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张某、张某平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因涉及他人隐私)。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辩双方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两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二人在被刑事拘留后长时间被非法关押,二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应依法予以排除。两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还提供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经再审庭审查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某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某、张某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
题干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为什么?
答案
法院应当支持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本案中,两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二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并提供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再审程序认定,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因此,对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材料
被告人赵某为偿还赌债,蓄意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用铁锤猛砸被害人王五头部,致王五血流不止并当场倒地昏迷。赵某以为王五已经死亡,怕事情暴露,遂将王五掩埋在路边绿化带中。赵某逃离现场后,认为自己所犯罪行难以隐瞒,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法医鉴定,王五系窒息死亡。
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赵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拘留48小时后,侦查机关将赵某送往看守所。看守所在查看赵某的体检病历后,发现赵某胸腔内有不明异物,不符合羁押条件,拒绝收押。侦查机关为了防止赵某逃跑,便将其羁押于办案机关的地下室。
在赵某被羁押于侦查机关地下室期间,侦查人员认为不久前发生在当地的一起未侦破的抢劫案(被害人为朱某),与赵某抢劫作案手段十分相似,怀疑为赵某所为。侦查人员便对赵某展开讯问,起初,赵某否认实施过抢劫朱某的犯罪行为,侦查人员威胁说如果不承认该起抢劫罪,将一直把其关押在地下室,如果承认就给其办理取保候审。经过连续突审,赵某最终承认了自己还实施了抢劫朱某的犯罪行为,侦查人员对赵某的有罪供述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随后,侦查机关再次将赵某送往看守所,看守所予以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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