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与拒绝辩护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被告人拒绝辩护如何处理?
【答案】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应该同意,如果还有人为其辩护就继续审理,如果没有就休庭,如果是多名被告,其中有人没有辩护人的可以另案处理其他人继续。如果再次开庭也就是换了辩护人之后被告人又拒绝新的辩护人辩护,如果是属于法律援助的那么就不同意;如果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可以同意,但是不能再找其他人辩护了,可以自己辩护。就比如,张三(不属于法援情况)请了一个大律师辩护,开庭拒绝大律师了为其辩护了,那就休庭让他再找一个。然后他又找了一个,在开庭时他又不同意让新律师辩护了,法院可以同意,但是张三就要自己辩护了。大概意思可以理解为,非法律援助可以拒接2次。法援只能拒绝1次。
2.问题: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也不得派员在场,如何预防侦查阶段会见时核实证据?
【答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的意义是考虑到如果律师会见受监听,犯罪嫌疑人就会顾虑重重,不敢讲案件的真实情况,律师也就无法从其叙述中找到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线索,不利于控辩平衡的实现。因此,法律规定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谈话是保密的,不得监听,有关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时的谈话内容,也不得对律师进行秘密录音,这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体现。不被监听的意义要远大于预防律师在侦查阶段核实证据,此时要靠律师的职业道德来维护。
3.问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不得阅卷,可以取证么?
【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还有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问题:不同阶段值班律师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案】《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值班律师权利义务及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协助义务,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能获得及时的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的权利与一般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同,其义务也就是职责为: 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四)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五)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5.问题:请问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就有权委托辩护人。那拘留算吗?算是询问还是强制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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