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2、共同公开的行为,应征求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者 15 工作日内回复,不回复,视为同意。
3、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一律不公开。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予公开,除非,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5、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
6、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政府要主动公开。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z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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