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个税改革,我听到最多的就是“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今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我们经常听到“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了”。这些说法正确吗?说到起征点,不得不提免征额。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一.定义
1.阈值的定义
当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时,就是征税的起点。
出发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纳税人的税负,缩小征税范围,实行合理税负而制定的一种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特点是不征,直到达到全额征收,一般适用于增值税。
2.免税金额的定义
免征额也称“费用扣除额”,是在被征税对象的总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免征额是照顾纳税人生活和教育最低需求的税收政策。
免征额的特点是交完才征收,只征收超出部分。适用于一般税收。
从定义可以看出,两者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二。类似
1.两者都属于减免税的范围。
2.一般是针对个人的。
3.当征税对象的金额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两者都不征税。
4.两者都是针对征税对象,而不是针对税额。比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金额在50元以下,这里的50元是不免税的。这一点尤为重要。
第三,区别
1.当纳税人的收入刚好达到起征点时,就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的收入刚好与免征额重合时,就不征税。
2.当纳税人的收入超过起征点时,应按其收入全额征税。当纳税人的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只对超出部分征税。
3.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低收入人群,后者照顾所有纳税人。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税负比享受同等起征点的纳税人轻。
举个例子:假设有A、B、C三个人,他们2019年1月的工资分别是4999元、5000元、5001元。
1.假设5000元为起征点,税率为3%,不考虑其他因素,则:
(1)A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所以不用交税;
(2)B刚刚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征税。应纳税额= 5000× 3% = 150元。
(3)C已超过起征点,应全额计算税款。应纳税额= 5001× 3% = 150.03元。
2.假设免除5000元,税率仍为3%,不考虑其他因素,则:
(1)A在免征额内而不纳税;
(2)乙部分刚好属于免征额,不需要缴税;
(3)如果C大于免征额,则需要征税,但应该是收入扣除免征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 (5001-5000) × 3% = 0.03元。
从上面的对比计算可以看出,现在的计税,5000元其实是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所以现在才知道,我们通常所说的“个税起征点”是不正确的!错了没关系,切记不要失算!
四。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如下:(1)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服务,月销售额5000-20000元;(3)按时间纳税的,销售额为每次(日)300-5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九条有应税行为的个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如果达到起征点,将全额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一)按时纳税的,月销售额在5000-20000元(含)的。(二)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的起征点调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增值税起征点仅限于个人。
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只是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的一个加码,增值税起征点没有调整。
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时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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