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TO成员包括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港澳台)。
2、WTO目前有效的协议中,只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对中国没有拘束力。
3、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采购货物、知识产权和服务,都由《政府采购协议》调整,未被纳入WTO多边规则。
4、各成员的入世承诺也构成WTO协定的一部分。
5、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性:任何成员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2)相互性:每一成员既既施惠又受惠_;(3)自动性:立即性和无条件性;(4)同一性: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6、贯穿于所有协议,所有协议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若要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
7、约定好的关税一般只能降低不能提高,除非有关规则允许(如反倾销税)或重新谈判。
8、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2)边境贸易优惠;(3)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4)收支平衡;(5)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等。
9、国民待遇的例外:政府采购;仅对某种产品的生产商提供补贴。
10、“当地成分要求”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违反了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贸易平衡要求”主要违反了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但也间接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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