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非法证据排除中,威胁称不交代就把妻子抓进来,不属于以家人合法权益相威胁吗?不用排除吗?
【答案】是的,不用排除。其实对于任何理性谨慎的成年人而言都不会相信其会真的将妻子抓进来,对于公安而言不管是拘留还是逮捕都需要有较为充足的证据。因此, 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不属于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也没有达到令人感到“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程度,用这种方法获取的供述不会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2.问题:瑕疵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
【答案】(一) 可补正、可以作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具体包括: 1. 笔录缺少必要信息。如:询问人没有签字,没有写时间、地点,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等。 2. 询问人记录上有矛盾。如在同一时间同一讯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等。 3. 未记录必要程序。如首次询问没有告知被询问人必要的权利、义务等。 对于这些证据上的瑕疵,控方往往会让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侦查人员以个人的名义提交证言,或者以办案单位的名义出具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办案、取证的过程中不存在瑕疵,或即便存在瑕疵,但该情形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二)不能补正,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具体包括: 1. 证据来源、搜集程序存疑。如物证、书证来源、搜集程序、形式有疑问等。 2. 证据形式存疑,书证有修改的迹象。 3.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瑕疵。如: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等。这些程序已经无法补正,只能作出解释。对此,辩护人可以从控方解释是否具有合理性或者有无相反证据的角度,进一步发表质证意见。 (三)不允许补正、解释,必须排除的瑕疵证据。具体包括: 1. 来源不合法的物证、书证。如: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清单,不能证明来源,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2. 不能证明系真实意思表示的相关笔录。如:处于醉酒、中毒、麻醉的人不能正常感知和表达的;询问聋哑人未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专业人员的,未提供翻译人员的。3. 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等。4. 资格存在重大瑕疵。如: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有资格等等。 因为这些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从内容上而言已经无法证明案件事实,应当予以强制排除。
3.问题:在讯问过程中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的是哪些情形?
【答案】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2.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4.问题:为什么被告人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这几大证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使用范围做出了相应的限定,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仅限于此,其他证据种类能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5.问题:可以讲一下传闻证据的分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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