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
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作请求;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
3、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 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
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 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低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国民待遇是以内国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 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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