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二年霜月14日(1793年12月4日)国民公会颁布的旨在加强革命政府中央集权的法令,通常被称为恐怖时代临时宪法。
其目的在于限制巴黎公社与监督委员会的权力,以尽快结束年初以来恐怖的无政府状态。法令共五部分,其解释权归国民公会。
规定:救国委员会负责政府决策及对外政策,防卫委员会负责公民事务,执行会议在救国委员会监督下负责军事、行政、刑事等事务。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省的作用下降,地区成为上通下达的枢纽。还规定:各权力机构在救国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协调关系,派往各地的特派员必须坚决执行救国委员会的指示,每10天向其报告并且必须在6周内完成对地方行政的改组。法令最后规定要对渎职与违法行为剥夺公民权、没收财产、及判处5年监禁。
法令在强化中央集权的同时,也使救国委员会权力合法化,是实现1793年宪法精神的尝试。该法令一直实施到果月7日(1794年8月24日)法令颁布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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