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文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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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5号)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密组织,严格监管监察,加强有效执法监督,采取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及时发现、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孙国强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训华、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局长蒲建江、党组书记李尚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光荣、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王泽洪、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吴晓森、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刘扬、省农委副主任肖荣军、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从启、省质监局副局长徐国骏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负责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省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

从201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时间在全省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全省性专项行动。深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11个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打击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8项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体工作内容分解情况详见附件)。

(二)区域性专项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开展全省性专项行动的基础之上,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重点打击的行业和领域,并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研究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特征,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抓好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尤其是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影响恶劣、屡禁不止的严重、典型、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政府统筹,企业自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集中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100%全覆盖检查,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地区要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经贸)、农业、国土资源、水利、能源(煤炭)、工商、质监、商务、监察、司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强力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停建停业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查处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窝点,依法炸封取缔,并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可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层层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抓住关键环节,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夜间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省安委办牵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别带队组成9个督导检查组,对9个市(州、地)开展督导检查(具体督导检查方案由省安委办制定)。各市(州、地)、各县(市、区)和各大中型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对所辖县(市、区)、乡(镇)和单位全覆盖开展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此次专项行动是在全国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的,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落实《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和《201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在专项行动中着力强化“四个加强,四个坚决”。进一步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凡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和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坚决从严从重从快进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和制止不平等竞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和铲除领导和组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骨干分子和黑恶势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保护伞”和国家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和领域特点,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集中开展专项行动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因素,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频发的地区、行业和单位,抓住关键环节,该停产停业停建整顿的坚决停产停业停建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从严处理。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狠抓责任落实。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力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责任。要进一步加大事故结案和跟踪督办力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认真分析、总结、反思,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堵塞漏洞;将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狠抓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督促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五)营造全员参与氛围,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在专项行动期间,要广泛动员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全面理解、全员参与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团工妇组织的作用,鼓励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加强信息报送,推进信息通报。省安委办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向省安委办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省各有关部门将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于2010年11月5日前报送省安委办,由省安委办汇总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委办。

附件: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表

附件

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表

序号 行业

领域 非法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打击措施及要求 责任单位 协作单位

1 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4.非法违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以探代采的。 (一)1.各类煤矿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煤矿企业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格落实《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84号)精神;6.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7.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8.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9.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阳电监办,贵州保监局

2 非煤

矿山 1.无采矿许可证私挖盗采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以探代采的;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能力生产的,未按设计和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和生产、作业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7.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一)1.各类非煤矿山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非煤矿山企业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格落实《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84号)精神;6.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7.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8.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9.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和落实好“三同时”手续,严把审查审批关。10.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阳电监办

3 尾矿库 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运营的;2.新建、改建、扩建、闭库、闭库后重新启用以及回采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3.建设中的尾矿库改变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未经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原审批部门批准的;4.生产运营中的尾矿库,未经批准改变筑坝方式,坝型、坝外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的;5.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培训的;6.尾矿库超能力排放的。 (一)1.各类尾矿库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尾矿库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尾矿库安全许可制度,加快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7.加强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8.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9.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贵阳电监办

4 道路

交通 1.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运输、维修作业,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从事维修的;2.驾驶人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3.客运车辆夜间10时至凌晨6时行驶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4.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的,驾驶人故意遮挡、损坏GPS终端的;5.非法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货箱违法载人的;6.非法生产、拼装车辆(船舶)上路行驶(航运)的;7.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 (一)1.各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6.充分利用GPS监控数据,严查客运车辆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公路行为;7.对不按规定安装GPS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8.不依法报告事故的,从重处理;9.要加强重点客运站周边、旅客集散地的监督和检查,杜绝非法组客、售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 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旅游局

5 建筑

施工 1.项目未经审批或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的;3.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施工的;4.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5.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法定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6.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7.施工单位未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执行监察指令、不接受监管的;8.施工、监理有关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9.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10.无相应资质从事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安装;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报检备案的等。 (一)1.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工地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对各类违法非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6.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手续不全的,立即停工并进行处罚;7.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或屡次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理并驱逐出本地市场。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贵阳电监办

6 危 险

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3.建设项目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4.安全许可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5.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6.特种设备和其他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一)1.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或投入试生产运行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和试生产,并依法从严处罚;7.全面清查企业特种设备和其他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对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法严肃查处;8.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

7 烟花

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d的;4.安全许可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5.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6.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一)1.各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全面清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生产经营处理;6.全面清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从严处罚;7.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8 民用爆

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3.爆破企业无民爆物品储存专用仓库,无专业危货运输车辆的;4.爆破施工企业无具有执业资格的工程爆破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工程爆破技术人员“一证多用”,挂靠多家爆破公司;5.爆破施工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资质,假借开展爆破服务实质是违法销售民爆物品;6.无煤矿井下爆破资质的爆破施工企业非法开展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活动。 (一)1.各类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加强民爆物品流向监管不缺位,防止民爆物品非法流入社会;6.对现有爆破施工企业逐级逐一进行清查,达不到《民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停业整顿。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工商局

