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阿里程序员因“抢月饼”被开除,冤吗?

沈彬:阿里程序员因“抢月饼”被开除,冤吗?,第1张

延续了一个中秋节假期的,还是阿里月饼事件,各方人士意见不一。

在中秋节前,阿里巴巴针对员工发起了一个内网低价在线抢购月饼的活动。结果有四名阿里安全部的员工利用技术手段作弊,改写了内部脚本程序,多刷了124盒月饼,虽然没有付款,但最终被公司发现并劝退。

有人替程序员鸣冤,认为HR欺人太甚,阿里这样的大公司已经严重官僚化了,沦为“老大帝国”,真正干活的人就这么被欺负;有人认为这是阿里用“开人”做宣传,马云“借尔项上人头一用”来表达铁腕整治公司内部腐败的决心,对外做营销;也有人认为,技术人员自己违背职业道德,搞技术作弊抢月饼,这么丢脸的事情还放在知乎上诉苦,真真人心不古。

中国古代有所谓“论心论迹”之分,一个算是“犯罪动机”,一个算是“犯罪结果”:“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贫家无孝子;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终古少完人。”如果论“迹”的话,几个IT工程师不过通过一个非常简单的脚本程序,在内部平台上多抢了总共100多盒月饼,而且还没有付款。算“案值”的话,以阿里IT工程师的年收入,不是买不起,分分钟买个上千盒也不算大事。

但是论“心”呢?或者,从责任伦理来说呢?

我们不要忘记“秒”月饼的是什么部门的工程师?阿里的安全部门。阿里的安全部门,不是负责看门、查门卡的“保安部门”,而是传说中的“阿里神盾局”。它的主要职责包括:保护知识产权;防止虚假注册;防止交易欺诈、恶意差评、敲诈勒索、打击炒信。

防止虚假交易,听起来也不是很“高大上”。可能对于一般公司,这种“防损”、IT安全部门,并不是很重要。但阿里在中国乃至全球电商界的地位,决定它不是一个电商,而是一个承担着“准国家管理职责”的电商:

法院屡屡执行不到、找不到的“老赖”,谁最可能知道他的真实地址?对,阿里!送货地址是一个人最真实的地址。

中国可能有近千万张身份z在非法交易,成为电信诈骗、洗钱的黑色产业链的“基础设施”,谁能在源头在管束这种非法交易?对,阿里!

……

阿里掌握了海量的交易数据,必须要对网络交易安全承担责任,包括识别店铺的虚假注册的身份;认定哪些是在恶意刷单;认定哪些含糊的字眼背后贩卖的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政策”…… 一旦做出这样的认定,就可以在阿里这个最大的电商网络平台予以封杀,这不啻于“网络绝罚”, 虽然不是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但是“杀伤力”甚至更大。

所以,在网络平台交易上,阿里其实是在执行公共管理职能,或者说阿里执行“网络政府职能”(这个阿里方面可能比较忌讳,可事实就是这么一回事):识别虚假身份、查明恶意的差评者、刷单者。

这个“网络执法”,是由谁来做的?就是阿里的安全部门——“神盾局”。公开资料称,阿里巴巴“神盾局”是个庞大的部门,其中有四分之一强是技术人员,即“白帽子战队”。 甚至完全有理由认为,阿里的反网络诈骗的技术能力,高于公安机关(因为薪水摆在那里)。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这话不仅是对蜘蛛侠说的,也是对“神盾局”说的,就是这么一个保护亿万人数据安全的团队,就是这么一个有着在网络上决定他人事业生死权力的团队,就是这么一个IT高手如林的团队,其中居然有5个人用脚本程序“秒”了100多盒月饼!这是对这个团队应有的职业伦理的败坏。

因为这个团队的“权力”,实在是太大了。我相信这个部门的负责人看到有人用IT技术作弊“秒”月饼,相当于“神盾局”里突然发现有人是“九头蛇”的卧底;相当于《星球大战》里发现阿纳金·天行者被“黑暗原力”所诱惑;相当于《笑傲江湖》林平之暗地里练起了“辟邪剑谱”……

一个人站在阿里安全部门的岗位上,他就掌握着生杀大权。试想,这个部门的人用脚本第一时间“秒”淘宝、天猫上的“秒杀”商品,简直就是会念“芝麻开门”的发财口诀。

一个成功公司有它的价值底线,往往是不容质疑和挑战的。阿里事实上承担了网络交易世界“准政府职能”,阿里“神盾局”真的是像“神盾局”那样,有巨大的权力和能力,这对这个团队的 *** 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事实上,阿里也是辅之高薪和高福利的)。负责交易安全、识别非法身份、刷单作弊的工程师,居然利用网络作弊,“刷”月饼,这相当于“神盾局”里出了个“九头蛇”,自然是不能容忍的。

