、时间的限制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可以彻底打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大到宇宙天体,小至原子粒子,学生都可以进入这些物体的内部进行观察。一些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观察的变化过程,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呈现给学生观察。例如,生物中的孟德尔遗传定律,用果蝇做实验往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虚拟技术在一堂课内就可以实现。 2虚拟实训基地: 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建立起来的虚拟实训基地,其“设备”与“部件”多是虚拟的,可以根据随时生成新的设备。教学内容可以不断更新,使实践训练及时跟上技术的发展。同时,虚拟现实的沉浸性和交互性,使学生能够在虚拟的学习环境中扮演一个角色,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环境中去,这非常有利于学生的技能训练。包括军事作战技能、外科手术技能、教学技能、体育技能、汽车驾驶技能、果树栽培技、电器维修技能等各种职业技能的训练,由于虚拟的训练系统无任何危险,学生可以不厌其烦地反复练习,直至掌握 *** 作技能为止。例如:在虚拟的飞机驾驶训练系统中,学员可以反复 *** 作控制设备,学习在各种天气情况下驾驶飞机起飞、降落,通过反复训练,达到熟练掌握驾驶技术的目的。 3虚拟仿真校园: 教育部在一系列相关的文件中,多次涉及到了虚拟校园,阐明了虚拟校园的地位和作用。虚拟校园也是虚拟现实技术在教育培训中最早的具体应用,它由浅至深有三个应用层面,分别适应学校不同程度的需求:简单的虚拟我们的校园环境供游客浏览 基于教学、教务、校园生活,功能相对完整的三维可视化虚拟校园 以学员为中心,加入一系列人性化的功能,以虚拟现实技术作为远程教育基础平台 虚拟远程教育虚拟现实可为高校扩大招生后设置的分校和远程教育教学点提供可移动的电子教学场所,通过交互式远程教学的课程目录和网站,由局域网工具作校园网站的链接,可对各个终端提供开放性的、远距离的持续教育,还可为社会提供新技术和高等职业培训的机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随着虚拟现实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硬件设备价格的不断降低,我们相信,虚拟现实技术以其自身强大的教学优势和潜力,将会逐渐受到教育工作者的重视和青睐,最终在教育培训领域广泛应用并发挥其重要作用。

虚拟现实在虚拟演播室中的应用

随着计算机网络和三维图形软件等先进信息技术的发展,电视节目制作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视觉和听觉效果以及人类的思维都可以靠虚拟现实技术来实现。它升华了人类的逻辑思维。虚拟演播室则是虚拟现实技术与人类思维相结合在电视节目制作中的具体体现。虚拟演播系统的主要优点是它能够更有效地表达新闻信息,增强信息的感染力和交互性。传统的演播室对节目制作的限制较多。虚拟演播系统制作的布景是合乎比例的立体设计,当摄像机移动时,虚拟的布景与前景画面都会出现相应的变化,从而增加了节目的真实感。用虚拟场景在很多方面成本效益显著。如它具有及时更换场景的能力,在演播室布景制作中节约经费。不必移动和保留景物,因此可减轻对雇员的需求压力。对于单集片,虚拟制作不会显出很大的经济效益,但在使用背景和摄像机位置不变的系列节目中它可以节约大量的资金。另外,虚拟演播室具有制作优势。当考虑节目格局时,制作人员的选择余地大,他们不必过于受场景限制。对于同一节目可以不用同一演播室,因为背景可以存入磁盘。它可以充分发挥创作人员的艺术创造力与想象力,利用现有的多种三维动画软件,创作出高质量的背景。

虚拟现实在水文地质研究中的应用

虚拟现实技术是利用计算机生成的虚拟环境逼真地模拟人在自然环境中的视觉、听觉、运动等行为的人机界面的新技术。利用虚拟现实技术沉浸感、与计算机的交互功能和实时表现功能,建立相关的地质、水文地质模型和专业模型,进而实现对含水层结构、地下水流、地下水质和环境地质问题(例如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土壤沙漠化、盐渍化、沼泽化及区域降落漏斗扩展趋势)的虚拟表达。具体实现步骤包括建立虚拟现实数据库、三维地质模型、地下水水流模型、专业模型和实时预测模型。

