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事诉讼法》送达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民事案件公告送达的法定要件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公告的方式送达?
【答案】了解符合公告送达的要件,是正确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若存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2.问题:请问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等同于签收吗?
【答案】送达需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签字的时间为签收时间,《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问题:支付令可以电子送达吗?不可以留置,公告和电子送达的文书分别有哪些?
【答案】支付令可以电子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①不能留置送达的是调解书;②不能公告送达的是支付令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③不能电子送达的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问题:如果起诉书副本不能送达当事人的,是不是可以进行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或电子送达?
【答案】可以公告送达,不可以进行留置送达和电子送达。 裁判文书才可以留置送达或者经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 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起诉状副本或传票等无法送达当事人的,可以公告送达。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5.问题:简易程序中的判决书能不能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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