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

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第1张

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政策与法律建设的情况,各相关管理部门电子商务政策法律规范建设情况,以及2005年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的研究情况。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政策法律
2005年是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众多部委都出台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律,加强宏观指导,营造发展环境,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务,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一、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建设情况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电子签名法》既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以来在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方面立法设立的第一个行政许可。《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从而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同时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1998年,联合国在颁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两年后启动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的起草工作。每年2月和9月分别在维也纳和纽约讨论《电子签字示范法》的起草问题,参加国家由最初的十几个逐步扩展到80多个国家。我国于1999年开始跟踪联合国电子签字的立法工作。当时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部派遣代表团参加有关会议,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提出对示范法的起草意见。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正式通过。我国学者在更大范围内对电子签名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经过多年跟踪和深入的研究与争论,电子签名在现代社会政务和商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各界人士所认识。
2002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下达了有关国家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研究课题,对国际上,包括美国、OECD、日本、韩国、新加坡有关立法进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在国内也做了大量的实际调查。
《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
2003年6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列入审查计划,《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地征求意见。
2004年3月2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电子签名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随即被提交全国人大讨论。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对该法进行审议,并通过人大系统在全国征求意见。
2004年6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又再次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律地位的确定,将有力推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各领域中的应用。
《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
《电子签名法》可以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律,它的出台对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的发展将产生巨大的推动力量。学习运用电子签名法,全面、准确地理解电子签名法的内容和意义,对于企业来说,有助于及时调整相应的发展策略和规章制度,把握电子签名法为市场发展所提供的契机,以科学的发展观,加快电子商务健康、持续的发展;对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来说,有助于统一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提升服务水平;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有助于提高网络消费的安全性;对于政府和其他部门来说,有助于提高整体的信息化水平。
2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分为8部分内容,共计25条。
首先,《意见》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这种作用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推进电子商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把握发展主动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第三,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措施。
《意见》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实行体制创新,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意见》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
《意见》还专门对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建设提出具体建议,包括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等。
(1)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2)要求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3)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注重责任体系建设,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4)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完善电子商务的国家标准体系;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订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正,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3信息产业部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作为《电子签名法》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2月8日以信息产业部部令的形式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要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考虑到我国的电子签名应用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电子签名法》在有关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境外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核准等方面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须在今后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在配套管理办法和制度中逐步加以体现。同时,《电子签名法》在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考虑到我国电子认证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情况,规定了政府部门有必要对电子认证机构实施有效的、适度的监管。明确授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对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高度重视。从2004年10月中旬起,信息产业部即开始了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05年1月28日,经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8日以信息产业部部令形式正式发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主线,重点围绕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电子认证服务行为的规范、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对其它问题暂不涉及或者点到为止。
