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这一举措会带来哪些变化?

三部门发文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这一举措会带来哪些变化?,第1张

首先是网络直播平台要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类分级管理,对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网络直播发布者、直播内容进行申报。账户、网络昵称等薪酬账户、收入类型、盈利能力等信息,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应当维护公平的网络直播竞争环境,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诱使消费者小费、购买商品。

其次是遵循并体现了网络实名制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要求。将直播账号出借他人使用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平台应当终止继续为其提供直播营销相关服务。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目前各大平台的相关规则都禁止借用账号进行直播的行为。因此,对于借号直播,他们首先面临的就是平台的“封禁处罚”。的风险。

再者是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不得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不得计划或帮助在线广播出版商逃税。网络直播出版商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账簿。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引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遵守税法,依法规范纳税,享受税收优惠。

然后是禁止主播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以任何形式指挥用户私下交易。同时,《规范》第36条和第37条也规定了平台在这方面的相应义务,即内容平台应防止主播利用跳转等链接诱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社交平台应还应禁止影响者诱导用户绕过合法交易程序在社交群体中进行线下交易。

针对直播带货领域的种种乱象,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带来建议: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强行政监管等引导直播带货良性发展

彭静告诉记者,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直播带货的广告代言、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均有分散规定,但并未直接规范直播带货行为;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属于行业规定,法律位阶不高,加大了实践中直播带货的规制难度。

彭静建议完善法律体系:根据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趋势、自身特点及立法现状,出台一部内容全面而兼顾各方诉求的专门性的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已迫在眉睫。

应开展全面调研,汲取各方意见,掌握现行法的实施情况、突出问题及原因,有效整合相关法律,明确各网络直播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还应尽快促成《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过,明确直播带货的经营标识制度、提供回看功能制度的落实。

扩展资料

直播带货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彭静介绍,直播带货往往涉及主播、网络服务平台、生产商以及第三方推荐主体。其中,直播带货从业人员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和职责定位,其可能同时承担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多个身份。直播带货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和监管机关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主体,增加了维权和监管难度。

她认为,直播带货行为缺乏有效监管。“爆款”变“劣品”、“代购名品”变“山寨高仿”以及“三无产品”等直播带货质量问题现象频现,甚至还存在无人售后或售后不力等问题。

但是,由于直播带货具有即时性和商品信息不充分性特点,“刷单”“买粉”“刷评论”等更是成为行业潜规则,消费者发现问题后难以联系主播或商家进行退换货,平台和职能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全面取证和有效监管。

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直播带货乱象多,彭静委员建议:出台专门的网络直播行业法律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s://outofmemory.cn/zz/5914273.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3-08
下一篇 2023-03-08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