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ajia
[外文]:Legalism
中国战国时期主张以法治国的重要学派。“法家”一词,最早出现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收录的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指》里:“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将法家列为“九流”之一,认为法家“出于理官”(即司法官),“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司马谈和班固道出了法家讲法、主张法治的本质特征。
“法治”是和“礼治”相对的范畴。春秋时期以前,中国实行“礼治”。那时也有“法”,如周有“文王之法”,但那时的“法”指的是一种习惯与传统,与“礼”同义。春秋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用以调整人们之间产生的新关系的成文法。它是由国家制定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这就是法家主张的“法”。在春秋时期,只有少数人主张以法治国,出现了“礼治”与“法治”的争论。到了战国时期,法家则成为影响极大的政治思想派别。
代表人物与主要著作法家的先驱可追溯到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他们主张立法改制。适应战国时期富国强兵、统一天下的大趋势而出现的法家,可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申不害、慎到、商鞅等。他们曾进行过不同程度、各具特色并富有成果的变法改革。李悝著《法经》,被视为法家的创始人。商鞅变法获得成功,成为最有影响的法家改革家。后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李斯。韩非是法家的杰出代表,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大都有本人或其后学所编写的著作,但多已失传。保存下来比较完整的有《商君书》、《韩非子》。《法经》、《慎子》、《申子》等,有的只留下残篇,有的成为佚书。战国中后期托名管仲的《管子》,为齐国稷下学者的论文汇编,其中多为法家著作,是研究法家思想的基本著作之一。
基本政治思想法家的政治思想主要有两大部分:
政治理论基础历史进化论、人性爱利说和强力原则是法家主张变法改制的精神动力和以法治国的理论基础。这些思想在《商君书》中已见端倪,在《管子》、《韩非子》等书中得到发展。
(1)历史进化论。法家认为社会历史是一个进化发展的过程。他们主张向前看,面对现实,变法而进。认为历史的传统只有接受现实的检验,才能决定取舍。商鞅、韩非通过对人类历史发展的系统分析,指出异世不同道,治国不必法古;“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管子·正世》指出:“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
(2)人性爱利说。法家认为,人性是自私的,好利的。慎到倡其说在先,《商君书》、《管子》继之,韩非则把它发展到了极端。《商君书·算地》说:“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韩非认为,人性好利是基于人的本能需要,父子之间,血肉之情,也是计利而行的。父子之间“犹用计算之心”(《韩非子·六反》),君臣之间更是一种买卖关系,“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韩非子·难一》)。韩非认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改变的,也无需改造。应尊重人的好利本性,因势利导,使之为君主所用,富国强兵。
(3)强力原则。《商君书·慎法》认为,力生强,强生威,“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韩非提出了“当今争于气力”的观点,把力量看成是决定一切的因素。他强调增强国力,以 *** 胜券。这里的“力”,实际上就是强力、暴力。法家一般都宣传强力至上,崇尚暴力。
法治理论与主张以法治国,实行法治,是法家的基本政治主张。“法治”与“礼治”、“德治”、“仁政”、“人治”的对立,是儒法论争的基本问题。法治的内容主要包括:
(1)“以法为本”,“一断于法”。法家主张确立法一元性的社会秩序,与儒家礼一元性的社会秩序相对。强调法的作用并作为治国之本。《管子·明法》指出:“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韩非说:“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强调“以法为本”,实行法治。要做到以法为本,就必须“一断于法”。“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同前),法令应成为判断是非功过、行赏施罚的唯一标准,即以法令为准绳。要依法办事,必须做到:法令统一,不能政出多门,朝令夕改;有法必依,不打折扣,不加但书,做到令行禁止;执法要公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信赏必罚,“重刑少赏”。赏功罚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韩非子·定法》)。这是法家以法治国的重要政策。信赏必罚的关键在于“去私”,不循私情,法不阿贵。韩非指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法家信赏必罚的侧重点在于罚,“重刑少赏”,实行重刑政策,以便“以刑去刑”。在刑罚方面,法家主张“刑无等级”,不以功抵罪,执法犯法者罪死不赦等。他们还主张轻罪重罚。《商君书·画策》中说:“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甚至认为只要有犯罪的苗头,便要用刑,叫作“刑于将过”,实为苛法滥刑。
