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最惠国待遇片面最惠国待遇是单方面享受的最惠国待遇,是一种强加给对方国家的不平等条约。
最惠国待遇即一国在通商、航海、捐税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即最惠国)的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取得,一般必须以条约为根据。
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条款的签订一般在于消除缔约国之间在通商、航海等方面的歧视,而且通常是缔约国之间互享最惠国待遇。
[1]中文名称片面最惠国待遇性质条约实质一种强加给对方国家的不平等条约签约双方国家与另一国家代表条约《虎门条约》签订时间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八月十五日概念简介片面最惠国待遇和片面最惠国地位片面最惠国待遇历史图片片面最惠国待遇和片面最惠国地位都是不平等的。
片面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被迫给予另一国在通商、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在当时的最优惠待遇(一般指商务方面,当时的中国则超出此范围);片面最惠国地位是指一国不仅给予另一国不丧失这种最优惠地位的法律保证。
因为一国虽然取得了当时的片面最惠国待遇,但将来或许另一国会取得比该国更多的片面最惠国待遇,该国则将不再是享受片面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从而也丧失了片面最惠国地位。
要保证这种地位,就必须取得法律上的保证,取得如《虎门条约》所规定的中国将来如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那样的法律保证。
所以笔者认为:英国在《虎门条约》中取得可“一体均沾”“新恩”的特权是使其不失掉片面最惠国地位的法律保证,不是取得的片面最惠国待遇。
片面最惠国待遇早在《虎门条约》签订之前就已经取得了。
众所周知,《虎门条约》签订之前,英国就已经在华取得了当时的片面最惠国待遇。
早在《南京条约》中,英国就取得了五口通商、关税协定等方面的版面的最惠国待遇。
另外据笔者所知,1842年中英除谈判《南京条约》之外,还在江南地区进行过谈判,并达成了一个叫《江南善后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协议。
其中共八条款,载于清人袁陶愚于道光二十二年成书的《壬寅闻见纪略》,梁廷枬于道末年成书的《夷氛闻纪》,台湾学者郭廷以、陈志奇分别所著《近代中国史》《中国近代外交史》等书中。
现将相关内容综合摘抄如下:一、对英国商务方面的优惠:“此后英国通商,现经议明,无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既系英国自设之行,既非中国额定行商可比。
如有拖欠,止可官为着追,不能官为偿还。
”二、对英国兵船可在通商口岸巡查贸易的优惠:耆英在该条后的说明写道:“向有水师小船数艘,往来各口稽查贸易,也当协同中国地方官,阻止商船不准他往。
”三、对英军驻军舟山、鼓浪屿的优惠:“其定海之舟山,厦门之鼓浪屿,据议仍归英兵暂为驻守,……前曾有每处泊船 二艘之议,自应予为申明”。
四、对英国领事裁判权的优惠:“英国商民既在各口通商,难保无与内地居民人(等)交涉狱讼之事,应即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华民由中国讯究。
……他国夷商,仍不得援以为例。
”“内地奸民犯法,应行究办,若投入英国货船兵船,必须交出送官”。
耆英在该条后说明:“其英国及属国逃民逃兵若潜进内地中国,也一律送交英国近地理事官领回”。
可见,通过《章程》,英国又取得了兵船在通商口岸稽查贸易,在舟山、鼓浪屿驻军以及领事裁判权等方面的优惠。
这样,连同《南京条约》中取得的优惠待遇,英国已远远多于当时任何其他国家在华优惠的总和,并明确规定领事裁判权,“他国夷商,仍不得援以为例”。
这都可以说明,英国当时就已经取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并单独享受片面最惠国待遇,直到1844年《中美望夏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的签订。
《虎门条约》的规定,只是使英国在取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后,又取得了不失去片面最惠国地位的法律保证。
英国虽然在《虎门条约》之前已取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但尚未取得不丧失这种片面最惠国地位的法律保证。
要想得到这种保证,英国还必须与中国达成有关这种保证的协议。
早在江南谈判时,英国就照会中方,如中国准许他国在新开放口岸“一体贸易,系英国毫不靳惜”。
其意图无非是要求中国在开放的五口通商口岸也准许他国“一体贸易”;反之,一旦他国将来打开中国新的通商口岸,英国自然也就可以“一体贸易”和“一体均沾”。
实际上这就是对片面最惠国待遇地位法律保证的不公开的要求。
当时中方对对此采取了未置可否,实则默许的态度。
所以在后来《虎门条约》的有关元宝的第八款就称,此于“上年江南曾经议明”,便顺理成章地把中国将来台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的规定写入《虎门条约》,这就说明,《虎门条约》中关于片面最惠国待遇地位在法律上的保证,实际英国早在《章程》中就已取得。
至于它的法律效力,根据当时双方在互换照会前,双方授权单位世界形势全权代表都已签字的事实,在国际法中就应视为“两国政府用以缔约的简易形式。
换文的生效通常无须批准,但在国际法上则一向属于条约协议的性质”。
正因如此,道光帝于1842年10月27日拟在《南京条约》“用宝”时,才把《章程》与《南京条约》等同看待,要求将二者一并“具奏”。
可见,《章程》的法律效力是没有问题的,只因后来《章程》的条款写入了《五口能商章程》之中,对片面最惠国地位说得不够明确,而《虎门条约》对此则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致使人们误以为《章程》似乎没有法律效力。
但这却进一步说明,英国通过《虎门条约》要达到的目的是,取得永不低于任何国家在华所享有的片面最惠国地位,而不是片面最惠国待遇。
1996年人民教育出版社的高中《中国近现代史教学参考书》(下简称《参考书》)上册对片面最惠国待遇的解释实际上是对片面最惠国地位的解释,而不是对片面最惠国待遇的解释,这就误导了广大中学师生。
大家会以为只有在《虎门条约》签订后,各国“一体均沾”的中国“施及各国”的“新恩”才是片面最惠国待遇。
于是便想到《虎门条约》签订后,首先被“施及”“新恩”的是美国和法国,也就自然出现了杨子坤老师那样的选择命题。
其实,中国“施及”美、法的“新恩”,只是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巡查贸易,在通商口岸设医院、建教堂和坟地及自由传教等。
但这些“新恩”中有的是英国早在《章程》和《五口通商章程》中就已取得的“旧恩”,所以真正的“新恩”与英国通过《南京条约》、《章程》、《五口通商章程》中所取得的“旧恩”相比要少得多。
[2]代表条约1840年6月,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
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八月十五日订立《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其中首先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五月十八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与美国代表顾盛在澳门望厦村签订了《中美望厦条约》,即《中美五口通商章程》。
美国从清政府那里得到片面最惠国待遇。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九月十三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与法国代表拉萼尼在广州黄埔的法国战舰上签订了《中法黄埔条约》。
法国从清政府那里得到片面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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