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第1张

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先后发布了实施条例及各项通知,对部分未明确事项进行了解释。新税法实施已有半年,其整体在减轻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水平、促进地区间税收政策环境公平统一的积极意义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等问题。及时考察分析新税法的实施情况、对已显露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制订有针对性的补充和精细化调整措施,实为必要。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由纳税人范围调整引发的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征收问题鉴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我国传统企业组织形式正越来越多地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代替,原来使用的以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了进一步完善的条件和必要。新税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界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适应经济主体变化形式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系统和企业经济组织形式还具有许多特殊性,全面而细致的“补缺查错”必不可少。现时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管问题正是由此衍生的主要问题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对于因新税法实施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而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其汇总征管基本计算方法可归纳为:一是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统一计算其总机构和分机构全部应缴纳的企业应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是将统一计算后的应纳税额在企业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按比例分摊后分别预缴。总机构按应纳税款的25%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年终汇总清算后的收入由中央和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按应纳税款的25%预缴至中央国库,汇总清算后的中央国库内所得税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比例定期划转。各二级分支机构按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各自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分摊剩余的50%应纳税额,并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收入由中央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三是年度终了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已预缴税款,多退少补。此方法的执行将显著调整地区间所得税收入分配,对平衡地区间财力不均和加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均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已表现出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二级分支机构计税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仍未彻底解决分支机构利用自身税收优惠条件转移企业利润,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问题。我国实施法人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用“法人条件”限制企业利用适用优惠税率的分公司来转移利润以减少整体税负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表述,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由原来“分别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修正为:“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表述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后者限制了分支机构利用自身在低税率地区转移处于高税区总机构利润、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达到避税目的的可能性。但是,这种表述及计税方法实际上仍未彻底摒除企业利用分支机构优惠税率避税的可能性。由于采用了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而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的计税方法,所以那些二级分支机构处于税收优惠地区而其下属三级机构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其应纳税额将大幅减少。这种税收征管漏洞的存在会导致企业扭曲其自身组织结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2)二级分支机构认定标准模糊。按有关规定,总机构应在6月20日前填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并下发各分支机构,那么对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就成为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现对于企业分支机构层级的判定,规定不十分明晰,没有统一标准和监管措施,这将加大企业避税的可能性。而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所确定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体系,又将对以后年度信息的真实性产生重要的参考作用,那么,如何及时确定科学的判定标准及可执行的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3)特殊行业实行分支机构按“三因素”就地预缴不尽合理。建筑、房地产等特殊行业,资产少、流动性强、周期短,很多注册为分支机构的单位,其实质是借用总机构的资质,向总机构缴纳管理费,总机构账面体现的是管理费收入,当地税务机关对其无法监控,总机构再按“三因素”进行分摊,显然不尽合理。

(4)分支机构法律责任无法界定。新税法将法人界定为纳税人,征管法行政处罚条款只针对纳税人进行,分支机构不构成“纳税人”,因而对分支机构出现不按期申报预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分级管理尤其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将处于尴尬境地。(5)存在加盟店、挂靠单位等特殊分支机构的“监管真空”。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一些分支机构虽然是非法人分支机构,但往往只是挂靠总机构或者为取得总机构的某类行业资质,向总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其经营管理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总机构在内部管理时并不把此类分支机构纳入,且按“三因素”分配税款时也不将此类分支机构纳入分配范围,此类分支机构将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2、跨省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执行中的征管问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权和收入层次,以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为界,分为前、后两种情况。改革前,国税系统征收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军队所办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地税系统征收地方各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2002年改革后,2001年12月1日前国税、地税系统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原征管机关不作变动,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设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系统征收;除少数特殊行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而此次新税法实施后,对国税和地税的税源划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分享收入,必然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带来的两套征管系统及地区之间利益博弈的问题不可避免,而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收入归属和征管权划分则是问题的焦点。实行法人单位汇总纳税后,国、地税在原来的征管管辖权不易界定清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