《管理办法》共8章43条。包括总则、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和终止、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罚则、附则。主要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规范、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处置、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安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信息产业部将依照《电子签名法》和《行政许可法》,建设统一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窗口和信息渠道,公布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办法,为广大认证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培训服务。信息产业部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政府、社会和新闻媒体的广泛监督,以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从而为保证《电子签名法》的顺利实施做出积极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4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为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正确履行《电子签名法》赋予的密码管理职责,方便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使用商用密码,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和技术改造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办法》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商用密码。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具体形式为《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同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4个条件:具有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由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资质的单位承建、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采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是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的产品、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安全性审查。
《办法》要求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应当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的,事先将具体方案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事后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安全性审查,通过审查的方可投入运行。
对于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办法》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明确的身份z明、住址、;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明确的身份z明、住址、;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规范建设情况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方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全面启动电子商务专项项目。
国家发改委电子商务专项的目标有三个:
(1)推动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建设,引导电子商务推广应用。鼓励骨干企业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逐步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企业间电子商务,将电子商务贯穿于全社会的生产和流通过程。
(2)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创建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逐步实现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探索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引导金融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在线支付业务,为电子商务的纵深发展奠定基础。
(3)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新面向公众、企业、行业和区域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模式,形成一批专业化、网络化、社会化的第三方交易与服务机构或企业,提高交易与服务质量和水平。
电子商务专项的重点包括企业内部信息化、大型企业(集团)电子商务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建设试点。
电子商务专项选项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带动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在项目的布局和构成上,应发挥项目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2)有利于促进产业链和支撑环境协同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对供应链关联企业、物流企业以及网上支付体系、安全认证体系等环境建设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推动电子商务各环节的全面应用与发展。
(3)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带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真正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服务,有效提高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4)有利于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项目应推动符合国家利益的、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应用,对促进国家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5)有利于带动技术创新,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装备与软件产业化的原则,以促进我国相关产业发展。
(6)有利于电子商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商务应用试点示范工程,促进标准、技术、咨询等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探索具有良好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发展模式。
2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yhk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yhk业务快速扩张,发卡量大幅上升,受理环境明显改善,yhk联网通用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由多元化市场主体构成的yhk产业链初步形成。但总体上看,yhk产业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整体规划不够、法规建设滞后、产业扶持政策缺位、受理市场不规范等深层次问题。为促进yhk产业快速健康发展,200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和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yhk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促进yhk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yhk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工作重点。
《意见》肯定了yhk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出yhk产业发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对于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消费、扩大税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加强反洗钱工作和提升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了yhk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即按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向全社会提供安全、普遍、快捷、优质的yhk服务为目标,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提高技术手段等政策措施,有效提升本国yhk产业竞争力,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使我国yhk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意见》明确了yhk产业发展的原则,即政府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一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发展和规范相结合;全面发展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加强yhk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培育用卡习惯、促进yhk消费相结合;推进yhk产业发展和提高银行服务质量相结合;提高yhk安全风险防范水平和加强持卡人安全教育相结合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和加快yhk产业发展相结合。
《意见》提出了促进yhk发展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
(1)针对当前yhk业务管理存在法律层次低、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尽快起草完成《银行条例》,并报国务院审批,为yhk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2)鉴于当前yhk品种较为单一、功能不完善、无法完全满足市场需求,要求相关部门面向需求、立足应用、完善yhk品种和功能,拓展yhk支付空间。
(3)考虑到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以yhk为介质的各种电子支付方式的兴起在方便持卡人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资金风险问题,要求有序规范电子支付,促进其健康发展。
(4)针对当前yhk发展中受理市场发展缓慢这一主要问题,为加快市场发展步伐,改善用卡环境,明确提出要将完善用卡环境、推动yhk普及应用作为当前yhk产业发展的核心工作。
(5)提出受理市场量的发展目标的同时。注重受理市场制度建设,要相关部门规范受理市场发展,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利,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收费定价机制。
(6)提出要拓展人民币yhk境外受理市场,研究出台支持人民币yhk受理网络向境外拓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人民币卡的国际受理网络。
(7)扩大联网通用范围,确保所有yhk机具都符合联网通用有关规范和标准,提高交易网络运行质量。