(3)富国以农,强国以战。重视农耕与兵战,是法家以法治国的传统观点,是一项不务空谈、讲究实效、富国强兵的实力政策。通过农耕与兵战,将民力集中为国力,使国家富强起来,达到称霸诸侯、统一天下的目的。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商君书·农战》)。《管子》指出,粮粟、兵力是“国之重”,是国家富强和“图霸”的基础。韩非说:耕与战是富强之本。他们都把耕战当作急功近利的手段,提倡以实力为基础的功利主义,主张奖励耕战。具体办法有:采取厚赏、重罚等行政手段,重农抑商、惠民利民等经济政策。驱民以威,使民以利,把民众的力量引向耕战。这种务实的富国强兵政策,有利于当时社会的发展。
(4)“弱民”与愚民之策。法家的法治,并不是用法来保障民众的权利,而是要把民众变成法的奴仆。他们认为,“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商君书·说民》)。民众不怕法令,国家就乱;法令制服民众,国家就治。因此,“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同前)。《商君书》的作者们提出了种种“弱民”措施:其一,实行民众所害怕、厌恶的政令,人民就弱;其二,奖励“告奸”,使人们互相监视,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其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赏罚,赏厚使勇民死,刑重使怯民怕;其四,设法使民在贫富之间不停地转化,无坐大势重之可能;其五,实行愚民政策,使民众常处于愚昧无知状态,便于役使。《管子》也提出了“弱民”问题。韩非提出如下愚民政策:民众的言行举止必轨于法,不准有法之外的文书,不准谈论历史,不准习弄技艺,不准“以文乱法”;对待一切文学技艺贤能之士,包括大圣显学,都要禁其行,破其群,以散其党;治国只需牛马型、豺狼型、猎犬型3种人,牛马以耕稼,豺狼以战斗,猎犬以“告奸”;严厉镇压民众的反抗,铲除“勇士”、“强民”、“智民”,使民众诚服。这种“弱民”、愚民政策,是法家实行法治、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家对民众的基本态度。
(5)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禁绝百家。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每一家几乎都要求独尊己见,禁绝他说。法家的排他性更为强烈,强调以法为本,否定尚贤、人治、仁义、道德,不要文化、教育,排斥其他各家。《商君书》把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战、羞战都视为有害于国家的“虱子”,主张严加禁绝,并提出“壹教”的思想,即以法为教。《管子》主张一切遵从法令,不准任何违反或背离法令的言论、思想与学说存在。韩非认为必须把全国人民的思想统一到法令上来,不仅要颁布法令,而且要宣传法令,使妇孺皆知,用法来“禁其言”、“禁其事”、“禁其心”(《韩非子·说疑》)。他将儒、墨各家及其思想指斥为“五蠹”之首,主张一家独尊,禁绝各家。为了把遵守法令与文化教育结合起来,他提出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主张,认为“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这种主张,窒息了人们的思想,使法家陷入极端文化专制主义的泥潭。
(6)法、术、势相结合与君主绝对专制主义。法、术、势的思想,在前期法家的著作里已有所论述。慎到讲势(威势、权势),申不害言术(权术、治术)。商鞅重法,也谈势和“数”(同于术),认为君主如果能掌握势和“数”,就能使官吏不敢作奸,人民不敢犯法。《管子》主张尚法、主势、用术,初步提出了三者相结合的思想。韩非继承并发展了这种思想,强调法、术、势三者都是帝王手中的工具,“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子·难三》),“势重者,人主之爪牙也”(《韩非子·人主》),三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运用,紧密结合。他认为,“抱法处势则治”,术更“不可一无”。法是依据和根本,术是策略和手段,势是法、术运行的条件和后盾。只有“抱法”、“处势”、用术,才能真正实现法治,达到“尊主安国”的目的。韩非强调术的运用,在他的术略中,属于积极的考课监察方法的有:选贤任能、信赏必罚、形名“参验”、“听无门户”等。但更多的则是阴谋诡计,主要有:深藏不露,给人以高深莫测之感;权势不可以假人;装聋作哑,暗中见疵;说错话,做错事,以错检验臣民是否忠诚;引而不发,后发制人;还有设置暗探、进行暗杀等项。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和主张,成为君主手中的三条鞭子,为君主绝对的个人专制提供了武器。
影响法家是先秦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其变法思想和法治主张具有务实和进取精神,推动了当时各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改革,适应了趋于统一的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为后世的进步政治家、思想家提供了法制先例和思想资料。但是,法家的严刑峻法思想为苛政酷刑开了方便之?牛黄洹叭趺瘛薄⒂廾袼枷耄窃闫桑槐环彝葡蚣说木鞲鋈俗ㄖ频睦砺酆筒呗裕て谥渥胖泄糯恼紊睿晌璋泄缁峤降蔫滂艉褪咳嗣撬枷氲募纤?
参考文章
- 法家拂士成语辞典法家拂士造句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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