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和杖刑,从偏旁就可以看出区别,一个是用竹片子打,一个是用木头板子打,轻重有别。
还有就是打屁股时脱不脱裤子。
轻重程度不同笞行是一种较轻的刑法,主要是对一些需要惩戒的犯人或减刑的犯人,用竹板或竹条打屁股或脊背。
这种刑法比较轻,可能比老师用戒尺打人重一点。
主要是起到惩戒的作用。
杖刑这个惩罚就比较重一些,刑具更粗大厚重,执行时一定要扒下中衣服,也就是内衣内裤,能看到惩罚的结果。
对女犯除了皮肉之苦外,还要达到凌辱的效果。
惩罚的程度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头围一寸三分,小杖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一寸三分,小头为五分。
打屁股是门技术活打屁股和杖的大小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打屁股是一门手艺活,轻重生杀和钱有关系。
据说衙役们练这门手艺时,是用一块豆腐,上面铺一块布子,用板子打,要听到啪啪啪响亮的声音,揭开布子后,豆腐没有一点裂纹。
清朝人方苞在狱中杂记中就记载过,有三个犯人犯了同样的罪,打同样的板子数,为了少吃苦,有一个犯人送了衙役30两银子,结果只被稍微打伤了骨头,养了一个月的伤;第二个送了60两银子,只打伤一点儿皮肉,不到半个月就好了;第三个人给了180两银子,受刑后,当晚就步履如正常人了。
这正应了那一句话,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这是“笞”:简而言之,就是长竹片子。
这是“笞”的写法:上头一个“竹”,下头一个“台”,其实从的是“治理”的“治”。
用“竹”“治理”,就说明了“笞刑”的刑具和目的,这是汉字的特点。
笞刑,就是用竹子对犯错之人进行抽打的一种刑罚。
笞刑在实施的时候,起初是有些随意施加的。
到汉景帝时期,景帝对笞刑的刑具大小、长度,以及行刑之人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笞刑的刑具,需是竹子制作,长五尺(115cm),宽一寸(2.3cm,均为汉制)。
末端只能有半寸(1.15cm)厚,不得有竹节(因为竹节打身上硌得太疼),竹节要削平。
笞刑只能施加在人的臀部,且行刑之人不能中途更换。
(不能这个人打累了,换另一个不累的来抽)”在文景之治以前,笞刑都是打背的,但背上脉络太多,容易毁人,所以景帝规定只能打屁股。
到元代,规定笞刑刑具可用柳条制作。
但总的来说,还是很轻的那种。
笞刑是轻微刑罚,在古代属于“至轻之刑”。
笞刑主要用于惩戒一些丢脸、失误,抑或小错。
譬如秦朝法律规定,服徭役的时候,毁坏了公家的器物,就得受到笞打。
如果这一队人,做工敷衍至极,被评为下等,则每人笞打一百下。
日常,奴仆犯错,要用笞刑。
亲贵犯了大错,也往往用笞刑。
唐代刑罚里有个动用官家牲口驮运自己私物的笞刑,但考虑到因公办事,哪里有不带自己东西的,就给了十斤以内的额度。
超过十斤,就要挨抽了,多一斤,抽十下,多两斤,抽二十下。
超过十斤,加一等。
一直加到杖打,最高杖八十。
杖刑是较笞刑更重的刑罚,是介于大辟死刑与小错笞刑之间的中间刑罚杖刑用的就不是竹片片了,而是“杖”。
中国古代有“棰楚”的说法,“棰”就是木棍,“楚”就是荆条。
以前湖北这地儿盛产荆条,因此楚也称荆,有个荆州。
多数时候不分长短大小,但总归是方便行刑之人打犯罪者,多数时候用荆条。
行刑部位,宽明的时期多在臀部,严苛的时期打背部、腿部,和笞刑一样,都是要脱了受刑部位受刑的。
譬如要打屁股,就要退掉裤子,不是说你裤衩里放个垫子就行了,没办法搞那些小聪明。
杖刑是惩罚犯罪最常见的刑罚。
建隆三年,规定强盗抢赃钱三贯(三千文)以上皆处死,三贯以下,脊杖二十,配徭役三年。
说的就是杖刑一般都规定好行刑的部位,“脊杖”就很严重了,是打背部。
大清律例,父母已经同人有了婚约,却又把未婚的女儿许给别人,没成婚呢,杖七十。
已经成婚了的,杖八十。
御厨房里,做饭的厨子弄得饮食之物不洁净,杖八十。
拣择不精的,杖六十。
不品尝的,笞五十。
这就是打屁股,否则杖八十早就死了。
再说杖一百,这很严重了。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妻妾骂了丈夫的祖宗,被丈夫杀死,则杖打丈夫一百。
杖刑往往配合配役、流放,譬如“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残毁他人死尸,侮辱他人尸体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外。
杖刑是很可怕的,由于很多时候,官吏往往上下其手,本身规定已经很严格了,但到了下面,官吏完全可以不听。
譬如,在清朝,有的官吏就在刑杖上安上钉子或刀片,只露一点头。
为什么这么干呢?一是罪犯家属如果给钱给贿赂,那么就可以不用带刀片的。
二是有的罪犯其实是得罪人了,被人反诬,塞钱让官吏“多加照顾”,就给安上刀片。
三是有的地方为了显示官威,让小老百姓少哔哔,只要是来告状的,先各打二十,还在杖上安刀片或钉子。
以后,凡不是天大的冤情,就没人敢麻烦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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