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jingyanzhuyi-shiyongzhuyi xuepai
[外文]:empiricism-pragmatism school
20世纪初期在美国出现的一个国际私法学派。这一学派认为应当在没有指导性的观念和原则的情况下,按照实用主义的观点或者从纯粹“唯实主义”的立场,根据经验来建立抵触法体系。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
D.F.卡弗斯美国的唯实主义者、国际私法学者。他认为传统的国际私法学说及抵触规则,根据各类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决定其所应适用的法律,这种方法是盲目的、机械的,因为在使用这种方法解决法律抵触时,根本不知道从而也不可能考虑所应适用的实体法的内容。因此,他主张从比较互相抵触的几个实体法入手来解决法律抵触,看按照适用哪一法律最能符合下列两个标准,即一方面使本案当事人得到公平,另一方面使互相抵触的几个实体法规则所追求的关于社会政策的较为广泛的目标得以实现。但是他提出的“公平”标准过于抽象模糊,“社会政策”又多种多样,难以用来进行比较;即使应用这两个标准对法律抵触问题作出妥善解决,也只是解决个别具体事件,而很难形成一般的法律规则。
B.卡里美国“新唯实主义者”。他与卡弗斯相同,也不满于传统的解决法律抵触的方法,并且也企图从互相抵触的几个实体法入手来解决法律抵触问题。但他的着重点不是当事人间的公平和社会政策,而是国家的利益。他认为可能发生三种情况:
(1)只有一个国家与本案有利益关系,那么就适用该国法,而无须顾及法院地法或另一外国法。
(2)法院地国和另一外国对于其各该法律的适用,都有利益关系,那么就适用法院地法,而不顾外国法。
(3)法院地国对于其法律的适用没有利益关系,而两个外国对于其各该法律的适用都有利益关系,那么还应适用法院地法,而不顾外国法。按照他的学说,在后面两种情况下,判决的结果必将因受诉法院的不同而不同,对于保护国际贸易不利。
A.A.埃伦兹韦格美国国际私法学者。他主张除了条约、立法和判例已经确立的抵触规则以外,应以适用法院地法为基本原则。但是,采用这种理论必然会导致原告选择在法律适用上对其最有利的法院,因此他又主张须就每类法律关系确定一个最适当的受诉法院。这样,他认为正确地解决管辖抵触的结果,也就正确地解决了法律抵触问题。他的学说为大多数国际私法学者所反对,他们认为解决管辖抵触的原则和解决法律抵触的原则是不同的,不能适用同一的标准。为了便利当事人解决民商事件的争端,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可能有几个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为了对当事人实行公平,通常应当只有一个国家的法律是最适当的可以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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