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 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4、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核准。
5、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报核的案件,高级法院经过复核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1)提审(改判);(2)发回。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7、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审理,没有人民陪审员, 但有合议庭。
8、三个发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违反程序,影响公正审判。
9、两个核准:全都正确,直接核准;纠正瑕疵,裁定核准。
10、事实对,不该死,可改判,可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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