9 水上

交通 1.无证驾驶或所持证件与所驾船型不符,酒后驾驶,超载、超员行驶的;2.船舶未经检验合格继续航行的;3.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的;4.农用船舶、渔业船舶、货运船舶非法载客营运的;5.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的。 (一)1.各类水上交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加强日常监管及水上巡逻管控,加大处罚力度;6.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及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窝点;7.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乘客和群众的安全意识。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农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

10 特种

设备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未经监督检验,即出厂和交付使用的;2.部分在用特种设备特别是重点工程工地流动作业起重机械和小型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的;3.部分特种设备特别是压力管道未开展定期检验的;4.电站锅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维修,且未经监督检验既投入使用的;5.压力管道特别是化工企业,未按规定程序私自更改设计和改造,使用未取得制造许可单位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的;6.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7.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固定充装和混合充装气体的等。 (一)1.各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行为;6.加大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7.加强制造、安装环节监督检验工作;8.加强定期检验工作,重点监控设备定期检验率100%;9.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质量的监管,重点监控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质监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贵阳电监办

11 冶金

有色 1违反冶金有色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4.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擅自进行施工建设及未进行竣工验收组织生产的。 (一)1.各类冶金有色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督促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规程标准规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对策措施,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罚;6.按照《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求企业完善相关手续。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国资委

具体地说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部分矿山不按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甚至没有开采设计和方案就开采,小打小敲遍地开花,短期行为较为普遍,有的擅自改变开采顺序和开采方法,有的不按核定的开采规模超量开采、越界开采,有的以探代采,有的取得采矿权后自己不投入开采,有的将采矿权非法转让或承包他人开采,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现象时有发生,非煤矿山生产管理秩序较为混乱。

(二)矿山布局不够合理,缺少科学统一规划和严格控制,大矿小开问题比较突出,资源浪费较严重。虽然这些年经过专项整治,关闭了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开采条件的矿山,但非煤矿山开采点总数仍然偏多,且布局不合理,这些小矿山多数开采不规范,资源浪费较严重,矿业经济的规模效益没有体现出来;虽然目前采取了整合小矿为大矿,但矿业权单位与生产、开采业主不统一,整合难度较大,造成形式整合而实际仍是各自为政,各自开采的局面。

(三)部分非煤矿山业主,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认识不清,他们以服务当地、脱贫致富等为理由,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非煤矿山管理阻力重重,环境损坏。

(四)由于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程序较复杂,资料组织时间较长,导致矿业主边申报边开采,矿山生产处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

(五)一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三同时”制度没有很好的贯彻落实;建立矿山和设置尾矿库,未进行预评价就开工生产,给后期生产埋下隐患;生产期间未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使生产带病运行(如尾矿库的整改力度不够);生产结束未对环境补偿处理,而是一走了之,留下不良环境给当地人们承受。

(六)个别地方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力量较薄弱,经费不足,影响了对企业安全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些基层执法单位安全宣传不到位,动态巡查不落实,执法监察力度不够,造成一些非煤矿山监管失控。

(七)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较差,具体表现在:为生活所迫无法或不能行使安全权力,被动接受矿老板的违章指挥和违法指挥;员工文化素质较低、 *** 作技能弱,外出打工难找活路,只好忍受矿山提供的不安全环境工作等。

(八)矿山救援队建设滞后于矿山发展需要,在有的事故灾难抢险救援中,暴露出装备水平低、跨区域救援能力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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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位于河南省东南边陲,与豫皖两省交界,南依大别山,北临淮河。地理坐标为东经115°21′~115°56′,北纬31°46′~32°35′。县境地势南高北低,从西南向东北倾斜,平均坡降为1/1200,最低处是三河尖乡建湾村,海拨23米,为河南省最低点。南部为山区,中南部、西部属丘陵地带,东部是平原及孤陵残丘,北部属浅丘和低洼易涝区。全县土地总面积294297平方公里,辖32个乡(镇),601个行政村(街),总人口172万人,为全省第一人口大县、农业大县,2004年,被省政府确定为全省五个加快发展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26个加快城镇化进程重点县之一。

