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法考《民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第1张

法考《民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保留所有权并不能说明已经登记过的。保留所有权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的特征。这是指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这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任何限制。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而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些财产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国家专有,而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如矿藏、水流、邮电通讯、军用设施与物资。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于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土地,实行征用。

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无需抵押权人同意,及时通知即可。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没有处分权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是无权处分。

3. 合伙人出资再处分该出资的,不构成无权处分。

4.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之后,方为有权处分。

重点:所有权的内容中需要重点掌握的是无权处分的认定,此为物权篇当中核心内容之一,学员要理解并记忆,运用这一标准在具体案例当中进行判断。

考情:无权处分的认定是这一部分常考知识点,应作为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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