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办工资程序

新录用公务员办工资程序,第1张

您好:新录用公务员的工资发放程序是:由录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到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定其工资标准和执行时间,然后将组织或人事部门的批准文件送交市财政,由财政将工资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日常工作中,只可能因录用单位迟延报批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晚发,但不会少发。

中铁十四局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具体程序如下:

1中铁十四局根据该局承包的项目情况,制定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并由局党组书记审批;

2工资发放计划由中铁十四局财务科统一安排,具体工资发放时间由各项目部安排;

3中铁十四局财务科会将工资发放计划报中铁总部审批;

4中铁总部审批通过后,中铁十四局财务科会将计划发放的工资汇总,并计算工资总额;

5中铁十四局财务科会将工资总额报中铁十四局党组书记审批;

6审批通过后,中铁十四局财务科会将工资发放给各个项目部;

7各个项目部按照计划时间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8中铁十四局财务科会定期对各项目部发放工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古代的国家财政支出,官吏俸禄和军役口粮是最重要的项目之一。所以,公务员的工资发放,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盖由中央财政根据编制和定额,做出严格的预算。《朝野佥载》记,裴冕“嗜财”,原先只是个小小的行军司马,安史之乱发生后,靠劝进唐肃宗起家,很快提升为副宰相,“小吏以俸钱文簿白之,〔裴〕冕顾子弟,喜见于色”。这个“俸钱文簿”,大抵就是由行政院掌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级工资表,刚刚官升副相的裴冕是第一次见识,得知自己这个级别有这么多收入,遂有“喜见于色”的忘形。

以京师百司官吏俸禄的发放和领取为例:工资发放预算由财政编制,领取工资的凭证也由财政发给,各级官吏所属的单位在此过程中的作用,仅仅是承启代转及填报。如《宋会要辑稿·职官》记载北宋的具体做法:每月定期,由三司(最高财政机关)度支部钱帛案、百官案等分掌百官俸禄的科室,向各单位发放表式统一的“空名文历”,即等待填写的机关工资报表;旋由各单位财会人员将本单位在编官吏工役的姓名、级别、职务等,一一填入,经领导审核画可后,送还三司。这种已经填写好的工资报表,通称“立名文历”,还要经三司户部衣料案、勾院(三司审计局)等部门审核,以防欺瞒不实。审核无误,即由勾院批转给隶属三司的粮料院。粮料院分为三个平行单位,其中与京师文官俸禄支付事务对口的,称诸司粮料院。诸司粮料院根据审核后的立名文历和“俸禄格”即官吏分级分职工资标准,制出更详细的支付报表,如某人某级某职或某差使,给钱若干,给粮若干,给券若干,等等,通称“请受文历”。再经审核后,才能正式发出“券历”,就是各种领取俸钱和实物的凭证。笔者推测,“券历”是三司通过各单位发到个人手上的。

作为工资领取的凭证,券历还有种类区别,有兑换现钱的,有领取实物的,实物中又有衣帛、粮食等区别,都要由受禄人去指定仓库领取。北宋的做法是京师官员的俸禄都由三司左藏库支付,但检核史料,该库只辖钱币、金银、丝绵、匹帛等分库,或许兑付半斤羊肉、折实酒醋两瓶一类的券历,还要去其他库馆领取。《唐六典》卷十九记述太仓署(隶属司农寺)的职掌,“凡京官之禄,发京仓以给”,又有“受领粟官吏姓名”“与其年月日”都要“立牌如其铭”等语,以及“给公粮者,皆承尚书省符”的规定,因知宋代的做法或从唐代沿袭而来;此“尚书省符”,大抵也就是尚书省户部通过各单位发放到个人的领俸凭证。由该书的记载还可知,当时国子监和医学院的学生廪粮、调味品等,也是在太仓署领取的。

设想一下,假如现代的公教人员按月取薪,都要去同一个部门办理,该是什么情形?莫说百司聚集的京都,就是省会一级的库藏门前,亦当排起长长的队伍。递进一层想,如唐代太仓署发放的俸禄,以粮食为大宗,尚有搬取过秤等一应 *** 作程序,比起点数现钱来费时尤多,再加上王孙公主、亲贵勋臣、院校学生、衙署工役也都来此“轧闹猛”、吃皇粮,岂不演成集市贸易的景观?对此,《唐六典》附录有各单位分期支俸的具体规定:“中书,门下,御史台,尚书省,殿中省,内侍省,九寺,三监,左、右春坊,詹事府,京兆、河南府,并第一般(班),上旬给;十八卫,诸王府,率更、家令、仆寺,京、都总监,内坊,并第二般(班),中旬给;诸公主府邑司,东宫十率府,九成宫总监,两京畿府官,并第三般(班),下旬给。余司无额,准下旬。”这样,太仓署便能有条不紊地安排发俸工作,我们也毋需再为古人担忧。想来其他朝代的京官领俸,亦有类似规定。

