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的网上交易磋商方式与过程包括哪些内容

基于互联网的网上交易磋商方式与过程包括哪些内容,第1张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都有好多啊首先询盘要避免只询不买或不售货,还有尽量不要表现出自己想销售或购买的迫切愿望以免在交易条件的磋商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另外询盘中的一部分内容有可能会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要认真对待询盘的内容!发盘则要小心自己提出的交易条件,一旦对方接受你的发盘,你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就是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还盘并非是交易磋商中的基本环节,而且交易的达成可以不经过还盘这一环节,但是还盘是针对交易条件而有的,双方可以通过还盘对品质,数量等重要条件提出修改意见,所以实际业务中还盘的情况还是很多的!至于接受,在法律上来说就是承诺,要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接受必须由指定的受盘人作出2.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并送达发盘人3.接受的内容必须和发盘内容一样交易磋商的两个基本环节是什么(单证员试题)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一、询盘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二、发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 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2)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3)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4)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发盘的四个要素。2. 发盘的撤回和撤销《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这......余下全文>>国际贸易磋商的环节有哪些每一笔合同的磋商一般都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与接受是达成交易所必需的两个环节。交易磋商的主要环节交易磋商可以是口头的(面谈或电话),也可以是书面的(传真、电传或信函)。交易磋商的过程可分成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法律步骤。 发盘(Offer)也叫发价,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承担按发盘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发盘多由卖方提出(SellingOffer)。也可由买方提出(BuyingOffer),也称递盘(Bid)。实务中常见由买方询盘后,卖方发盘,但也可以不经过询盘,一方迳直发盘。 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中的交易条件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意见,称为还盘(Counter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约。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发出的一个新盘。原发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还盘又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发盘因对方还盘而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 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如交易条件简单,接受中无需复述全部条件。如双方多次互相还盘,条件变化较大,还盘中仅涉及需变更的交易条件,则在接受时宜复述全部条件,以免疏漏和误解。简述交易磋商的要素?交易磋商是一项交易的开始,应该以对该项业务进行周密调研为基础,要做好充分准备,应该预测和判断该项业务进行所需要的技术和知识。交易磋商的方式主要有函电磋商方式和直接洽谈方式(或称为口头磋商方式)两种。交易磋商的内容: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品质、包装、交货方式、价格、运输方式、付款方式、发生意外的处理方式、保险办理等等。交易磋商一般包括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接受。两个基本环节是:发盘和接受。请详细说明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磋商的方式通常有:一是书面洽谈方式,如采用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通讯方式来洽谈交易;二是口头洽谈方式,如请外商来国内面谈或参加广交会、国际博览会等,另外还包括双方通过国际长途电话进行的交易磋商;三是行为表示的方式,如在拍卖市场上的拍卖、购进活动等。进口交易磋商的内容,主要是就购进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如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索赔、仲裁等进行协商。由于许多老客户之间,事先已就"一般交易条件"达成协议或形成了一些习惯作法,或者已订长期的贸易协议等原因,一笔交易就不一定需要对各项条款一一重新协商。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1、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那些环节?它们的含义如何?要订立一项合同,哪些磋商环节是不可缺少的?为什么?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这几个环节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因此,有卖方发盘和买方发盘之分。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Bid)。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可见,接受的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要订立一项合同,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发盘意味着正式磋商的开始,是订立合同内容的基础,接受表明磋商的结束,意味着对于对方所提出各项条件的同意,表明合同的达成,这两个都是必不可少的。交易磋商前有哪些准备交易磋商前的准备 在交易磋商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很多,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选配素质较高的洽谈人员 为了保证洽商交易的顺利进行,事先应选配精明能干的洽谈人员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和内容复杂的交易,更要组织一个坚强的谈判班子,这个谈判班子,必须包括熟悉商务。技术,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人员应具有较高整体素质要善于应战,善于应变,并善于谋求一致这是确保交易成功的关键。 选择较理想的目标市场 在交易磋商之前,我们必须从调查研究入手,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市场资料,加强对国外调拨供销善,价格动态政策法令,措施和贸易习惯等方面情况的调查研究,以便择优选择较理想的目标市场和合理的确定市场布局。 选择适当的交易对象 在交易磋商之前,我们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对客户的政治文化背景,资信情况,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为了正确地选择和利用客户,需要建立和健全客户档案,以便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客户进行分类排队,做到心中有数,并实阡区别对待的政策。 正确制定洽商交易的方案 洽商交易的方案,是指为了完成某种或某类商品的进出口任务而确定的经营意图,需要达到的预定目标以及为实现该目标所应采取的策略步骤和做示它是对外洽变人员遵循的依据,方案内容的繁简不一,对大宗进出口商品交易所拟定的经营方案,一般比较详细具体,尤其是制定某些大宗交易或重点商品的谈判方案时,更要考虑周全,因为,谈判方案的完善与否,是决定交易成败的关键,至于对一般中小商品的进出口,则只要拟定简单的价格方案即可。 交易磋商的法律步骤 交易磋商可通过来往函电进行,也可通过双方面谈,一般地说,交易的磋商有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4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询盘 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 询盘的内容可以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人把询盘称作询价,如果发出询盘的一方,只是想探询价格,并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则对方根据询价要求所开出的估价单,只是参考价格,它并不是正式的报价,因而也不具备发盘的要件。 在国际业务中,发出询盘的目的,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作出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这种询盘实际上属于邀请发盘。 发盘 发盘的念义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发盘双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凡向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的确定并且表达的发盘人有在其发盘的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发盘既可卖方提出也可买方提出,因此发盘和双方之分。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 根据上述的解释,构成一个项发盘,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人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向特定的人提出,即指向有名有姓公司或个人提出。提出此项要求的目的在于把发盘同普通的商业广告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区别开来对发盘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问题持折衷的态度。该公约规定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议、仅应视为邀请提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向。”根据此项规定,商业广告本向并不是一项发盘,通常只能视为邀请对方提出发盘。但是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发盘的条件,则此广告也可作为一项发盘。 