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轻程序的度

如何把握轻程序的度,第1张

只要没犯太大的错,在具体 *** 作过程中出现程序上的疏漏或者差错,是可以原谅的,可以不追究责任的。

在公检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和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重实体,轻程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这里所说的重实体、轻程序,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只看重对问题的实质性处置没有偏差或者是没有大的偏差。

前段时间,和业内朋友聊天,又聊到了应该“重实体、轻程序”还是“重程序、轻实体”的老话题。因为这个话题不仅是法律圈的一个纠结,更是对社会公众容易产生影响的重要话题。因此,觉得有必要多说两句按照自己的感受澄清下。

I.“重实体、轻程序”到底是个什么意思

说白了,“重实体、轻程序”就是只注重案件的实质公正,而忽略或轻视在判案过程中本来应该遵守的相应程序。“重实体、轻程序”之所以到了今天还在有人讨论,并在一些案件中有所体现,是因为它是我国法律史上很悠久但人治特征明显的一个判案传统。即,尚未经过正当程序审理,已经先从实体上判定了案件结果或大致走向(即所谓判定实体公正),然后再把程序当成走过场,从而得出预先判定的结论。

之所以觉得成全这个伪命题重要,是因为它是自古至今冤假错案产生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法治之所以追求程序正义,是因为相信只有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得到最接近公正的实体,而不是忽视或不重视实体正义。

1、没有人不追求公平正义

每个人内心深处都有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这也是生物进化过程中与世间万物共存需要形成的必然准则。即便在动物世界,我们也可以看到相应的公平公正,即在团队合作中多出力获取食物的最后多分食物;强壮的担当护卫职责但也同时享有相应权利,等等。所以说,追求实体的公平正义是所有人内心都有的追求;即便是罪大恶极作奸犯科之徒,曾经将别人的公平正义踩在脚下蹂躏,在被审判时也希望得到公平和正义;更何况普通人一直就希望自己能被公平公正的对待。所以,“重实体”是所有人的共同追求,并不是“重程序”的人就必然不重实体,或只有“轻程序”的人才能重实体。

2、没有人能百分之百的还原已发生的事实

既然大家都这么“重实体”的公平正义,为什么还会产生分歧呢?分歧就在于有人相信自己已经掌握了所有事实,不需要经过程序就能判定对错;另一部分人认为很难通过内心主观判断确定对错,最终是非的判定必须建立在对所有证据通过合法程序推定的基础上。那到底有没有人能够不通过法定程序仅对部分证据或传闻了解的基础上就能判定已发生的事实呢?我觉得,这样的人不是过于自信就是认为自己是“神”了。

已经发生的事实无法百分之百的还原,这本身就是一个客观事实。最起码截止目前为止,没有人能让时光倒转,返回到原来的时间点,在案件发生现场对当时所发生的所有事实及细节进行反复研究考证(这个需要多次精确的时光倒转)。即便是在有些案件中看到的录像和录音,也仅仅从一个角度或一个方面反映当时的情况,更何况很多案件本身就没有案发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更无从还原。

3、做出判断的事实认定其实是通过证据推导出来的法律事实

那我们最后认定案件的事实是什么呢?肯定不是客观事实。我们通常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即通过所有证据按照法定程序推定出来事实。很遗憾,这个事实肯定不完美,但它是在承认时光无法倒转,客观事实无法全面真实还原的基础上,利用现有程序和技术手段,推定出来最接近客观事实的“事实”。所以,在任何国家,即便拥有再完美的法治,也会出现冤假错案。唯一的区别是,怎么能让冤假错案出现的几率降低;这样就有了“程序正义”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出现和适用。

4、不重视程序很难有好的结果

从上面的推论可以看出,所谓“重实体、轻程序”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因为没有人不重实体。但“轻程序”却可能是过于自信或把自己当“神”了,即便不通过合法程序严查证据一眼就看出对错来。所谓的“未审先判”就是这么个理儿,我觉得你有罪或错了,程序都不重要了,走个过场直接追求结果,还认为自己是“重实体,轻程序”;当然不排除瞎猫碰见死耗子的情况,但把这个当原则,较高频率的出错是难免的。

当咱们说“重实体、轻程序”,先扪心自问下,咱有那未卜先知的“神”性吗?另外,那谁,请问下谁不重实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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