虚拟现实在维修中的应用

虚拟维修是虚拟技术近年来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目的是通过采用计算机仿真和虚拟现实技术在计算机上真实展现装备的维修过程,增强装备寿命周期各阶段关于维修的各种决策能力,包括维修性设计分析、维修性演示验证、维修过程核查、维修训练实施等。 虚拟维修是虚拟现实技术在设备维修中的应用, 在现代化煤矿、核电站等安全性要求高的场所, 或在设备快速抢修之前, 进行维修预演和仿真。突破了设备维修在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制, 可以实现逼真的设备拆装、故障维修等 *** 作, 提取生产设备的已有资料、状态数据, 检验设备性能。虚拟维修技术还可以通过仿真 *** 作过程, 统计维修作业的时间、维修工种的配置、维修工具的选择、设备部件拆卸的顺序、维修作业所需的空间、预计维修费用。

虚拟现实在培训实训方面的应用

在一些重大安全行业,例如石油、天然气、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领域,正式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变得异常重要,但传统的培训方式显然不适合高危行业的培训需求。虚拟现实技术的引入使得虚拟培训成为现实。

例如,丰田汽车就与曼恒数字联手打造了丰田汽车虚拟培训中心,结合动作捕捉高端交互设备及3D立体显示技术,为培训者提供一个和真实环境完全一致的虚拟环境。培训者可以在这个具有真实沉浸感与交互性的虚拟环境中,通过人机交互设备和场景里所有物件进行交互,体验实时的物理反馈,进行多种实验 *** 作。 通过虚拟培训,不但可以加速学员对产品知识的掌握,直观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的实际 *** 作能力,还大大降低了公司的教学、培训成本,改善培训环境。最主要的是,虚拟培训颠覆了原有枯燥死板的教学培训模式,探索出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培训之路。

虚拟现实在船舶制造方面的应用

通过虚拟现实技术不仅能提前发现和解决实船建造中的问题,还为管理提供了充分的信息,从而真正实现船

体建造、舾装、涂装一体化和设计、制造、管理一体化。在船舶设计领域,虚拟设计涵盖了建造、维护、设备使用、客户需求等传统设计方法无法实现的领域,真正做到产品的全寿期服务。因此,通过对面向船舶整个生命周期的船舶虚拟设计系统的开发,可大大提高船舶设计的质量,减少船舶建造费用,缩短船舶建造周期。

虚拟现实在汽车仿真方面的应用

汽车虚拟开发工程即在汽车开发的整个过程中,全面采用计算机辅助技术,在轿车开发的造型、设计、计算、试验直至制模、冲压、焊接、总装等各个环节中的计算机模拟技术联为一体的综合技术,使汽车的开发、制

造都置于计算机技术所构造的严格的数据环境中,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大大缩短了设计周期,提高了市场反应能力。

虚拟现实在应急推演中的应用

防患于未然,是各行各业尤其是具有一定危险性行业(消防、电力、石油、矿产等)的关注重点,如何确保在事故来临之时做到最小的损失,定期的执行应急推演是传统并有效地一种防患方式,但其弊端也相当明显,投入成本高,每一次推演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大量的投入使得其不可能进行频繁性的执行,虚拟现实的产生为应急演练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开展模式,将事故现场模拟到虚拟场景中去,在这里人为的制造各种事故情况,组织参演人员做出正确响应。这样的推演大大降低了投入成本,提高了推演实训时间,从而保证了人们面对事故灾难时的应对技能,并且可以打破空间的限制方便的组织各地人员进行推演,这样的案例已有应用,必将是今后应急推演的一个趋势。 虚拟演练有着如下优势:

仿真性 虚拟演练环境是以现实培演练环境为基础进行搭建的, *** 作规则同样立足于现实中实际的 *** 作规范,理想的虚拟环境甚至可以达到使受训者难辨真假的程度。 开放性 虚拟演练打破了演练空间上的限制,受训者可以在任意的地理环境中进行集中演练,身处何地的人员,只要通过相关网络通信设备即可进入相同的虚拟演练场所进行实时的集中化演练。 针对性 与现实中的真实演练相比,虚拟演练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方便的模拟任何培训科目,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受训者可以将自身置于各种复杂、突发环境中去,从而进行针对性训练,提高自身的应变能力与相关处理技能。 自主性 借助自身的虚拟演练系统,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组织相关培训指导,受训者等相关人员进行演练,并快速取得演练结果,进行演练评估和改进。受训人员亦可以自发的进行多次重复演练,使受训人员始终处于培训的主导地位,掌握受训主动权,大大增加演练时间和演练效果。 安全性 作为电力培训中重中之重的安全性,虚拟的演练环境远比现实中安全,培训与受训人员可以大胆的在虚拟环境中尝试各种演练方案,即使创下“大祸”,也不会造成“恶果”,而是将这一切放入演练评定中去,作为最后演练考核的参考。这样,在确保受训人员人身安全万无一失的情况下,受训人员可以卸去事故隐患的包袱,尽可能极端的进行演练,从而大幅的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确保在今后实际 *** 作中的人身与事故安全。 将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于电力相关培训中去,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打造虚拟的演练平台,无庸质疑的将是电力培训的一个趋势。

