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买卖合同疑难解答

2021法考《民法》买卖合同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民法》买卖合同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法》买卖合同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为什么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优先获得所有权顺序是先交付后转移登记?

【答案】关键点在于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并非像不动产一样登记才能生效,而是交付即生效。特殊动产的特殊性仅仅在于如果不登记则无法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问题:请问货币的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变动依据?把钱存在银行,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呢?

【答案】:理论界普遍认为货币较为特殊,占有即所有,谁占有货币谁就是所有人,货币的所有权随着货币的转移交付而移转给了银行, 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只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货币的所有人为银行,但是与存款人产生债务关系。

3、问题:请问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如何转移?

【答案】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买受人承担。此时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就相当于交付地点。 民法典第60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603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问题:请问保留所有权登记的,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是的,《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问题:请问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在还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房屋的风险也是转移至买受人?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bake/5379747.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12-10
下一篇 2022-12-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