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的确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的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指在提出计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下列3个基本的要素: 应标明货物的明称;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的方法;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凡包含上述三项基本的因素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如该发盘被对方接受,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关于构成一项发盘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法律要求将合同的主要的条件,如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与地点以及支付的办法等,都要有完整、明确、肯定的规定,并不得附有任何保留的条件,以便受盘人一旦接受即可签订一项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公约》关于发盘内容上的上述规定,只是对构成发盘起码要求。在实际业务中,如发盘的交易条件太少或过于简单,会给合同的的履行带来困难,甚至容易引起争议。因此,我们在对外发盘时,最好将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支付办法等主要交易条件一一列明。 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力的意思。 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建议,这个意思应当体现在发盘之中,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条件建议又方进行磋商,而根本没有受其建议约束的意思,则此项建议就不能被认为一项发盘。例如,发盘人在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如,“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或其它保留条件,这样订约的建议不就是发盘,。 发盘的有效期 在通常的情况下,发盘都具体的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当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何谓“合理时间”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为有效,采和函电式成交时,发盘一般都明确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有下列必种: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例如发盘有效期为5天,或发盘限5天内复采取此类规定方法关于期限的计算,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这个期限应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由发盘人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地是正式的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此外当发盘规定有效期时,还应考虑交易双方营业地点不同产生时差问题。 发盘生效的时间和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明确发盘时生效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在下列两方面; (2)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一项发盘只要送达受盘人时。即发盘生效之后,受盘人才能表示接受; (3)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只要在发盘生效之前,发盘人仍可随时撤回或修改基内容,但撤回通知或更改其内容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如发盘一旦生效,那就不是撤回发盘的问题,而是撤销发盘的问题,发肋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后者是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肋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发盘的撤回 发盘生效后,发盘人是否可以撤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两在法系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英美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撤回发盘或更其内容。而大陆法则认为,发肋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如德国民法规定,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订明发盘人不受发盘的约束,否则,发盘人就要受到发盘的约束。 根据《联俣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发盘人发现内容有误或其它原因,想改变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讯方法,将受盘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即可撤回。 发盘的撤销 关于发盘能否撤销的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存在严惩的分歧。英美法认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在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时予以撤销,这显然对发盘人片面有利。大陆法国家以此问题的看法,相反,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其发肋撤销。 为了调和上述两大法系在发肋可否撤销问题上的分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了折衷的办法。该《公约》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肋已经生效,便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肋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肋撤销,如一旦受肋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就我权撤销发盘。 此外《公约》还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肋都可撤销,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肋,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 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受肋人有理由信赖该发肋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发盘效力的终止 任何一项发盘,其效力幸免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关于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下列几个方面: 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发肋被发盘人依法撤回或撤销。 被受肋人拒绝或还肋之后,即拒经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如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餐汇发布禁令等,在此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霄失行为能力,如得精神病等,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请问交易磋商的形式跟内容。磋商英文解释: [consultadvise with]中文解释: 仔细商量、研究;互相商议交换意见。交易磋商即合同磋商指出口企业为出售某项货物与国外客户就各项交易条件进行洽商,以期达成协议的过程。交易磋商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一旦双方对各项交易条件协商一致,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交易磋商的过程也就是合同成立的过程;磋商是合同的根据,合同是磋商的结果。交易磋商的内容和形式交易磋商的内容通常包括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价格、支付、保险、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条件。其中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价格和支付六项常常被视为主要交易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也是进出口交易磋商的必谈内容。而保险、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条件,涉及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或争议的解决办法,并非合同成立不可或缺的内容,往往被视为一般交易条件。一般交易条件事先就印在合同格式的正面下部或背面,双方若无异议,就不必逐条磋商。交易磋商的形式有两种:口头磋商和书面磋商。口头磋商是指买卖双方在广交会、华交会等国际交易会上或客户来访或出国小组拜访客户等面对面直接磋商,以及交易双方通过电话交谈磋商。书面磋商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E-mail)和网上洽谈等通信工具进行磋商。交易磋商的环节交易磋商有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交易磋商案例[案例1]我某对外工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计算标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消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消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消,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 分析:如果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1)意大利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2)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①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②意方知悉我方的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同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3)意商5月20日来电撤消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消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消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4)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案例2]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

