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24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安全有序返岗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52号)、《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的通告》、《南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工作导则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安全有序返岗复工,尽快全面恢复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工时间2020年2月24日起
二、复工对象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售楼部(营销中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营销中心)开放要求
(一)采取预约登记。群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官方授权线上平台预约看房,填写参与看房人的身份信息及楼盘房源信息。群众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有相应的责任,如发现所填报信息与事实不符或隐瞒相关疫情情况信息,按南宁市疫情防控要求上报辖区防疫部门。
(二)落实企业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各企业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52号)要求,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做到“六个到位”,即:防控机制到位、联动防控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清洁消毒到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营销中心)在出入口设置体温检测、扫码出入等措施,群众到现场看房要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体温检测、扫码进出等工作,要求全体人员全程佩戴口罩,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辖区防疫部门。
(三)现场看房要求。遵循同一个房源地,一组看房群众安排在一个时间段的原则,各房地产企业售楼部(营销中心)根据自身情况控制入场看房人数(组次),看房群众每组限定在3人以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一对一引导看房,人与人间隔保持在1.5米以上,严禁在售楼部(营销中心)进行集中选房、集中签约、推广宣传、促销等聚集性活动,有序安全安排群众实地看房,积极稳妥、安全有序组织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营销中心)复产复工。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复工采取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属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递交承诺书(附件1)进行备案后即可复产复工,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通告》的要求,加强对申请复工售楼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积极倡导线上销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各企业”)应加大网上销售宣传力度,鼓励使用“VR”等技术推动楼盘项目推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微信公众号、企业官网、小程序、进驻电商平台等渠道,以“线上看房”的方式对项目样板房、户型图、楼书等进行宣传展示,积极参与网上南宁房博会活动,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三)按时报送信息。疫情防控工作实行日报制度。各企业每天下午18:00前填报当天房地产业企业复工情况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唐双明
市产权交易中心商管科潘荣升
附件:
1. XXX公司责任承诺书
2. 房地产业企业复工情况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2月25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安全有序返岗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52号)、《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的通告》、《南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工作导则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安全有序返岗复工,尽快全面恢复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工时间
2020年2月24日起
二、复工对象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售楼部(营销中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营销中心)开放要求
(一)采取预约登记。
群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官方授权线上平台预约看房,填写参与看房人的身份信息及楼盘房源信息。群众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有相应的责任,如发现所填报信息与事实不符或隐瞒相关疫情情况信息,按南宁市疫情防控要求上报辖区防疫部门。
(二)落实企业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
各企业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52号)要求,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做到“六个到位”,即:防控机制到位、联动防控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清洁消毒到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营销中心)在出入口设置体温检测、扫码出入等措施,群众到现场看房要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体温检测、扫码进出等工作,要求全体人员全程佩戴口罩,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辖区防疫部门。
(三)现场看房要求。
遵循同一个房源地,一组看房群众安排在一个时间段的原则,各房地产企业售楼部(营销中心)根据自身情况控制入场看房人数(组次),看房群众每组限定在3人以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一对一引导看房,人与人间隔保持在1.5米以上,严禁在售楼部(营销中心)进行集中选房、集中签约、推广宣传、促销等聚集性活动,有序安全安排群众实地看房,积极稳妥、安全有序组织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营销中心)复产复工。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复工采取承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属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递交承诺书(附件1)进行备案后即可复产复工,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通告》的要求,加强对申请复工售楼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积极倡导线上销售。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各企业”)应加大网上销售宣传力度,鼓励使用“VR”等技术推动楼盘项目推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微信公众号、企业官网、小程序、进驻电商平台等渠道,以“线上看房”的方式对项目样板房、户型图、楼书等进行宣传展示,积极参与网上南宁房博会活动,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三)按时报送信息。
疫情防控工作实行日报制度。
各企业每天下午18:00前填报当天房地产业企业复工情况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南宁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唐双明
电话:18978929828
南宁市产权交易中心商管科潘荣升
电话:1826098232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房地产市场带来的影响,厦门市发布九条新政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2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简称《工作要求》),其中包括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购房者公积金贷款及时发放、长租公寓适当减免租金等九方面促进厦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工作要求》指出,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担保函,或提供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担保函,抵顶不高于担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同时,根据疫情对建设进度的影响,可适度调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审批标准。
对购房者而言,厦门市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时、按时发放。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时发放。增强职工租房支付能力,支持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季及时拨付资金。
若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参加疫情防控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此外,由于疫情对出行和返工的限制,造成大批房屋空置期的情况,厦门出台政策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国有企业对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适当减免两个月租金,倡导机构化租赁企业适当减免或延期支付两个月租金,并可视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在疫情期间,上述已实施租金优惠的企业,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以下为全文:
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快推动项目有序开复工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2020〕8号)精神,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促进房地产相关企业复产复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企业尽早开工,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优先保障项目清单。
二、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承担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办公场所、售楼现场必须按照要求做好消毒及工作人员防疫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正常办公,有序开放售楼现场,记录出入营销场所的人员信息和体温情况。在疫情期间,鼓励企业推行网上办公;无特殊情况,各房地产项目推介、销售主要采取网上营销、定向营销、分散营销等,不组织人员集中的现场销售活动;销售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强化一对一的服务关系,避免销售人员与客户交叉接触,把感染风险降到最低。
三、根据疫情对建设进度的影响,可适度调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审批标准。
四、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担保函,或提供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担保函,抵顶不高于担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
五、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时、按时发放。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时发放。增强职工租房支付能力,支持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季及时拨付资金。
六、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按照正常缴存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参加疫情防控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八、加快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分批次加快企业扶持资金兑付,第一季度完成首批预付资金拔付。
九、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国有企业对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适当减免两个月租金,倡导机构化租赁企业适当减免或延期支付两个月租金,并可视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在疫情期间,上述已实施租金优惠的企业,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上述工作要求实施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文中已规定实施期限的按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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