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成立、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保证、抵押权的设立。 A、B选项,《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借款为实践性合同,李某交付了100万元,借款合同生效。虽然出借人没签字,但有实际的履行行为,故借款合同成立,方某应返还借款,非返还不当得利,A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保证中,虽然保证协议没有李某签字,但是张某单方提交书面保证,李某没有表示反对,则保证合同生效,故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刘某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李某通过接收行为表明其接受了刘某提供的抵押,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故刘某应负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义务,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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