(1)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各分支机构情况的了解不一定全面,在这种情况下所做出的决定,难免与真实情况不符,进而引发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影响企业纳税征管的整体性。(2)分支机构涉税事项、收入均由总机构税务机关决定,在收入任务、管理事项等相关的“责权利”不匹配的情况下,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失去管理的积极性。(3)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收入做出预测。执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后,对分支机构预缴的所得税,取决于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收入任务、税收负担、征管质量等都将无法考核,在目前各级税务机关都建立收入任务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其今后每年的收入计划数都将无法预测。(4)税务机关对总分机构的情况难以全面了解,税务检查(稽查)的难度加大。由于总分机构大多是跨地域经营、分属不同税务机关管理,因此,总分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无法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直接、全面、有效的检查(稽查)。而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客观上要求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间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但由于国地税征管信息不在一个平台之上,目前很难做到。(5)对总分机构情况缺乏事前监控。若总分机构不如实提供机构管理情况,可依照征管法关于“不如实提供税务资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这仅是事后的一种补救和惩戒措施,事前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监控。此外,新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实施后,各级政府对总分支机构高度关注。新税法的实施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的热情,因此,地方政府会通过各种措施对辖区内的分支机构施加影响,以促其转变成法人单位。其后果是干预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国地税部门的征收管辖权争议。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存在的问题1、不征税收入扣除问题不同于原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仅有一个收入总额的概念,新税法明确提出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概念。其中,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税收原理上应永久不列入征收范围,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一规定不区分支出性质,“不征税”的精神未真正体现。对企业而言,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国家规定专门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实质是政府对企业的一种捐赠,这种不征税收入能在两个环节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一是在取得不征税收入环节,企业无须付出对价,取得的过程即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二是企业用这部分收入从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则进行扣除,则必然造成对不征税收入事实上的征税。2、具体执行中合理性原则的困惑新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税前扣除中规定了“合理”这一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补偿。但合理性作为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等差异很容易在征纳双方甚至在征收管理机关内部(包括国、地税之间)形成截然相反的意见,给新税法的实施带来阻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对于工资薪金的合理性给出界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 *** 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但是,一方面,并未对利用此项目避税的不合理扣除做出性质和适用税率的认定,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等事项的界定和惩罚并不明确。可见,在合理性的评判标准上,需要进一步制订更具有可执行性的量化指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新税法仍未明确对职工数量的认定方法,对“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并不明确。在实际 *** 作中,对于使用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的劳务人员,企业职工应如何界定?在实务中是否可理解为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统筹?对兼职人员工资是否应视作劳务费支出?存在一系列需统一征管口径的问题。同时由于对职工数量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使以工薪总额14%为界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也同样失去了准确计量的可能性。3、福利费扣除问题新会计准则将职工福利费支出统一在职工薪酬中核算,会计上要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将应付福利费转入“职工薪酬—福利费”,同时规定应付福利费结余,上市公司可以结余冲减当期管理费用,非上市公司继续按原有规定使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却仍旧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其和新会计准则的不相吻合使企业无所适从。(三)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迟迟未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在此目录出台之前,企业难以认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应先照常纳税。目前,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外,其他各项税收优惠项目执行标准仍未推出。因此,企业将不能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这不利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企业的发展。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的管理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存在的问题:一是大型企业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产品,作为生产产品的原材料,不对外销售,而是减少原材料外购量,那么其项目所得应如何衡量。二是在程序上,一般是先由管理部门认定项目,企业再进行投资改造,然后竣工并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企业是先进行投资改造并竣工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后到管理部门认定项目,前后跨年度,那么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认定,也成为需要明确的问题。3、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和研发费用列支范围问题新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限定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但该项政策比之于原来的“技术开发费”,无论是概念、范围还是研发区域都发生了变化。这就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需要解决怎么认定、由谁认定的问题。二是“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内容应列支哪些具体费用。三是原来的关于技术开发费的相关规定如何适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新税法规定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而对企业以前年度结转技术开发费未抵扣额如何过渡处理,新税法及相关政策尚无明确规定。4、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政策的衔接问题新税法中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里存在着与原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认定不一致的衔接问题。如,新税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那么此规定是否仅指2008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设备?以前购买的设备需如何执行?另外,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但是此规定目前尚无法 *** 作。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也均未明确具体范围。5、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问题在于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大多不对外销售,而是继续作为生产的原材料。如何合理确认相关收入、价格、产品的计量等,是制订优惠目录时所必须考虑的问题。(四)核定征收企业及企业清算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税收优惠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中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但是,这一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不衔接,在实际工作中难以 *** 作。