虚拟现实在文物古迹中的应用

利用虚拟现实技术,结合网络技术,可以将文物的展示、保护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阶段。首先表现在将文物实体通过影像数据采集手段,建立起实物三维或模型数据库,保存文物原有的各项型式数据和空间关系等重要资源,实现濒危文物资源的科学、高精度和永久的保存。 其次利用这些技术来提高文物修复的精度和预先判断、选取将要采用的保护手段,同时可以缩短修复工期。 通过计算机网络来整合统一大范围内的文物资源,并且通过网络在大范围内来利用虚拟技术更加全面、生动、逼真地展示文物,从而使文物脱离地域限制,实现资源共享,真正成为全人类可以“拥有”的文化遗产。使用虚拟现实技术可以推动文博行业更快地进入信息时代,实现文物展示和保护的现代化。

虚拟现实在游戏中的应用

三维游戏既是虚拟现实技术重要的应用方向之一,也为虚拟现实技术的快速发展起了巨大的需求牵引作用。 尽管存在众多的技术难题,虚拟现实技术在竞争激烈的游戏市场中还是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应用。可以说,电脑游戏自产生以来,一直都在朝着虚拟现实的方向发展,虚拟现实技术发展的最终目标已经成为三维游戏工作者的崇高追求。从最初的文字MUD游戏,到二维游戏、三维游戏,再到网络三维游戏,游戏在保持其实时性和交互性的同时,逼真度和沉浸感正在一步步地提高和加强。我们相信,随着三维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软硬件技术的不断进步,在不远的将来,真正意义上的虚拟现实游戏必将为人类娱乐、教育和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虚拟现实在Web3d/产品/静物展示中的应用

Web3D主要有四类运用方向:商业、教育、娱乐、和虚拟社区。对企业和电子商务 三维的表现形式,能够全方位的展现一个物体,具有二维平面图象不可比拟的优势。企业将他们的产品发布成网上三维的形式,能够展现出产品外形的方方面面,加上互动 *** 作,演示产品的功能和使用 *** 作,充分利用互联网高速迅捷的传播优势来推广公司的产品。对于网上电子商务,将销售产品展示做成在线三维的形式,顾客通过对之进行观察和 *** 作能够对产品有更加全面的认识了解,决定购买的几率必将大幅增加,为销售者带来更多的利润。 对教育业现今的教学方式,不再是单纯的依靠书本、教师授课的形式。计算机辅助教学(CAI)的引入,弥补了传统教学所不能达到的许多方面。在表现一些空间立体化的知识,如原子、分子的结构、分子的结合过程、机械的运动时,三维的展现形式必然使学习过程形象话,学生更容易接受和掌握。许多实际经验告诉我们,做比听和说更能接受更多的信息。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的3D课件,学生可以在实际的动手 *** 作中得到更深的体会。 对计算机远程教育系统而言,引入Web3D内容必将达到很好的在线教育效果。 对娱乐游戏业娱乐游戏业永远是一个不衰的市场。现今,互连网上已不是单一静止的世界,动态HTML、flash动画、流式音视频,使整个互连网呈现生机盎然。动感的页面较之静态页面更能吸引更多的浏览者。三维的引入,必将造成新一轮的视觉冲击,使网页的访问量提升。娱乐站点可以在页面上建立三维虚拟主持这样的角色来吸引浏览者。游戏公司除了在光盘上发布3D游戏外,现在可以在网络环境中运行在线三维游戏。利用互连网络的优势,受众和覆盖面得到迅速扩张。 对虚拟现实展示与虚拟社区使用Web3D实现网络上的VR展示,只须构建一个三维场景,人以第一视角在其中穿行。场景和控制者之间能产生交互,加之高质量的生成画面使人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对于象虚拟展厅、建筑房地产虚拟漫游展示,提供了解决方案。如果是建立一个多用户而且可以互相传递信息的环境,也就形成了所谓的虚拟社区。

