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第1张

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条约: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主体可以通过它们(如果是国际习惯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它们也可以通过条约将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转变为联合的或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社会。

第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有何不同,一律事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主权平等包括以下要素: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权,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均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第二、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国,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地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第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第四、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在法律上必须是平等的,在事实上必须是互利的。平等,就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任何国家不应谋取任何特权;互利,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谋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损害别国为目的,而应该对双方都有利。

第五、和平共处原则。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应当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

第六、民族自决原则。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权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第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当通过和平的方法予以解决。不能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

第八、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一个国家应当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联合国宪章》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宪章所确立的七项原则处于核心地位.这七项原则是:会员国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和不干涉内政.上述原则之所以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因为:

1、宪章是国际文件中第一次系统地规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其确认、固定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被认为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文献.在此之前,虽然有一些国际公约如《国际联盟盟约》、《巴黎非战公约》、《关于美洲原则的宣言》等曾规定过一些原则,但均不如宪章规定得那样明确、具体和系统.所以在联合国成立之前,国际法基本原则仍处于零散的状态中.

2、宪章是迄今拥有缔约国最多的一个多边条约.联合国作为当今国

际社会最大的普遍性的政治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已拥有190个成员国,几乎包括了世界上的所有国家.作为这一庞大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联合国宪章》可谓获得了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文献.

3、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宪章之后的各种国际文件,如《亚非会议最后公报》、《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以及大量的双边条约、协定等所队列的原则,虽然数目不多,内容不尽相同,措辞也不完全一样,但都是在宪章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的,都与宪章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其中有的是进一步宣示、解释、强调或重申宪章的原则,有的则是对宪章原则的发展.

总之,虽然《联合国宪章》只是从组织法的角度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但由于其成员国的广泛代表性和宪章本身具有的造法性

,已使得这些原则具有最普遍的法律意义.特别是其中的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并接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其实际效力已经大大超过了一个国际组织章程的效力范围.诚然,宪章中的个别原则只能专门适用于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但这丝毫不影响宪章所确立的七项原则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最高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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