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均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迁出本市的,视同具有本市户籍。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自有住房或因离婚已分割自有住房。
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人才住房政策中规定的领军人才、新引进的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引进的,只是高级、副高级)和初级人才(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3年以上。
属于下列特殊群体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限限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优待对象的;(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于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购买准成本价住房、全成本价住房、社会微利住房、全成本价微利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因违法行为终止发放住房补贴的,视同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型商品房轮候,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可以且只能列为住房定向商品房的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父母未离婚的,不得将任何一方列为安居型商品房的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成年子女不能列为住房型商品房的共同申请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住房型商品房轮候。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