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特点:
主体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对象唯一性: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人身性: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预防性:不是惩戒性措施。
法定性:强制措施必须具有依法适用,对不符合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适用。
临时性: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法定期限,期限届满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可变性,由A强制措施变更为B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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