虚拟现实在道路桥梁中的应用

城市规划一直是对全新的可视化技术需求最为迫切的领域之一,虚拟现实技术可以广泛的应用在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并带来切实且可观的利益。 虚拟现实技术在道路桥梁应用现状在高速公路与桥梁建设中虚拟现实技术也得到了应用。由于道路桥梁需要同时处理大量的三维模型与纹理数据,导致这种形势需要很高的计算机性能作为后台支持,但随着近些年来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提高,一些原有的技术瓶颈得到了解决,使虚拟现实的应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 在我国,许多学院和机构也一直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与应用。三维虚拟现实平台软件,可广泛的应用于桥梁道路设计等行业。该软件适用性强、 *** 作简单、功能强大、高度可视化、所见即所得,他的出现将给正在发展的VR产业提示入新的活力。 虚拟现实技术在道路桥梁方面的应用虚拟现实技术在高速公路和桥梁建设方面有着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可由后台置入稳定的数据库信息,便于受众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实时的查询,周边再辅以多种媒体信息,如工程背景介绍,标段概况,技术数据,截面等,电子地图,声音、图像、动画,并与核心的虚拟技术产生交互,从而实现演示场景中的导航、定位与背景信息介绍等诸多实用、便捷的功能。

虚拟现实在地理中的应用

应用虚拟现实技术,将三维地面模型、正射影像和城市街道、建筑物及市政设施的三维立体模型融合在一起,再现城市建筑及街区景观,用户在显示屏上可以很直观地看到生动逼真的城市街道景观,可以进行诸如查询、量测、漫游、飞行浏览等一系列 *** 作,满足数字城市技术由二维GIS向三维虚拟现实的可视化发展需要,为城建规划、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消防安全、旅游交通等提供可视化空间地理信息服务。 电子地图技术是集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数字制图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等多项现代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技术。电子地图是一种以可视化的数字地图为背景,用文本、照片、图表、声音、动画、视频等多媒体为表现手段展示城市、企业、旅游景点等区域综合面貌的现代信息产品,它可以存贮于计算机外存,以只读光盘、网络等形式传播,以桌面计算机或触摸屏计算机等形式提供大众使用。由于电子地图产品结合了数字制图技术的可视化功能、数据查询与分析功能以及多媒体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的信息表现手段,加上现代电子传播技术的作用,它一出现就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兴趣!

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潭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潭江流域地表水体的水质保护。

本条例所称潭江流域,位于东经111°59′~113°03′14″,北纬21°59′~22°45′,北起鹤山市宅梧镇云益,南至开平市赤水镇三两银山,东至蓬江区北街水闸,西至恩平市那吉镇蛤坑尾。

第三条潭江流域水质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和边界断面水质符合省制订的标准。

第五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流域水质负责。制定水质保护实施方案,将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潭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将流域水质保护状况列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保报告内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潭江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编制、排污口设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等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林业、财政、公安、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建设、渔业、国土资源、工商、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潭江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污染潭江流域水质的行为向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对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核查举报事项,并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条潭江流域水质保护实行河(段)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潭江干流、支流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沿河截污、日常保洁、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和景观美化等河(段)治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河(段)行政首长名单,定期公布河(段)行政首长责任完成情况。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潭江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补偿、资金扶持、水质保护科研等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社会公益力量对潭江水质保护给予资金支持,并纳入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潭江流域水质保护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潭江流域重点生态保护功能区给予生态补偿。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行政、农业、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潭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潭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底线调控、分区指引、水陆统筹原则,构建底线调控为核心的分区、分级、分类管理和控制体系,并确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控制方案。

潭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质保护部门协调机制,由政府主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解决流域水质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部门对水质、水量、水污染物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做到实时共享。

第十三条潭江流域水质保护实行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联合防治机制。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跨县级行政区边界水体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统一发布水质监测信息;发现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时,应当会同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辖区内水质监测网,负责日常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预警和检查工作,定期互通监督管理情况。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共享应急监测信息,共享应急资源。

发生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水污染处理纠纷的,纠纷双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潭江流域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潭江源头生态公益林覆盖率。

禁止在潭江流域干流、支流两岸及水库集雨区域内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

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潭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纳入生态公益林种植范围。在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内,不得种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将商品林调整为生态林。

