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2003年11月13日国务院国发[2003]26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
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扩展资料
各税种中中央与地方共享比例及内容: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增值税改茄中央地方共享比例调整至50%:50%】
2、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所缴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御悔政府,其余部分归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和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城建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款项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参考资料核拆察来源:百度百科——中央地方共享税
从国际上看,绝大部分国家把所得税作为中央税,少数国家作为中央得大头的共享税。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时,我们曾设想改变所得税收入按隶属关系和税目划分的办法。但考虑到当时机构改革尚未进行,政府职能尚未转变,政企关系还没有理顺,同时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刚刚实行,所得税基数计算也有一定困难,为集中精力先把收入体制框架建立起来,决定暂缓所得税的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和税目划分收入的负面影响逐渐凸现出来。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地方政府为追逐税收利益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阻碍了企业的兼并、重组,制约了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不利于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仿岩中央从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实际需要出发,决定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从2002年1月1日起,打破按隶属关系和税目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变成了共享税。对2002年的所得税增量,中央和地备搜御方各分享50%;对2003年以后的增量,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中央增收的收入主要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以缩小地区差距[ 参见国发漏好[2001]37号《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2001-12-31)、国发[2003]26号《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200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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