官员领俸是否可以利用上班时间,抑或规定必须在休沐日?这一点,正史和政书一类似无明确记载,有待从子、集两部发现。《朝野佥载》卷三中,载有一则监察御史李畲让太仓署将“禄米送至宅”的故事,由李畲母亲过秤签收。俟其要付给脚钱时,仓吏说:“御史例不还脚钱。”“李畲母清素贞洁”,坚持算清脚钱,并让他们把故意多给的三石米带走,等儿子回家后,借此痛责。李畲回单位提起,“诸御史皆有惭色”。这是太仓讨好纪检官的特殊事例,但也披露出俸禄可以由家属或仆役乃至其他人凭符代领的可能。这样,官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领俸的制度,或许就不会同机关考勤的执行发生矛盾了。

该故事同时说明太仓也可以送禄上门,但要付给脚钱。比如白居易兼京兆户曹时的收入,便是“俸钱四五万,月可奉晨昏;廪禄二百石,岁可盈仓囷”;俟步步高升后,更是“十万户州尤觉贵,二千石禄敢言贫”?米以石计,钱是铜铸,分量之重,体积之大,绝非现代公务员的一只工资袋可比。假定自家不备畜力重车,所属单位又不为代办,每月领俸都有困难,这就产生了请太仓送禄上门或自雇脚力运禄的需求。其实太仓的役夫也有编制,要满足这类需求时,要在编外雇役。《旧唐书·张建封传》引户部侍郎判度支苏弁的话说,因为灾荒饥馑或逃避赋税而亡入长安的破产农民有数万之众,皆无“土著生业”,而成为“游手堕业者”,足以形成天天在太仓前等待雇工的劳动力市场。时日稍久,或仰仗仓署劣吏为靠山,或援引地方土豪为党羽,种种欺行霸市的行为和团伙就产生了。这是从官俸发放方式切入古代社会的一个视点。

地方官吏及役卒的工资发放程序,同京师百司大致相似,而另有两点区别:

一是领禄地点由京仓改为地方国库(即“正仓”),若本地没有正仓,则要到上一级行政单位的正仓或邻近州县的正仓领取。比如敦煌文书中有一件《唐天宝九载八月至九月敦煌郡仓纳谷牒》,内容是:“同日出粟叁拾肆硕,给县令韦谟八月廿日上后禄。空牒件如前谨牒。天宝九载九月十二日史索秀玉牒。”改用白话释其大意,就是一个叫韦谟的县令领取俸禄三十四硕(硕是唐代的容量单位,容十斗)的凭证,计禄时间从他八月二十日上任算起,经办人是一个叫索秀玉的吏员,办理日期是天宝九月十二日。因知彼时敦煌所辖各县,都无正仓,上起县令,下至吏卒,都得凭证去郡仓领俸,这就要比京官领俸麻烦多了。

二是工资表的编制和审核的权力,由中央下放到地方。如敦煌文书中有一件《唐天宝四载豆卢军上河西支度使和籴米仓牒》,内容是给付一个名叫李景玉的副使春夏两季官俸折实。支度使本是军需官名,在以军镇节制地方的敦煌郡,其实就是财政官,而且多由节度使兼任。换句话讲,这就是军政首长为其所领部属,也包括他自己编制工资报表了。不过郡仓在体制上接受中央财政的领导,所以该牒在表述中又有“准格”两字,“格”就是中央财政颁定的支俸标准,说明仓署在支付时还是根据副使的级别与职务,对照格式 *** 作。北宋的做法,是州府一级的机关发俸,皆由所在地区的粮料院编制报表和发放券历,但必须经过专司监察的通判审核,以防作弊,对比唐代藩镇是一个进步。但是县一级的官俸支付,反而是知县主持,监当官(工商税务局长)审核。迄宋徽宗时,有人指出这个程序有弊端,因为监当官在行政体制上是知县的下属,“虽坐视勘给务违法等事,在于人情,岂敢追呼点检”(《宋会要辑稿·职官》)?于是改变制度,由监当官主持俸禄给务,“而签勾即专委本县长吏”(同上),这就比较接近现代给薪程序中的劳动工资、财会和机关首长三者间的分工了。

由“实名制”改为通兑制再走向符号化,政府发行纸币的历史,从宋代公务员的发薪改革起步

上述敦煌文书中的唐代官吏支俸凭证,在居延出土的汉简中也多有相似的实物,如有一条简文写道:“出钱六百,给东望燧长晏万闰月奉(俸)。”因知由汉及唐的工资给付形式,大体一贯。但笔者结合子部所见,窃以为宋代在承袭汉唐的同时,又有所创新,具体讲,其变化从支俸凭证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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