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申报问题新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笔者认为,从1994年以来,由于没有对企业清算进行明确的征管规定,大部分企业注销时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实际上税务机关很难对企业清算所得进行管理,企业注销时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二、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的建议(一)完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税及征管体系1、细化计税办法(1)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利用组织结构变化避税的监督,明确、细化对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作出判定的适用标准,统一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口径。可采用的指标及依据包括:分支机构经营权限;业务范围;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层级等。(2)制订专门的建筑安装、房地产类企业总分机构税收管理配套制度,按照法人所得税制原则,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加强对外经营环节的管理,提高总机构对挂靠项目的财务核算的监管。(3)对加盟店、挂靠单位、承包地分支机构等特殊分支机构,应明确凡其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总机构上缴租金或者承包费的,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4)对所有跨地区经营未实行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实行年度纳税反馈制度,凡是未能提供已在总机构统一纳税证明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补征税款,以避免由分支机构非法人化而导致的税收流失。2、理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1)借新税法实施之机,应尽快理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关系,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确所得税征管权限,以保证总机构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同时,将税务登记表按法人与非法人分支机构作进一步区分。(2)从制度层面上加强非法人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建立全国总分支机构信息网络平台和联合评税制度,实现纳税人户籍及申报等数据信息的动态共享,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出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借助金税三期工程,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特别是结合新税法中新的管理内容与要求,增加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捐助、广告费、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借鉴以往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特别是纳税评估信息的分析与应用,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中应统一规范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内容,实现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的共享,以信息化促进同一地区不同管理机关在新税法实施过程中政策把握的一致性,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3)建立信息的反馈制度和总局的协调监督机构,实行年度纳税申报表双向申报复核备案制度,各地出现的问题亦由当地税务机关反馈到监督机构裁决。(4)尽快开发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个环节的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通过开发纳税评估软件,设置各指标关系和预警指标,对录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及时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为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打基础。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力争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采集一致,从而实现资料信息共享,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二)优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规定1、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表述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明确工薪扣除标准(1)制订与新税法相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以便 *** 作规范并准确把握政策。(2)对工薪“合理性”制订量化指标。比如,日本所得税法对企业前几位董事兼股东的工资薪金水平有明确限制,规定不得超过全体雇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水平;美国对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判断提出了具体的指标要求。(3)对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以达到在计税时多扣除目的的,可按照“推定股息”理念对其不合理工薪推定为股息分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对“职工”构成的要件进行限定,以增加纳税人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责任。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或协议,或者虽签订了合同、协议,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证的,规定其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基本保险的,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等。3、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明确福利费扣除衔接方法笔者建议,2008年在规定比例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先在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计提结余额中列支,到计提结余额使用为零以后,再按新税法规定的比例据实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4、进一步明确原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的过渡衔接问题如2006年年底前已作纳税调增的工挂结余、已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的结余及已做纳税调增的投资损失等,应当进一步明确其过渡衔接的问题。(三)加紧制订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及审批制度1、加快与新税法优惠配套的相关政策的出台(1)尽快明确原有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如对原享受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如主辅分离优惠政策、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以及新出台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优惠政策的执行时效问题等,需尽快加以明确。(2)区分轻重缓急,针对目前新税法的工作重点和难点,以及急需解决和明确的有关事项,尽快出台相关优惠判定标准,以便于基层在 *** 作时有章可循。如,研发费用列支范围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制订《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2、明确税收优惠审批制度对哪些税收优惠属于审批类、哪些属于备案类,权限、程序如何履行,表证单书、提供资料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应系统化地重新加以明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减免税做出调整,但相关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具体优惠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企业在季度申报中,哪些可以直接享受、哪些需要审批、审批的程序等,应尽快明确。3、增设《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因为涉及跨期结转抵免及专用设备持续使用监管问题,需要税务机关在连续的几个纳税期内进行跟踪管理,管理难度相对较大。为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笔者建议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增设《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作为附表,对该类抵免进行全面、连续的登记管理。(四)加强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1、限定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本着既保护真正的小规模纳税人利益,又要有效防止纳税人以不设置账簿实行核定征收而骗取税收优惠的原则,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进行限定。即对经税务机关批准不设置账簿而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的规模作出明确界定。除此之外的应设置而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国家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2、细化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新税法实施后,应当细化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规定,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哪些资料,计算清算所得时对企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该由谁认定、如何认定、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何确定等问题,以利于加强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1、解决数据获取的迫切需要国际税收涉及数据面广,包括非居民企业申报信息,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居民企业财务报表信息、居民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信息、税务登记变更信息等。涉及的时间跨度长,比如反避税可能会涉及10年的数据。金三上线后,相关数据分散在金三和CTAIS系统各个模块中,难以直接、准确地获取非居民税收数据和国际税收风险管理相关信息。

