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en Junru
中国当代法学家。字秉甫,号衡山,原籍浙江嘉兴。清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875.1.2)生于江苏苏州。光绪进士。1905~1907年留学日本法政大学。回国后从事立宪运动,在浙江曾与褚辅成等组织立宪国民社,推动宪政。宣统元年(1909)当选浙江省咨议局副议长。次年浙江省创办私立浙江法政专门学校,为该校维持员之一。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浙江光复时任都督府警察局长。1912年任浙江临时省议会议员,同年加入中国革命同盟会(见孙中山)。1913年参加讨伐袁世凯运动,曾与褚辅成、张耀曾、刘崇佑等发表宣言,主张贯彻民主精神,拥护宪法。1918年被递补为国会议员。五四运动中曾撰文提倡新道德、新文化。1920年任护法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采取了整顿监狱的措施:
(1)狱中未成年犯人与成年人分开;
(2)改善监狱卫生条件;
(3)麻风病犯人隔离监禁。1921年为宣传法治,编有《制宪必携》及论述宪法小册子行世。1922年著有《宪法要览》,并撰有《普及政法教育》等论文。国会恢复后,被选任参议院秘书长及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23年10月曹锟贿选总统,他极力反对,曾遭逮捕,出狱后遂潜赴上海,联合拒贿议员百余人发表宣言,声讨贿选活动。1924年与褚辅成等参加浙江省自治法会议,任自治法起草委员,负责起草“省务院”一章。1926年国民革命军北伐军攻克浙江后,任国共合作的浙江省临时政府政务委员兼秘书长。1927年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时曾被逮捕,经营救获释。后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同时执行律师职务。其间遇有教授、学生被反动派逮捕,必挺身出为营救,常为冤狱进行义务辩护。1929年中国革命低潮时期,以保障人权为己任,在营救被迫害的共产党员及爱国人士方面,做过不少工作。1931年当选为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1933年参加宋庆龄、鲁迅、蔡元培、杨杏佛等组织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并担任“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上海分会”执行委员兼法律委员。曾同宋庆龄、杨杏佛等到南京要求国民党政府释放陈赓等 4人。1935年12月间与马相伯、邹韬奋、陶行知、李公朴等上海文化界爱国人士响应中共中央“八一宣言”号召,发起救国运动,发表第一次救国运动宣言,组织上海文化界救国会。次年组成上海各界救国联合会。接着正式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当选为执行委员和常务委员,积极领导开展全国抗日救亡运动。1936年夏,与邹韬奋、陶行知、章乃器联名发表《团结御侮的几个基本条件与最低要求》,要求国民党停止内战,与共产党联合抗日。同年冬,竟因救国有“罪”,与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沙千里、王造时、史良6人同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即“七君子”之狱)。在囚禁中坚贞不屈,并利用反动派的法庭作合法斗争,扩大了抗日救国的宣传影响。抗日战争爆发后出狱。1938年代表救国会受聘为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在第一次参政会议上提出《切实保障人民权利》的提案。1939年在参政会上参与提出《请政府明令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施宪政案》。抗日战争期间,在重庆与沙千里、林亨元、崔国翰组织平正法律事务所,并特设平民法律扶助会,为被迫害的人民、抗日军属进行义务辩护。他当选为重庆律师公会常务委员,受聘为新华日报社法律顾问、鲁迅纪念委员会及13家书店、出版社的常年法律顾问。
1941年与张澜、黄炎培等倡议,组成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被选为中央常务委员。抗日战争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1946年1月,中国国民党被迫与中国共产党成立停战协定,召开政治协商会议。他作为民主同盟代表之一参加会议,并为宪草审议委员会委员,在会上积极为争取和平民主而斗争。同年秋回上海,继续执行律师职务,受聘为几个工会、社团的常年法律顾问。1947年间,支持并参加工人、学生反内战、反饥饿、反迫害运动,还奔走营救被捕的学生和报界人士。同年冬国民党政府宣布民主同盟为非法团体,民主同盟总部被迫解散,他秘密转赴香港,继续领导盟员进行斗争。1948年在香港主持民主同盟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坚持革命、坚持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正确路线。同年代表民主同盟及中国人民救国会发表声明,响应中共的“五一”口号,与郭沫若、李济深等秘密赴解放区。1949年北平解放后,代表民主同盟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当选为民主同盟副主席、主席。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和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等职。曾出席在柏林召开的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任中国代表团团长,在会上作了《关于战争罪犯的检举和惩罚》的报告,当选为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主席。1963年6月11日在北京因病去世。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