第十五条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划定工作。

潭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围应当设置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第十六条在潭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原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禁止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内进行不利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土地利用变更和开采、冶炼、选矿等矿产活动。

第十七条潭江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测供水厂出水水质和用户水质,评估饮水安全状况,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十八条潭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定期开展流域水生态健康调查评估,采取措施维护水生态健康,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潭江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潭江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提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潭江流域的区域水体质量状况、水体纳污能力和总量控制指标,动态调整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潭江流域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受能力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引导产业资源、项目向园区集中,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潭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相关项目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潭江流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潭江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无单位认领的排污口应当予以封堵。

第二十二条潭江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潭江流域的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布。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目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二十三条潭江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每年应当将潭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评价结果通过公共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鼓励未纳入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环境诚信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政策鼓励;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监督频次,发现其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引导和支持潭江流域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强度、浓度和总量。排污单位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留存或者有偿转让。

第二十五条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辖区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完善城镇污水配套管网收运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统;潭江流域城市建成区逐步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相关各镇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潭江流域内城镇新区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配套管网收运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与城镇道路、供水、供电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第二十六条潭江流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当经过预处理并达到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城镇污水管网运营单位或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污单位超过进水水质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关闭其纳管设备。

第二十七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优化调整流域内农业产业结构,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

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渔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进入水体,降低农业生产对潭江流域水质的危害。

第二十八条潭江流域内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组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和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禁止在潭江流域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九条潭江流域内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或搬迁,并依法予以适当补偿。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逐步控制和削减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总量。适养区内鼓励发展符合畜禽养殖规模的生态养殖。

第三十条潭江流域内畜禽养殖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潭江流域内的畜禽养殖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潭江流域内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潭江水体丢弃、排放、倾倒,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填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污泥、畜禽尸体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潭江干流、主要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三百米范围内新建、扩建废弃物填埋、焚烧、禽畜规模养殖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已建项目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三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资源化利用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逐步增加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生活垃圾转运站,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减少生活垃圾对潭江流域水质污染。

潭江流域内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应当逐步覆盖城镇周边村庄,推广应用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等技术对未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辖区内黑臭水体治理,开展辖区内水体排查,制定整治计划,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和达标期限。

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流域黑臭水体治理。

第三十五条潭江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内水环境风险防控,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全面调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潭江流域内涉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存在发生水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水污染应急设施和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存在发生水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加强检查。

第三十六条潭江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排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影响水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水污染事故隐患;

(四)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五)依法查封违法排污场所或者用于违法生产、使用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六)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本级政府水质保护目标和实施方案、未完成水质保护目标的;

(二)未完成河(段)行政首长负责制所规定的目标,造成水质污染或者水环境功能退化的;

(三)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因违法决策或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造成潭江流域严重水质污染、生态破坏的;

(五)发现污染和破坏潭江流域水质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及时予以调查处理的;

(六)截留、挪用或者骗取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流域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潭江流域干流、支流两岸及水库集雨区域内采

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的;

(二)在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内种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护栏围网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潭江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未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或者未将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流域内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限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强制拆除。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物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水务、农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清除,依法处以罚款;逾期未按规定清除的,可以指定有清理或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废弃物填埋、焚烧、畜禽规模养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因污染水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水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支持。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月日起施行。

