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诉疑难解答

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诉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诉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事诉讼法》诉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诉的分类有哪些?

【答案】诉的分类中是有形成之诉的。诉的分类有三种分别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也称变更之诉。

2. 问题:提起反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案】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民事诉讼中,民事被告以本案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用以保护自身民事权利的反请求。这种由被告提出的诉讼称为反诉。(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具有范围上的同一性,本诉被告反诉本诉原告。(2)反诉与本诉同一个法院,同一个程序。(3)需在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4)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5)反诉应当独立于本诉。

3. 问题: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还是变更之诉?为什么?

【答案】确认之诉是民事诉讼中诉的一种,即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因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成立、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可以诉诸法院予以确认。凡是原告要求法院肯定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的,称为肯定的或积极的确认之诉;凡是原告要求法院否定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称为否定的或消极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又称“变更法律关系之诉”、“消灭法律关系之诉”、“形成之诉”,是指民事诉讼中诉的一种。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普遍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因为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自始、当然不发生任何效力,那么合同无效就相当于直接否定了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确认之诉,而且是消极的或否定的确认之诉。

4.问题:涉外程序中哪些可以电子送达?哪些可以公告送达?

【答案】如果无法直接用其他方式送达,就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而电子送达通常也是在其他方式不便时电子送达。其他规定是和国内民诉相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公告方式送达时,公告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第十条,除本规定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第十一条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5.问题: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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