2、提高数据时效性的迫切需要现行提取数据的方法均要通过信息中心或者风控部门,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再向数据部门提供提取需求,由于数据提取人员对国际税收业务并不熟悉,还要与数据提取人员进行大量沟通,耗时费力,无法做到对数据的及时提取和实时监控。而国际税收的工作特点对时效性要求又很高,一旦不能及时发现疑点,很可能造成税款流失,损害我国税收权益。

3、是提高国际税收管理质效的迫切需要无论是非居民税收分析还是反避税案头分析,基本上还是从后台提取数据后,再进行人工数据整理和分析,效率低、效果差。比如反避税调查不仅需要疑点企业自身数据,还需要与同行业数据做可比性分析,需要的数据量巨大,依靠人工数据分析,根本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严重影响工作质效。

税源管理是指对各税种税基的控管,是做好各项征管工作的基础。税务局应围绕“紧盯税源、优化服务、加强管理、以管促收”的工作思路,对税源实行严格管理。如何加强税源管理,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结合“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强税源系统管理

1、加强税源的事前管理

税源管理的事前管理,是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前,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所做的基础性、准备性的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办理税务登记、督促其进行纳税申报等。利用定时更换税务登记证的契机,加强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与传递。积极加强协调,商讨信息交换传递的方法和形式,并应明确专人负责,定时联系,及时获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原始资料,依托税收管理系统,建立情况真实、内容详尽的纳税人档案。同时,结合税种核定工作,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对新办证的纳税人,由相应片区的税收管理员上门宣传地方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履行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督促其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努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2、加强税源的事中管理

事中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解缴税款期间进行的监控和管理,主要是通过深入调查,掌握和发现纳税人在税款申纳环节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税务局以深化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为载体,不断完善税源动态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税源的事中管理、动态监控。具体来讲,基层税务机关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税收管理员应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深入企业,详细了解税源的现实情况及发展变化趋势,随时分析、预测和监督企业纳税情况,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坚持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并重,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在纳税人依法享受权利,办理税收减免、申请多缴税款退库等业务方面尽可能地提供方便,确保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和权利不受侵害,在涵养和培植税源方面尽一份力量。二是加强发票的精细化管理,严格执行交旧购新、代开发票等制度,要求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发票保管、发票开具制度,确保发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开具的正确性、完整性。三是健全社会综合治税体系,积极与当地政府各相关业务部门协调,每定期召开协税护税联席联席会议,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做好委托代征和税源控管工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协税的网络,从源头上堵塞税源管理的漏洞。

3、加强税源的事后管理

事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结论,对纳税人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查验、评价。税务机关应依托税收执法责任制,不断深化执法监督,通过开展纳税回访、廉政访查、聘请社会监察员、召开纳税人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税源管理情况的监督。同时,积极配合税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征管质量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认真查找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堵漏增收,防止税收流失,达到“以查促管”的效果。

