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解析?

招投标案例解析?,第1张

问题一:评标委员会做法是否正确?

回答:做法错误。

问题二:为什么?

回答:程序不合法。

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提供该设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而该项目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专家可以对该投标文件予以否决。问题中提到的在评审现场由评审专家现场讨论判断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的做法,相当于临时修改评审规则,应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令第 12 号)第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审时,投标文件以外的其他资料,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这次招标失败,选择的施工队伍无效,擅自开工违法。1、这次招标存在者标底没有涵盖全部招标内容,也就是项目漏项的错误,完全是招标人错误所致,重新修正标的是无效的,这样的排序也可能造成对漏项部分有专长的施工队伍(投标人)没有中标;2、A、B、C三家投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请求是正确的,因为招标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投标文件不能回应标底的要求,不能涵盖招标的范围;3、招标失败重新招标,投标人的损失由发生错误的招标人承担,因为造成投标人投标文件错误,是招标人标书内容不全面造成的,必须承担损失,但是只承担直接损失,不承担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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