潘家云 党委书记、局长

李英奇 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兵 党委委员、副局长

何继华 党委委员、副局长

毛光林 党委委员、副局长

许培明 党委委员、纪检书记

侯景峰 党委委员、工会主任

许新 党委委员

潘家云简介:1963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11月入党。1981年9月~1988年2月,在固始县马岗乡中学任教师、校长;1988年3月~1989年4月,任马岗乡政府秘书;1989年5月~2001年2月,任固始县观堂乡党委秘书、副乡长、乡长、书记;2001年2月~2004年4月,任固始县武庙乡党委书记;2004年4月~2007年10月,任固始县城郊乡党委书记;2007年10月至今,任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始建于1988年12月,前身为固始县土地管理局,2003年,固始县矿产管理局(副科级)矿产管理职能因机构改革与土地局合并,同年8月,固始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职能与土地局合并,成立固始县国土资源规划局。2005年,局城乡建设规划职能重新划归县建设局,国土资源规划局更名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2007年12月,理顺了全县32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共收编145名国土资源所人员,实行财政全额供给,全局现有干部职工475人。

局机关现设4室11股,即局办公室、效能督查办、监察室、基建办、财务股、人事股、监察股、信访股、地政地籍股、建设用地股、耕地股、规划股、测绘股、矿管股、地质环境股;直属二级机构10个,即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农村土地监察大队、矿产稽查大队、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办公室、地产交易中心、地价评估所、土地测绘大队、拆迁安置办公室。辖武庙、祖师、陈淋子、黎集、张老埠、段集、方集、赵岗、郭陆滩、南大桥、分水亭、泉河铺、蒋集、陈集、徐集、汪棚、城郊、沙河铺、石佛、柳树店、张广、杨集、城关镇、马岗、草庙、三河尖、洪埠、李店、观堂、往流、丰港、胡族铺32个国土资源所。

土地资源固始县土地总面积是4414455亩,其中,耕地23425482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306%。农用地328807935亩,包括:耕地2342584亩,园地338709亩,林地47788425亩,其他农用地433776亩;建设用地6872454亩,包括: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7291125亩,交通运输用地1433415亩;未利用地43913025亩,包括:草地8563545亩,水利及水利设施用地3530508亩,沙地4038亩,裸地402亩。

耕地保护严格保护耕地,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一是强化基本农田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认真执行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确保全县155202万公顷耕地和134697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有量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二是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严格按照《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的规定,坚持年度责任考核。三是充分调动国土资源所和村级国土资源(耕地保护)协管员积极性,对违法用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完善县、乡、村三级网络监管体系,提高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测和管理水平。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耕地保护资料、占补平衡台账及相关补充耕地资料,建立完善了基本农田数据库。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全面、翔实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确保基本农田数据信息完整、真实。

土地开发整理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确保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的建设与全县的经济建设,与当前的招商引资和城市建设息息相关。在项目选择上以增加耕地为主要目的,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把好立项关、入库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一是完成了2009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15740万元用于分水、泉河两乡土地整治项目,项目总规模102096公顷,新增耕地392公顷,新增耕地率384%,并顺利通过省、市验收。二是全面启动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实施了总投资为386603万元的城郊乡大棚村、郭陆滩乡太平村、陈集乡臧集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总规模149931公顷,整理后可新增耕地4665公顷。三是完成了2010年度五个批次补充耕地建设的招投标工作,项目总规模88408公顷,整治后可新增耕地780367公顷,预计投入资金427438万元,前三个批次工程已展开。四是完成了全县30个乡(镇)砖瓦窑厂、“空心村”、未利用地和耕地244587亩后备资源补步调查摸底工作,为固始县的发展预留了广阔的用地空间。五是完成了全县2010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和第一、二、三、四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使用储备库指标补充耕地1263918公顷。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一是完成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工作,继续完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图件编制工作,做好备案前的准备工作。继续完善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编制,并按时上报。二是完成了全县矿产资源规划修编(2006~2020年),并已通过验收。三是完成了固始县第一批、第二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材料编制及上报,共使用挂钩周转指标695497公顷。通过挂钩政策,一方面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另一方面将大大缓解全县用地紧张问题,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土地利用管理严格执行土地产业政策、供应政策,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努力盘活存量土地。一是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全年共供地47宗,其中挂牌42宗、68148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26096亿元,清欠出让金14487384万元。二是按照依法依规按程序的原则,协议出让土地一宗1702公顷,划拨土地使用权4宗9367公顷,分别用于廉租房、职业中专项目和残疾人福利项目建设。三是土地收储工作进展顺利。成功收购台商工业园1545亩土地纳入存量土地储备库,保障了重点项目用地。

地籍管理一是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执行新的土地登记要求,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和土地权属的准确、合法、有效。全年共受理土地登记1007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112宗,面积1278991平方米,抵押金额350555万元。二是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进展顺利。县城部分外业调查已完成并移交内业建库133个街坊,外业成果已通过省厅预检。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外业测量已完成,权属调查已展开。三是做好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工作。积极服务社会,指定专人负责土地登记的查询,为用户提供电脑查询680次,档案资料调阅120次,满足了群众的需求。四是加强地籍档案管理。按照“先整理后装订、先管理后管好、先上系统后完善”的原则,对所有的地籍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及时录入计算机,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性。