阿里巴巴“月饼门”一出,举国热议。有人认为,“如果该公司并未对员工违反诚信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做出规定”,则公司系违法解除;也有观点认为员工虽然行为欠妥,但“刷单”所涉交易并未完成,故辞退明显处罚过重;当然,还有观点认为此事系阿里巴巴公司为了显示对于作弊、刷单行为的严惩力度而进行的商业炒作行为。

现在作者从劳动法的角度来分析,阿里巴巴解除与这四位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违法。

一、员工用工具刷月饼的行为,是否属于规章制度中所列严重违纪行为?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企业的内部“法律”,既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以及日常用工进行管理和安排的依据,也明确了劳动者的行为准则。判断规章制度所列严重违纪行为,对员工是否具有约束力,主要看三点:

第一,规章制度的民主、公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第二,规章制度之具体内容。规章制度的内容,特别是“严重违纪”条款的设置,应合法、合理,否则即便劳动者存在规章制度所列“严重违纪”之行为,用人单位在辞退时仍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如规定“员工拒绝服从领导安排的,一律视为严重违纪”。

还应多加留心的是,实务中,规章制度的违纪条款设定愈苛刻,法院对规章制度本身民主、公示程序的司法审查或愈严格。

二、员工之行为,未被规章制度列为严重违纪行为的,用人单位能否辞退?

前文有述,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三条分别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做了限制,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单方解除的六种情形。实践中,不少规章制度内容详尽,将法定的六种解除情形均囊括于“严重违纪”中,还另外细化分解出林林总总的视为严重违纪之其他情形。

那么,若员工之行为,未被规章制度列为严重违纪行为的(亦不属于其他违纪行为),公司是否就一律无权辞退呢?其实并不尽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除了受规章制度之约束外,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还存在很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职业道德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以及其他约定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还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实务中,若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基本职业道德之行为的,无论规章制度是否将其列为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均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甚至予以辞退。当然,保险起见,仍建议用人单位未雨绸缪,制定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应综合发生的频率、造成损失的大小以及社会影响来确定。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违纪行为的发生频率、造成损失的大小等,确实可以作为判断违纪行为严重与否的参考因素,例如比较常见的迟到、早退为例,偶尔一两次的,尚可归于情节轻微。但若员工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四、五次迟到、早退的,则可视为违纪情形严重。但注意,违纪行为的发生频率以及造成损失的大小等,仅是判断违纪行为严重与否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

我们在判断违纪行为严重程度时,应着重把握两点,其一是违纪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影响,常见的偷拿盗取、弄虚作假、受贿索贿、高管于竞争性企业中兼职等违背诚实信用、职业道德之行为,本身性质和影响即非常恶劣,即便事后有补救行为,也不影响之前行为本身的性质,如业务员向客户索贿的,行为发生一次就可以认定情节严重,即便实际上未能获得任何贿赂或将索取的贿赂还给客户,此时无需在考虑行为发生的频率;其二是员工所在的岗位(单位),以吸烟为例,在重点消防单位,员工吸烟一次亦足以视为严重违纪,而无需考虑吸烟的行为是否实际给单位造成损失。

四、阿里巴巴解雇四位员工的行为是否违法?

第一,岗位。四位员工同属安全部门,理应负责网络安全的维护,病毒木马程序的防控,对公司之“安全”应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

第二,行为。四位员工擅自编写程序,在公司内网以“刷单”方式“抢购”月饼,属弄虚作假的舞弊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职业 *** 守。

有观点认为,四名员工主观只是为了“抢购”月饼且交易并未实际发生,故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辞退过去苛刻。退一万步讲,即便撇去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严重损害”,其实并不限定为损害结果已发生,且损害的内容也不仅限于经济损失,还应包括公司信誉、声誉、竞争优势等各方面的损害。

公司安全部门的四位员工为“抢购”月饼,集体舞弊、监守自盗,其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和作出的不良示范,无疑损害了公司之声誉,违纪行为之严重性不言而喻。综上,阿里巴巴公司认定该四位员工“违背岗位职责,使用工具舞弊的行为触及了诚信红线”并做出“请他们离开公司的决定”,从阿里巴巴公布的情况来看,其解除行为合法。但是因为缺少更多的案件细节,以及四位员工并未发声,所以也不排除认定其解除行为违法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这是阿里巴巴的一次营销策划,而这四个员工正好撞到q口而已。要不解雇就解雇了,整这么大动静干嘛,对于最擅长策划的互联网公司,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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