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小秘书邀请。
“大理寺”,是我国南北朝时期直到清代的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少卿,是这个部门最高长官的助手,即副职,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副院长。
秦汉时期,中央政府设置了掌管刑狱的专职官员,称廷尉,级别很高,薪酬不低——月俸一百八十斛,年轶中二千石——“中”的意思是满,在其下,还有“真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等稍低俸禄的官员。
后来的人们,把秦汉享受“中二千石”待遇的官员——基本是中央各行政部门的一把手,泛称为“九卿”。
汉景帝中元六年,曾把“廷尉”这个官名,改称“大理”——古时称掌刑过程为“理”,引申为掌刑之官为“理”,汉景帝加“大”字已示“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
武帝建元四年,这个名字又改了回去。
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也曾“廷尉”将改为“大理”,又均复旧。
这是后来“大理寺”一名的由来。
“大理寺”,始设于北齐, 隋代确立。
“寺”,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解释为“廷也。
有法度者也”。
段玉裁注解说,根据《汉书》的说法,“凡府庭所在,皆谓之寺”。
他还引《释名》和《广韵》为证,说“寺”就是官员所在机构,官员可以换,但机构不变。
从现在的角度理解他的意思,就是“寺”,相当于当下的“部委院”。
这里插一句,“寺”的本意是“侍”,还有“近”的含义。
《礼》、《诗》、《左传》都是在“侍”的含义上使用“寺”这个字。
“九卿”为帝王“近侍”,引申为这些官员所在的常设机构的含义——与九卿对应的,是“九寺”——中央政府的下辖行政部门。
“寺”,原来和“庙”没有关系。
据说,东汉明帝刘庄夜宿南宫,梦一金人自西方而来。
于是派人到了西域(今阿富汗和中亚一带),邀请摄摩腾、竺法兰两位西域高僧,并用白马驮载佛经佛像返回东土,于永平十年(公元67年)抵达帝都洛阳。
二位高僧和佛经佛像,均被安置于鸿胪寺——中央政府掌管外交事务的官署。
翌年(公元68年),汉明帝颁诏在洛阳西雍门外三里御道北兴建僧院。
为纪念白马驮经,取名“白马寺”——中国最早的佛教寺院。
自此,“寺”和“庙”联系在了一起,且称为宗教场所的泛称。
这是题外话。
北齐置“大理寺”,主持工作的官员称“卿”。
到了隋代,沿袭了大理寺设置,官员除了“卿”之外,又设了“少卿”。
“卿”,作为官职,始于西周。
自北魏开始,在正卿之下设“少卿”,就是“卿”的副职。
隋代“大理寺”的“少卿”,如前所说,相当于最高法院副院长,协助“正卿”审核刑狱案件。
后来各朝代,基本沿袭了隋朝“正卿”和“少卿”的设置。
正卿一般是从二品,少卿是三品。
(正三品官服)唐代,曾一度把“大理寺”改称“详刑寺”,不久又复名大理寺。
宋代,“大理寺”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
官员除设卿、少卿外,还设丞等员役。
明清沿用前置。
至清末改称大理院。
明清两代,“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不少朝代,“大理寺”所审案件,最后要送刑部审定批准。
清末于1906年将“大理寺”改称“大理院”,负责审理不服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判决的案件。
北洋政府沿用“大理院”。
1929年,国民党政府将大理院改称最高法院。
感谢邀请!大理寺,古代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多有不同,明清时期与刑部和都察院并称“三法司”。
大理寺一般设有大理寺卿一人,为大理寺主官,品级一般为正三品或从三品。
大理寺少卿两人,为大理寺的副官,品级为正(从)四品或正五品。
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
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三司会审如果要按现代的公检法司系统类比,大理寺差不多相当于最高法院。
但它只是最高法院的一部分。
例如唐朝的司法系统分成三块,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所以大理寺少卿的职务就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协助大理寺主官大理寺卿审理各种大案要案,以及复审全国汇总上来的各类案件,避免各种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且协助大理寺卿管理大理寺内部的各种行政事务。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