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故意的四种观点

事前故意的四种观点,第1张

1、前行为实行行为和后行为毁灭证据行为看作两个独立的行为来处理,数罪并罚。

2、若后毁灭证据的行为对前行为的死亡结果有间接的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即可;否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前后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1.第一行为与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主张择一重罪处罚,有的主张数罪并罚。

2.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3.分两种情形:行为人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4.行为人第一行为具有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杀人后毁尸灭迹的行为具有通常性,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客观的因果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因果进程不一样,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而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即现实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前者是故意的一种,是主观形态。后者是犯罪既遂状态,是客观方面。

1111刑法犯罪故意的一种。

事前故意,又称韦伯的概括性故意,是指行为人事先对犯罪事实整体有认识而实施行为的一种故意心态。

在事前故意中,判断故意的有无应以行为人行为当时的意图为判断标准,后行为的故意应当被认为是事前故意的延续,对该引起结果的全过程应进行概括把握,而认为具有故意的情况。

22222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安眠药过量而死亡。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质上是犯罪结果的提前发生。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已构成犯罪但未必一定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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