网络品牌营销:“企业或个人或组织机构利用互联网为媒介,利用各种网络营销推广手段进行产品或者服务的推广,在消费者者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最终把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推广出去满足消费的需求同时实现企业自身的价值就叫做网络品牌营销。”

网络品牌营销七种武器

第一种武器 长生剑——知名博客 特点:锋利

第二种武器 孔雀翎——软文通稿 特点:必杀

第三种武器 碧玉刀——品牌微博 特点:聪慧

第四种武器 多情环——网络问答 特点:婉约

第五种武器 离别钩——互动论坛 特点:果敢

第六种武器 霸王q——官方博客 特点:霸气

第七种武器 拳头——SNS社区 特点:坚毅

        网络品牌营销解决方案

>分析网站品牌定位及现状

>网络品牌战略分析

>网络品牌表现形态确定(如域名、网站[网站名称、LOGO、基色和网站内容、电子邮箱、网络实名/通用网址等)

>制订网站品牌推广计划

>协助实施网站品牌推广计划

>网络品牌延伸规划

>网络品牌愿景规划

>网络品牌管理制度设计

>网络品牌塑造、提升、巩固与维护规划

>网络品牌危机管理

>评估网络品牌推广效果

        网络品牌营销实施步骤

(1)招商网站专题策划与建设

(2)招商文案撰写

(3)招商信息发布

(4)网络招商广告投放

(5)网络招商商务合作

(6)网络招商加盟实施

        网络品牌营销整合营销

(1)软文推广:发布软文在相关网站。

(2)论坛论坛BBS营销全案。

(3)电子商务平台推广(淘宝、阿里巴巴、拍拍等等)推广

(4)病毒式营销:策划网络营销事件,进行病毒式推广。

(5)网络群发推广:利用群发工具推广。

(6)网络商务资源推广 (7)负面新闻预警:删除天涯论坛、百度贴吧等负面消息。

(8)网络品牌和口碑塑造:策划网络营销活动,制造热点事件,打造网络品牌。

品牌推广传播有多种方式:新产品上市发布会、展会、公关活动、媒体。品牌精准传播,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目前,平面、电视、网络、手机媒体选择众多,要根据自身产品的定位,选择精准的媒体传播群,进行传播,才能达到精准的推广传播效果。

新产品上市推广会,适合大部分产品上市做的推广活动,根据自身企业的推广预算,设计符合预算规格的发布会,一般要在选择场地、权威嘉宾或明星、选择媒体和监督、发布会内容设计、新闻稿件内容规划等做好选择和设计,才能达到发布会的目的预期效果。

展会一般是比较直接展销的方式,是比较好的营销模式,比如广交会,在展会上,应该做到适合自身品牌定位特点的进行装饰设计,突出展会的展示专业、大气、简洁实用。比如定位是展示品牌形象和品牌产品技术、还是展示品牌种类实力,在展示设计和摆放上,贴近专业和人性化,便于参观展览讲解和谈判、留言。

公关活动是近几年很多品牌传播的方式最常见的传播营销,比如:行业峰会、论坛、交流会、公益活动、新产品推广会,公关活动对于树立品牌和营销品牌起到很关键性的作用,如有些产品只做活动营销和会议营销,就产生很大的销量,还有面对政府和企业为消费群体的产品,都适合做活动营销传播。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s://outofmemory.cn/zz/9093850.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4-24
下一篇 2023-04-24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