(8)要求相关部门加强yhk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严厉打击yhk犯罪,努力从源头上预防yhk犯罪的发生。
(9)要求有关部门规范yhk业务的准入管理。
(10)明确提出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关财税支持政策、降低通信资讯费用、支持相关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等产业支持政策,以鼓励商户受理yhk和持卡人使用银行的积极性。
3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净化网络游戏软件的工作方案》。
2005年7月,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净化网络游戏软件的工作方案》。
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新的分支,近年来网络游戏在我国发展十分迅猛,其产值从2000年的03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36亿元,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一些网络游戏产品中存在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不健康内容,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占据国内市场主导地位,“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而未成年人缺乏自制能力,容易成瘾并影响到学业和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应强烈。
根据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净化网络游戏软件的工作方案》,净化网络游戏的重点:一是打击含有秽、色情、赌博、暴力、迷信、交易敛财和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及相关经营行为;二是查处未经主管部门内容审查擅自上网运营的境外游戏产品;三是清理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四是严厉打击“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五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在净化工作中,文化部对现有的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向社会公布查处违法网络游戏的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对提供含有色情、暴力、赌博等违法内容的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的将依法取缔,包括各种以电子竞技为名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大力清除未经审查和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凡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和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一律不得在国内运营,不得作为电子竞技等网络游戏比赛项目。禁止违法游戏在网吧中运营,禁止网吧销售其点卡。
同时,文明办将通过宣传对不良网络游戏产品和相关经营行为进行揭露谴责,注意疏堵结合,着力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通信管理部门则要求违法游戏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商暂停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的接入。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违法犯罪的网站和运营商进行惩处,对不法分子进行严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严把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关,加大对无照经营网络游戏的查处取缔力度。
4教育部、商务部发布《教育部商务部关于推动有关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通知》
2005年6月10日,教育部、商务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作用,发布了《教育部商务部关于推动有关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7个方面部署了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
(1)注重电子商务理论研究,应充分发挥有关高等学校理论研究的专长,及时跟踪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密切联系中国的实际,深入开展电子商务理论研究。
(2)加强对电子商务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研究能力的培养。
(3)高等学校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研究,针对电子商务在外贸和流通领域的应用情况进行重点调研,通过科研立项、政策研究、参与咨询等多种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考。
(4)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关心、支持、协助各高校开展电子商务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必要支持。
(5)继续促进产学研结合。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组织教师

一、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冲击
税收原则是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基本依据和衡量其是否合理的基本准则。从税负公平原则的要求来看,电子商务是有悖于公平原则的。因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及交易本身的数字化又与税务机关获取信息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不相适应,使之成为“优良”的国际避税地,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
税收制度设计的第二个原则是征税过程必须是有效率的。征收的行政管理费用不应铺张浪费,纳税人的从属费用不能毫无必要的增加。此外,还应使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效率原则将产生一定的冲击。比如,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而中间人消失的结果,将会使税收征管复杂化,原来可以从少数代理人取得巨额的税收,现在却将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变成了向广大的消费者各自征收小额的税收,这将加大税务机关工作量,提高税收成本。
(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税收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范受到了挑战与冲击
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
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但电子商务却使得非居民能够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来实现销售活动,此时该非居民拥有常设机构吗如果该网址不用来推销、宣传产品或劳务,它是否就能被认定为非常设机构而得以免税待遇呢
电子商务引起的关于常设机构的争论,除上述问题外,还涉及有关代理商的特殊争议。关于常设机构的判定,《经合组织范本》认为对非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代理人从事活动,而该代理人(不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有代表该非居民经常签订合同、接受订单的权利,就可以由此认定该非居民在该国拥有常设机构。面对电子商务,大多数国家都希望网络服务供应商符合独立代理商的定义,从而可以将其视为常设机构行使税收管辖权。但事实上,即使所有合同都是通过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基础设施商议和签订的,据此将网络服务供应商视为代理商,其理由也不够充分。在现行概念体系下,由于大多数国际税收协议都将非独立人特指为人,因而将网络服务供应商视为代理商就不符合现行概念。
2容易陷入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如何选择和确立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的问题,也是各涉外税收建设中的核心问题。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然而,在网络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网络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3有些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的区别变得很模糊,导致税务处理混乱
区分是商品收入、劳务收入还是特许权收入,对正确处理国际税收问题尤为重要。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而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所以,它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很可能会因为不知其适用何种税种而无从下手。例如,一家书店1个月卖出1000本书,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1000本书的销售额对该书店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现在假如将书店搬到网上,读者通过上网下载有关书籍内容,那么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有形的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将其视为无形的特许权使用转让征收所得税,但是这个网上书店1个月销售了多少本书或者销售了多少个字节电子信息,税务机关无法确定。
4由转让定价等引起的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利用转让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的已屡见不鲜,税务机关可使用可比利润法、成本加价法、利润分割法和再出售价格法调整非常规交易价格和利润。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先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转移“服务品”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另外,一些跨国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还越来越多地应用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从而引发更多的转让定价方面的税收问题,由此引起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更加激烈。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信息很难获取真实信息,给税务征管带来了困难