二、落实“六项措施”,加强税源综合管理

一是加强税源管理机制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征管协调机制,以查促征、以查促管。具体作法是:1稽查选案经初选确定检查的业户,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由征管部门填写《检查计划反馈书》,提出检查的具体要求和建议;稽查对征管提出的反馈意见在明确检查对象后,及时答复对建议稽查采用情况。2征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时,及时填写《建议税务稽查书》,经局领导审批后,移交稽查局进行处理。3稽查部门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被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稽查部门对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偷税特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出具《税收稽查建议书》,促进主管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

二是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将税收管理员的职能定位为“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税收宣传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控员”。坚持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人管”与“机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确保税收管理员集中精力从事税源管理工作,使税收管理员成为税源精细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和主要力量。同时,建立使用《税收管理员下户工作底稿》,使税收管理员对税源管理情况有记录,并能对过程进行监控、结果进行核查,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

三是认真落实户籍管理措施。认真落实户籍管理措施,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种登记管理和户籍巡查管理,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定期化片巡查、税源调查、上门辅导,及时发现纳税人登记信息、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全面、真实、准确地摸清税源底数。

四是加强税收分析工作。强化对重要经济指标、宏观税负及税收d性系数的综合分析,深入研究税收与经济指标的关系。重点开展行业、分类纳税人、区域税源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和评价,探索其规律性,确定合理的行业税负和预警机制。

五是大力推进以票控税措施。发票是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围绕增强发票控税能力、提高税源管理水平的目标,从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各种方式和手段上全方位推进以票控税措施。一是严格控制联式发票的使用范围,对非查帐征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不允许发售联式发票,一律只能发售定额发票。二是扩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范围,除在货运行业、建安、房地产、销售不动产继续推行机开发票外,对因业务需要批准印制冠名发票的企业只能印制机开发票,如旅游景点的门票等。

六是切实加强日常申报征收管理。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缴税的,做到及时催办催缴;严格执行减、免、缓缴税款审批制度;加强欠税纳税人的跟踪管理,认真落实欠税告知、欠税约谈、欠税公告管理措施,加大催缴力度,严格执行滞纳金加收制度。

三、抓住“三个环节、两个重点”,加强税源重点管理

1、三个环节即实地核查环节、发票核定环节、企业注销环节。实地核查环节重点了解企业的主要业务及发展前景,掌握税源的基本情况;发票核定环节着重核实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与注册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是否一致,确保核定信息准确;企业注销环节制定《企业注销工作流程》,严格进行纳税评估和注销手续的办理,防止税款流失。

2、两个重点即将重点税源户和重点行业。即对所辖重点税源户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实现税源的动态监控;结合区域经济特点,确定重点行业,行进重点管理。

四、落实“五个精细化”,深化税源全面管理

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中一定要做到“五个精细化”。一是管理责任精细化。坚持税源属地管理,划分区域,责任到人,构建税管员、科(所)长、分管副局长三级税源管理监控体系,层层落实责任。二是管理对象精细化。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特点、行业类别、财务管理状况和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三是管理方法精细化,实行“周巡、月查、季考”的管理办法。税收管理员每周对辖区税源进行巡查,税务所每月对税管员上报的户源情况组织复查,局每季度对各税务所税源管理情况明查暗访进行考核。四是管理内容精细化。及时发现和掌握纳税人情况,建立完善税源户籍档案,做到税源管理“十清楚”,即辖区内的税源结构要清楚,户管情况要清楚,税源变化要清楚,“三代管理”情况要清楚,征收方式要清楚,宏观税负要清楚,申报纳税情况要清楚,征、免情况要清楚,以票管税要清楚,对每户的涉税基本情况要清楚。五是宣传服务精细化。税收管理员送税法上门,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办理其它涉税事宜等进行全程服务,提供纳税辅导,促使企业自觉纳税。

