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文库豆全 XX学校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关于XX学校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范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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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我校属于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管部门是东营市河口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是陈建国校长。
我单位设有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有固定资产总管理员一名及多名部门管理员。
单位在编教职工144人 二、资产清查工作总体情况 (一)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本次清查工作基准日是XX年12月31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本单位。
(三)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1、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
2、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
本单位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陈建国 副组长:毕延勇 成员:李波、张中山、丁立群、刘鲁东。
3、资产清查工作程序:首先进行查账,列出账上各项资产;再进行实地盘点,对照账上数填报账上达到清查标准的资产明细表及盘盈、盘亏明细表
资产管理部经理述职报告冤假错案在国家赔偿后,可以申请办案人员赔偿吗?为什么?依我之见: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后,不能再申请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为什么不能再申请办案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呢?因为无论是公安侦查取证丶检察审查批捕提起公诉,还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这些机关行使的是国家侦查丶检察丶审判权。
被告人无论做什么,均是国家法律予以评价的行为,如果是构成犯罪从理论上讲侵犯的是一一‘’国家的丶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公、检、法机关是为了‘’国家的丶社会的公共利益‘’一一这些机关的警察丶检察官丶法官根据机关法定职责,在机关安排下或人大任命下行使上述职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办案人员是根据法律规定职责或单位指派仍然是为了‘’国家丶社会公共利益‘’而履行职责,而非办案人员个人私利而执法,如果依法履行职责,受益方是谁呢?一一受益方当然是‘’国家‘’。
所以,《国家赔偿法》明规定: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错造成公民人身丶财产损害的,依法由国家赔偿而不是由具体的办案人员赔偿。
当然,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因履职过错造成的公民人身财产等损害国家赔偿了就算完事了,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精神,当前我国正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员额办案人员对案件终身负责的办案责任制,今后办案中出现冤假错案将会对相关办案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党纪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相应在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中对于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分别规定了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丶降级丶撤职丶开除处分,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罪犯罪《刑法》第九章以“渎职罪‘’专章以三十五个罪名规定了包括办理冤假错案公职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谢邀!简要作答!观点(或答案):不能直接申请办案人员予以赔偿。
理由如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可知,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给权益被损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的原因,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的,行使职权的本身或过程可能是合法或违法的,但其职权来源于国家授权,也就是相当于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在行使职权。
因此,对造成损害的赔偿,从名义上也只能是由被代表的国家来赔偿,而不能由权益被损害人直接找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具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类似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委托代理,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代表被代理人从事的行为后果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对人不能找代理人直接承担责任。
当然,这并不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便可以想怎样就怎样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在这里只是说权益受损害人不能直接向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赔偿而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31条,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国家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赔偿而言,无论是什么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均应遵循一个“填平"的规则,即你的损害有多大,那么对你的赔偿就弥补多少。
通常情况,不能通过赔偿来“赢利"。
那么,国家赔偿亦是如此,你不能已经通过国家赔偿弥补了损失,又向办案人员再要一份超出损失的一倍赔偿,哪怕他(她)办了冤假错案有过错(也有冤假错案办案人没有过错的),否则有违公平原则!对办案人员办案中有过错的责任,该怎样追究便怎样追究,不能也不需要通过受害人获得超出法律规定的双倍赔偿来体现!以上简要作答,希望能帮到你!也欢迎关注点评,了解更多实用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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