按照博奕论的观点,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始终是一种博奕的关系。信息的不对称,使税务部门对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及纳税地点难以确定。因此,税务部门充分掌握纳税人的信息是税收征管的核心。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活动,其无纸化 *** 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税务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信息不对称问题尤显突出。
1纳税主体身份信息难获取性
确定纳税义务人是征税的前提条件。在互联网上确认客户的身份有两种最基本的方式,一是“跟踪供货途径”,一是追踪“货款来源”。在跟踪供货途径方面,通过电脑可以查出供货目的地的电脑地址,但由于企业对于电脑地址名称的使用不规范,所以光凭一个电脑地址并不足以确认供货的目的地国。此外买方还可以通过因特网匿名提供电子信箱的服务,从而故意掩饰自己的身份。人们甚至发明了“障眼法”,用这种方式,通过中间插入多个电脑的方式使得连发货人都不知道客户的真实的电脑地址。可见,由于电脑地址的原因,通过追踪“供货路径”确认客户身份是很难做到的。在追踪贷款来源方面,互联网上的记帐将来都会以xyk和电子货币为基础,目前的结帐工作有一部分还是通过xyk号码进行的,由于xyk的国际识别,可以查清持卡人的国籍。但大型xyk组织将来都实行SETP(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Proto-col)标准,这种记帐方式将不对卖方公开买方的身份和xyk信息。电子现金的使用同样应引起充分的重视。目前运用的电子现金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在可审计性方面也不一致,在很多情况下,支付人是匿名的,从而大大增加了信息获取度难,使利用电子现金逃税成为可能。因此,从技术上来讲,无论是追踪供货过程还是付款过程,都难以查清买方身份或供货目的国的信息。
2课税对象信息难获取性
即使确定了纳税主体,要确定对纳税主体人进行的什么交易征税,即如何获取交易信息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比如,会计记录是公司交易的基本凭证,也是获取税收征管的有效途径,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被要求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要求用书面形式保存。但在电子商务中以电子货物销售和服务的纳税人可能不会造出这样一份书面记录,交易被电子化地履行了。这些交易记录只可能是一种电子形式,并且这种电子记录可以被轻易的更改。
3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
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是跨国交易,而任意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地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而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银行帐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漏税的风险。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同时对于潜在的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现实。
(四)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利益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分配也不容忽视
由于电子商务对各国税收带来的影响不尽相同,各国之间税收利益也必须作新的调整。某些国家是信息技术大国,势必利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国家利益。例如,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宣布:因特网应为免税区,产品及劳务如经由因特网传送者,均应一律免税。由于美国是信息输出大国,其主张当然对自身有利而遭到其他国家反对。如此种种,必将带来新的国际税收冲突以及为解决冲突而进行的新的国际税务合作。
不同的国际组织对上述两个原则也有不同的偏向。例如,经合组织(OECD)制订的条约倾向于居住地原则,而联合国(UN)的条约则倾向于税源地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混合采用这两种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征税体制,为国际税收合作奠定基础。这也是使同一家厂商在全球电子商务活动中避免双重纳税的需要。如何建立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更公平的电子商务税收分配制度,尚需在国际谈判与合作中去努力争取。
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明确我国对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
2财政收入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对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要有d性,要使税收d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电子税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d性,要使税收d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可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原则这两项原则。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外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就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4坚持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电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步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代理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
首先我们应当承认,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传统商务模式带来一场革命性的变革,在传统商务模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税收协定的概念也受到相应的冲击。OECD协议范本的常设机构是判断跨国营业利润征税的标准,协定第5条对常设机构作的定义是:“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这个定义包含三个基本要素:(1)场所;(2)固定;(3)进行营业。将这三个要素抽象化,就是在空间上具有有形性、在时间上具有相对长期性、在经济活动内容方面要有实质性。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中进行的,电子商务则不然,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正是因为传统商务所依赖的传统空间所具有的物理特点,使常设机构成为一个易于确定、 *** 作性很强的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看得见摸得着的商店、办公室不见了,代之以虚拟商店、虚拟办公室。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常设机构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还适用吗众所周知,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web-site),网站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服务器上如果不存放网站,它仅是一个空壳,没有智能,不能执行任何商务活动,因此也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传统商务从事营业活动通常需要人的参与。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自动化机器可以在无人干预或遥控的情况下进行作业,OECD范本第五条注释的第十款已经承认自动化机器可以构成常设机构,因此人的参与已不成为构成常设机构的必备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地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非准备性、辅助性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三)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活动,其无纸化 *** 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税务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尤显突出,使得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出现了许多“盲点”和漏洞,它对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和效率,避免税源流失,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联网交易了什么。三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虽然获取有关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由于供货商和消费者在防止诈骗的某些利益机制增加,而且由于某方面需要涉及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另外这样的支付体系提供了确定流转额的线索。因此,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是很有希望的。


常设机构原则是指外国企业在另一国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或者虽然没有设置固定场所,但外国企业在另一国有非独立代理人,并通过该非独立代理人从事特定性质活动,那么该外国企业就会被认定为在该另一国有常设机构,并就其营业所得向该另一国交税的原则。
常设机构原则对居住国和来源国在跨国营业利润上的征税权益分配作了明确的划分,但对常设机构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定一向都存在争议,因为这些内容的确定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利益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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