五、进行“税源分类”,落实税源科学管理

在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分类管理。根据辖区内纳税户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措施。对大型企业、重点税源户、外来建安企业实行专人、专业组管理。对注销、变更、停歇业、未达起征点和非正常户纳税人,加强日常动态管理和监控,及时督促其办理涉税事项和履行纳税义务。对个体工商户积极推行计算机定税、简易申报和银行批量扣税管理。对集贸市场、边远地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收采取简易申报、简并征收、定时定点征收、委托代征等方式进行管理。

1、按纳税规模大小 “排好队”

要管好所辖区域税源,首先要模清税源家底,要对辖区税源进行全面分析调查,按纳税规模大小进行科学“排队”。根据税源实际,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类进行监控管理。其次是要依照“大户管精、中户管好、小户管住”的原则,按照管辖级别分别确定各自的监控重点,在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对税源管理责任实行分级分类。通过对税源按规模和责任的分级分类管理,能极大的提升管理效益,明确税源管理责任,促进各项税源监控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要按照科学方法 “分好类”

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现有税源合理划分管理类别。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计口径确定行业类别,对所辖区域税源按行业进行科学分类。既便于征收开票,又便于进行税收统计和税收分析。在此基础上,要对每个行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例、能源耗用、行业标准等经营信息进行全面调查,从而总结和分析出每个行业的税收规律,以增强分行业管理的指导性和实效性,提高分行业管理水平。与此同时,还分行业建立包括投入产出比、产品能耗比、行业平均利润率及平均税负率等纳税评估预警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税负预警值,对每个行业的重点税源户和连续3个月零、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的纳税人纳入重点纳税评估对象,有重点的进行纳税评估,以提高行业税收监控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六、明确管理主体,健全权责体系

(一)、要按照各自岗位“履好责”

税源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以掌握应征税款为目的,对税收来源(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环节和税基等税源要素)进行调查、分析、评估、鉴定、预测和监督,以科学准确迅速地把握税基规模与分布的动态过程。从税源管理的概念上可以看出,税源管理包括税收分析、税收管理、税收检查与监督等环节。而在当前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下,这几个环节又是由征收、管理、稽查三个部门来分别完成的,要想将税源真正管好,三个部门要按各自岗位职责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责任。征收部门要根据征收环节各种信息资料进行税收分析,为管理部门提供依据和参考,同时还应将纳税人开、停、注、非及发票比对情况和各类征收信息及时反馈至管理部门,以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管理部门要根据征收部门反馈的纳税人申报异常信息和发票比对异常信息,适时进行调查核实或进行纳税评估,对评估发现需进行税务稽查的,及时向稽查部门传递,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及税法遵从度。

(二)、要完善考核机制“把好关”

 

一要以效能为标准,全面实施税务管理员制度。为强化税源管理,必须使从事税源管理人员真正成为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税收宣传员、纳税评估员和税收监督员,为此必须全面实施税务管理员制度。一是划片分区“分户到人”,使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建立对应关系,从而促使税务管理员对税源情况进行全面而综合的分析和掌握。二是责任明确“管事到位”,作为税务管理员必须全面掌握纳税人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负责所管纳税人的信息采集、资料收集,整理、立卷等工作,从而及时了解管区内税源变化情况,将税源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三是确保将所有纳税对象纳入信息系统的监控范围,与工商部门保持定期的联系,使税务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着力解决税收管理员“管什么、怎么管和有没有管理好”的问题。建立职能清楚、责任明确、监督有力、流程清晰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指标,强化监督考核,通过税务管理员记录工作日志以确保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到位。

二要严格绩效考核,不断提高税源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建设。要改变目前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在保留当前考核方式的情况下,强化对征管工作质量的考核。一是将征管工作进行分解考核。如:管户、申报质量、纳税评估、特定行业、征管资料等进行专门的检查。二是实行巡查制度,成立专门的巡查工作小组,对征管工作质量不停地抽查;同时辅之以互查。三是实行考核结果公开制度,以季度为时间单位不断将考核结果公开。四是实行领导负责制度,将税源管理质量与领导的奖罚相挂钩。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工作,税务机关应严抠细抓,认真管理,基础扎实了,税收任务就会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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