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分配用地指标,确保将有限的指标用到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新型工业项目、民生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上来,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一是严格用地预审,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先后完成了城郊乡重大动物疾病防控中心等46个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预审面积250169公顷,核减用地指标2458公顷。二是批管并重。从过去重审批到现在审批监管并重,落实批后建立台账、动态巡查、联合验收、内部监督机制,实现了用地的集约。三是严格执行工业项目控制指标认定,大力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对标准化厂房企业实行优惠、倾斜政策,提升现有项目用地的集聚度,提高单位用地产出率。从严清理闲置土地。严格按照《固始县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意见》(固政文〔2009〕39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政办〔2010〕61号)要求,以“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为原则,以县城工业园区为突破口,以凤凰新城、怡和新城为重点,以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为清理对象,对全县所有的闲置土地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登记在册。对闲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的慈济高中校办工厂和聚鑫粮油公司闲置土地有偿收回的处置方案已获县政府批准。加大小宗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符合收回条件的坚决依法收回,不符合收回条件的,按规定足额收取闲置费用。截至11月底,已收取闲置费用110多万元,收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6万元。

矿产资源全县已发现各类矿产19种,其中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5种,非金属矿产12种(含水资源)。控有资源储量的矿产有煤矿、铀矿、铁矿、铝锌矿、磷矿、水泥用灰岩、冶金用去岩、黄铁矿(储量均较低)、高岭土、建筑石料和建筑用砂等。全县发现各类矿产地26处,其中大型1处(陈集黑山冶金用白去岩)、小型12处,其余为矿(化)点。上述矿产除建筑用砂产于史河、灌河河床外,其余矿产分布于南部中低山丘陵区与东部四十里长山一带的低山小丘。

矿产资源管理2010年,固始县经过矿业权实地核查发现采矿权人活动范围与采矿权许可范围不太一致,出现偏移的情况。通过分析主要是矿权人提供资料时技术要求不高,测量手段和技术相对落后,从而导致测量坐标有误差。经过矿业权实地核查,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属省、市级发证的由国土局提出初审意见,经发证机关变更,办理新的采矿权许可证;属县级发证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统一处理意见后,做出矿业权变更处理,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矿业权的科学管理,规范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维护了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

2010年3月,按照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粘土地砖生产反d“春季集中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县政府组织县监察局、政府督查室、公安局、电业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违规生产和违规修复的砖厂进行集中整治。2010年5月底,信阳市整顿规范墙材生产及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了《关于下达新型墙体材料产能布局近期规划指标进一步做好墙材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信墙整〔2010〕1号),固始县严格按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要求全县部分符合改造条件的砖厂在原址上进行改造升级,并依法办理立项、用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依法依规拆除到位。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2010年6月,固始县陈集乡黑山水泥灰岩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省级项目,总投资360万元)顺利通过信阳市国土资源局验收。

执法监察一是投入巨资购买执法监察设备,一次性投资30多万元购买了五辆执法监察车和数台数码相机、录音笔等设备,改善土地执法软硬件设施,方便了执法监察的实施。加大对无证开采、乱采乱挖、以探代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集中开展了对武庙、段集和方集三乡镇内的非法开采小煤窑整治活动。建立了动态巡查制度,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张贴了整治通告,维护了正常矿业开采秩序;矿业权整合前进行摸底调查,对无证开采石场行为人下达停产通知书,没收开采设备和非法开采的矿产口。二是积极构建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了土地执法机制,严格执法监管意识,强化土地执法监察,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关口前移,加强内部业务监管联动。制定了《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建立内部协助机制》,把监察执法工作融入各项业务,在部门内部加强配合,建立监察大队、用地、地籍等股室现场放线机制、项目用地批后跟踪巡查机制,从根本上遏制改变土地用途、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按照“管住当前、清理过去、着眼未来”的要求,制定完善了《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实行日常巡查精细化管理,建立了土地巡查日志、巡查台账,绘制了巡查路线图。全年通过动态巡查共发现违法违规用地26宗,及时制止15宗,立案11宗,已结案5宗。三是实现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建立了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对发生土地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及个人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土地“招拍挂”中取消参加竞买资格。四是认真开展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2009年度卫片检查涉及的57个疑似图斑、10551亩土地逐一进行审核、量算,整改处置,使全县违法占用和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为746%,低于规定的15%以下的标准。

信访工作信访工作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国土资源矛盾化解百日竞赛活动,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一是建章立制,确保信访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联系抓的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二是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和领导包案责任制。坚持把信访责任细化量化,对每一个信访案件,坚持实行“四定四包”措施。三是深入排查,采取变群众上访反映问题为领导下乡走访了解情况,为我们充分掌握国土信访的发展态势,及早采取措施,及早解决问题打下坚实基础。全年受理的69件信访件中,已全部办结,回复率100%,群众落实率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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