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时候需要出示证件,如果不出示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检查。
2、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3、行政处罚的决定一般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当然若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
5、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场的,当场送达(当面送达);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 日内送达。
6、一般的行政处罚中,对公民 200 元以下、对单位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注意通报批评不可简易)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公民做出 2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7、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当场送达;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8、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但属于可以听证。
9、一般资格罚和行为罚均属于听证范围,但是,暂扣许可证件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除外,对于暂扣许可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应当告知,但属于可以听证。
10、一般情况下听证应该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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