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马分肥的四马是指按照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和利润包括股息和红利。
四马分肥是对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的分配形式。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的一种形式。1953年,国家对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采取“四马分肥”的办法进行分配。重点放在了工业中的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和商业中的委托经销代销等初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上。企业的利润在分配上,采取“四马分肥”的方式,企业利润的大部分归了国家和工人,基本上是为国计民生服务的。
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在企业利润的分配上,则不再实行“四马分肥”,而是采取定息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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