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理论法》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担任公证员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吗?
【答案】需要,但存在例外情况。 公证员法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公证员法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2.问题:公证书内容有争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问被告是谁?
【答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应以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而不是以公证处为被告。
3.问题:申请办理不动产的赠与和遗嘱公证时,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之外办理吗?
【答案】可以。法条的表述为可以适用,所以也存在不适用的空间。《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4.问题: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公证员是公务员吗?公证机构对公证员的行为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案】一、公证组织的性质应为事业单位 。二、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25 周岁以上65 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 年以上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公证员并不属于公务员,他们是事业单位,而且他们单位是自负盈亏的,但是归司法局管辖。鉴于公证处工作需谨慎负责,国家已经出台《公证法》,将公证员的工作落到实处。三、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5.问题:请简要阐述公证员的任命与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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