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流程有哪些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流程有哪些,第1张

选择易地安置没有想象中那么复杂,只要弄清楚程序步骤,把工作做在前,事情就简单多了。具体有以几个流程:

第一步

了解安置地的相关政策规定。一是联系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了解易地安置地方面的政策、条件和要求;二是联系公安户籍部门,咨询易地安置落户的政策、条件和要求。

第二步

确定并递交易地安置资料。通常最晚在8月、11月退役复员老兵离队前,就会开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确定工作。对拟易地安置,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退役士官,及时向部队人力资源部门递交易地安置的相关资料。

第三步

宣布退役命令,参加退役仪式。填写上报完易地安置的资料后,接下来的程序,和非易地安置士官报到程序相同。

第四步

等候部队通知,办理安置报到手续。在正式退役离队后,部队旅(团)相关部门也在等各省份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寄发的《符合接收安置条件退役士兵报到通知书》。

第五步

待单位通知归队办理相关手续时,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已经等到了《符合接收安置条件退役士兵报到通知书》。接下来的报到程序,就是凭部队领取的行政介绍信、组织介绍信、报到通知书、退伍证等资料,回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报到。

以上就是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流程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预祝大家一切顺利。

《兵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实施细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一) 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二)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 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四) 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 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六) 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七) 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八) 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九) 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扩展资料:

退伍军人的安置: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

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

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伍军人

退伍军人需办理手续

1、报到地点:区民政局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

2、退伍义务兵报到时应持下列证件:父母户口簿、本人退伍证、优待安置证、入伍通知书、部队行政介绍信。

3、退伍义务兵报到时在安置办领取的材料有:申报户口介绍信。

4、退伍义务兵凭安置办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报户口。

5、凭部队党团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区委组织部或团区委办理转接组织关系手续,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属街道工委或有关单位。

扩展资料:

相关法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该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以陕西宝鸡市为例,城镇义务兵退伍安置工作程序以及所需材料如下: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报到的条件

1、城镇退伍义务兵在城镇户口征兵指标以内应征入伍,服现役期满(含服役9年以下的城镇复员士官)退出现役的;

2、农村退伍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五至八级伤残的;

4、入伍前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

5、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农转非的。

(二)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报到的程序

1、接收报到的时间和要求:

城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两个月以内,即从当年12月中旬至下年度2月中旬,在市、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集中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后果由本人负责。

2、报到时必须由退伍义务兵本人亲自办理,并如实提供下列证件:

(1)退伍证;

(2)部队行政介绍信;

(3)家庭户口本(父母及本人户口);

(4)盖有“陕西省非农业户口应征青年安置专用章”或“陕西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印章的入伍通知书;

(5)陕西省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审查表(原件)2份;

(6)异地入伍需在本市安置的须提供省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同意异地安置的批件。本市内需在非户口所在的县区安置的,须提供市安置办同意异地安置的批件。

(7)2002年(含当年)以后入伍的还须持“优待安置证”。

(三)接收报到审查的内容

在审查以上证件的同时,还应审查本人档案,档案内五个要件缺一不可。

1、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2、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3、男(女)性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

4、《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

5、义务兵(或下士、中士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经市、县(区)安置办公室对退伍义务兵的上述材料审查无误后,予以接收报到,并为退伍义务兵出具《城镇退伍义务兵落户通知书》,由本人到原征集地派出所办理复户手续。

扩展资料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参考资料:

宝鸡市人民政府-宝鸡市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程序

因为到达服役年限或者达到报废标准以及其他原因不得继续使用,由本级车管部门上报上级车管部门或者由上级车管部门直接下达报废或没收命令。

落实报废命令或没收命令由上级车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驾驶或装载至指定地点。

进行报废或者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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