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1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规汇编编辑出版工作的管理,提高法规汇编编辑出版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下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编辑出版法规汇编(包括法规选编、类编、大全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编辑出版的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规汇编正式版本。第四条 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

(一)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

(二)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编辑;

(三)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编辑;

(四)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依照该部门职责范围编辑;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可以编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综合性法规汇编;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可以编辑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令汇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照本部门职责范围编辑专业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汇编;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第五条 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汇集;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除前款规定外,个人不得编辑法规汇编。第六条 编辑法规汇编,应当做到:

(一)选材准确。收入法规汇编的法规必须准确无误,如果收入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必须注明;现行法规汇编不得收入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

(二)内容完整。收入法规汇编的法规名称、批准或者发布机关、批准或者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章节条款等内容应当全部编入,不得随意删减或者改动。

(三)编排科学。法规汇编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或者顺序排列,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出版法规汇编,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专业分工规定的原则,依照下列分工予以审核批准:

(一)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二)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三)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四)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或者地方出版社出版。第八条 国家出版的民族文版和外文版的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或者协助审定。

国家出版的民族文版和外文版的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组织或者协助审定。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出版社应当制定法规汇编的出版选题计划,分别报有权编辑法规汇编的机关和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编辑的法规汇编,可以在汇编封面上加印国徽;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编印的法规汇集,不得在汇集封面上加印国徽。第十一条 出版法规汇编,必须保证印制质量。质量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法规汇编的发行,由新华书店负责,各地新华书店应当认真做好征订工作。

有条件的出版社也可以代办部分征订工作。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根据不同情况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可以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停止出售;

(三)没收或者销毁;

(四)没收非法收入;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撤销出版社登记;

(八)吊销营业执照。

规范化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

1.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法律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对法律规范进行加工,因此,法律汇编本身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主要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这是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主要区别。

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汇编主要是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汇编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汇编通常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或教学科研的需要而汇编的。法律汇编的载体形式有自行印制的,也有正式出版的。

2.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如果这种法律编纂活动是以制定一部法典为目标,这种法律编纂活动就叫做法典编纂。因此,法律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活动,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创制活动,并且,这项活动只能由有关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3.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根据我国的实践,法律清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而有计划进行的法律清理活动;另一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即当一部新法律或法规颁布以后,对凡与新法有关涉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做相应的清理工作,以确定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仍然有效、及对其进行修订工作。

法律清理活动是国家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法律清理的主要目的是按照一定的清理目的和标准,重新确定被清理法规的法律效力。由此,法律清理活动可能产生三种法律效力上的结果:一是明令废止;二是进行修订;三是继续有效。对于废止的法律、法规,要通过法定程序,逐步进行公告;对于需要修订的,责成有关法律、法规创制机关按一定要求(目的,时限等)进行修改;对于继续有效的,一般也要明确确认其继续有效的效力。

第一篇 行政执法与行政案件办理基础

第一章 行政执法

第二章 行政执法的原则和要求

第三章 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机构体系

第四章 行政执法依据与规则

第五章 行政执法证据

第六章 行政执法的期间与送达

第二篇 行政执法程序与执法规范

第一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章 政府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六章 行政征收

第七章 行政确认

第八章 行政处罚

第九章 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

第十章 行政补偿

第十一章 行政救助

第三篇 行政执法法制监管

第一章 行政法制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行政法与行政权力规范

第四章 行政立法

第五章 行政复议

第六章 行政诉讼

第七章 行政赔偿

第四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与法律责任追究

第一章 行政责任

第二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第三章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四章 行政责任的追究、免除、转继和消灭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考评

第六章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七章 行政机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篇 查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的原则与技巧

第一章 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办案行为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办案行为原则法理依据

第三章 行政执法办案行为原则属性基础

第四章 行政执法法定具体行为准则

第五章 行政执法办案必须坚持五项准则

第六章 法定权利和法定程序范畴内的行政执法办案行为原则

第七章 查办行政案件应当遵守的行为原则与技巧

第六篇 行政执法与办案法律文书写作规范

第一章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第二章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三章 行政应诉法律文书

第四章 行政赔偿法律文书

第五章 政府法制监督法律文书

第七篇 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与道德建设

第一章 公安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准则

第二章 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准则

第三章 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与淮则

第四章 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准则

第五章 质量监管检验检疫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与准则

第六章 其他人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准则

第八篇 行政执法综合类经典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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