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商经知》劳保法之集体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疑难解答

2021法考《商经知》劳保法之集体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商经知》劳保法之集体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劳保法之集体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能否将派遣人员安排去自己的子公司或者母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

【答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最后一项明确规定,不得再派遣到其他单位。所以子母公司是肯定不行的,但是对于分公司而言,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还是总公司的一部分,所以理论上是有可能的。

2.问题:劳务派遣者辞职是向劳务派遣公司辞职还是想用工单位辞职?

【答案】是向劳务派遣单位辞职,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劳动派遣单位及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其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只有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而非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3.问题:非全日制工作者和不定时工作者是不是同一个概念?

【答案】不是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且不定时工作制是【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其中一种,因此不同于非全日制工作者,其区别可参考全日制工作者与非全日制工作者。

4.问题: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这里面的原理是什么?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有了矛盾,为什么还要将派遣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答案】简单来说这是为了更好保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事实上,这是一种利用国家强制力扭转法理逻辑上义务和责任的对称性,用以达到倾斜保护劳动者这一特殊立法目的的手段。因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劳动者处于一种“间接雇佣”的状态下(劳务派遣协议本质上就是一种劳动力租用协议),面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双头领导,往往会比“直接雇佣”状态下的劳动者更加弱势,当受到到损害之后,很容易出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相互“踢皮球”的现象。法律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而言,可以有效避免双方互相推诿的现象;对劳动者而言,是增加了权利救济的途径和责任承担主体。这无疑是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5.问题: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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