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国家赔偿时被羁押的时间起止点一样吗?赔偿义务机关都一样吗?赔偿的起算点和标准是什么?
【答案】 羁押起算点是一样的,但是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诉讼赔偿(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2.问题:如何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判断赔偿义务适用——后置原则,即作出最后一个错误的法律文书的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
3.问题:国家赔偿的起算点是从一审判决有罪开始还是从二审开始起算?
【答案】国家赔偿时效期间不是从受害人受损害之日开始计算,也不是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计算。
4.问题:申请国家赔偿赔偿金的计算规则是什么?同时是否可以申请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答案】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是可以申请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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