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燃气事故,提高本市应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事故分级131本预案所称的燃气事故,指燃气(含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气)在生产、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燃气工程安全运行和管理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132参照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突发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①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严重中毒和死亡60人以上,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10万户以上、重要工业用1户或一般工业用7户以上(不足7户的参照下一事故等级实施应急处置,下同)燃气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③气源生产厂(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下同)中断供气72小时以上;④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2)Ⅱ级(重大)燃气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30人以上、60人以下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3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④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3)Ⅲ级(较大)燃气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1千户以上、3万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④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4)Ⅳ级(一般)燃气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燃气事故:①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10人以下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燃气用户1千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不足7户的按报修处理)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④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下。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各类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15工作原则在上海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和发挥城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功能,贯彻“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2 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22应急联动机构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23工作机构231市市政局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市处置燃气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市燃气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一旦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市政府根据市市政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建议以及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233现场指挥部根据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市政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现场各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24专家机构组建燃气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燃气事故发生后,从燃气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突发燃气事故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3 预警预防机制31监测预报311建立健全本市突发燃气事故监测预报制度,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312市市政局定期制定本市燃气安全的预警和预防规划,开展日常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和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和传报。313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及时作出预报,并迅速报送重要信息。314燃气企业负责本企业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及时作出预报。32预警级别与发布321预警级别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和蓝色表示。322预警信息发布市市政局根据本预案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323预警级别调整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33预防措施331市市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燃气安全工作责任保证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332各区县政府负责加强对本地区的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特点,加强检查和监管。各区县燃气主管部门开展职权范围内的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并对街道、乡镇的燃气安全工作进行指导。333燃气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各级专业处置规程,构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网络;搞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为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334进入燃气事故预警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市市政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4 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与通报411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有关单位、所在社区和市民一旦掌握和发现燃气隐患和燃气事故,应及时通过“110”、“962777”电话或本区域燃气应急电话报警。412各区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上海燃气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市市政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413市市政局、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燃气事故报警后,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分别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作书面报告。特别重大、特殊情况信息,必须立即报告。414加强与毗邻省市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突发燃气事故信息通报、协调处置渠道。一旦出现燃气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省市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42先期处置421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在第一时间实施即时处置,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422市市政局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当其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市政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应及时报请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423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燃气事故发生后,应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43应急响应431分级响应本市燃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1)Ⅰ、Ⅱ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启动Ⅰ、Ⅱ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及时将燃气事故及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2)Ⅲ、Ⅳ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燃气事故,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及燃气主管部门、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市政局、燃气企业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相应等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政府或上级机构;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432响应等级调整各类燃气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处置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44现场指挥与协调441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设在燃气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必要时部署相应警力,保证现场指挥有序进行。442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救援和提供保障。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45安全防护451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应急抢修的规章制度和 *** 作规程,配备现场抢修所必须的器材设备。备品备件设施必须定期维护,保证完好状态。452燃气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现场处置时,应首先掌握事故发生的地点、部位、原因或影响范围,按照预案要求,落实抢修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防止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事态扩大。453一旦突发燃气事故超出燃气企业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告市市政局其他上级机构请求支援。454公安部门应针对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和发展态势,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措施,以防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46信息共享和处理461建立和完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明确相关要求,保证应急处置需要。462实施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时,由燃气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信息,及时报告事故现场进展情况;各联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和汇总,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事发地区县政府、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员伤亡、物损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63市市政局负责跟踪和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情况、发展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47信息发布471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搞好后续信息发布。47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时,市政府新闻办要配合市市政局搞好信息发布。48应急结束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相应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5 后期处置51现场清理燃气事故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供气单位负责落实供气恢复,以及公众与相关单位的告知和安全宣传,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应职责,搞好现场清理。52救济与安抚521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523事发地区县政府和民政部门要搞好灾民安置,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各事故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53保险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搞好理赔。54调查与评估一般、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市燃气管理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提出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6 应急保障61信息与通信保障611燃气企业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市市政局负责燃气事故的信息管理,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612相关联动单位负责提供所掌握的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协助现场抢险救援。613市通信管理局建立通信应急保障机制,保障现场应急指挥的信息通畅。62队伍保障621燃气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相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622燃气企业要与本市有关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的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以利应急处置时有效协同配合。623民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63物资保障631燃气企业应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必须的应急设备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情况必须掌握,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报废、补充、报告和调用等制度。依托市、区县各级应急保障系统,保证应急物资及时供应。632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等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64治安保障641由市公安局明确燃气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燃气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及时疏散群众。642市公安局负责燃气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发地区县政府予以协助配合。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65经费保障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66技术支撑661燃气企业应积极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预警系统,提高燃气设施设备系统的可靠性,为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保障。662依托社会科研机构、高校及各方面专家,建立燃气应急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机制,为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7 监督管理71宣传与教育培训711市市政局应依据《上海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用气宣传与培训的组织管理。712各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将燃气安全纳入安全社区的工作内容,搞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燃气事故的发生。713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要加强和扩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和覆盖面,采用各种形式,引导市民关注燃气安全,提高市民安全用气和应急防护的意识与能力。714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普及燃气安全常识和相关燃气的法律、法规作为学校和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715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72演练燃气企业应建立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制度,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急抢修队伍始终处在预警状态;市市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73奖惩731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732对在燃气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74预案管理741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市市政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742预案修订本预案由市市政局结合本市实际适时修订,并报市应急办审核。743预案实施本预案由市市政局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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