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19)甲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股东分别为A、B、C、D四家公司,持股比例依次为51%、37%、8%与4%,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各股东均已实缴出资。公司董事会分别由A、B、C三家公司派人担任,董事席位比例为2:2:1,董事长由A公司指派的张鸣担任,总经理由B公司指派的汤勇担任。其中B公司名下37%的股权中,有17%是代E公司持有,且B公司在甲公司董事会中的另一席位,也是由E公司所派的李星担任;2018年10月,在E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B公司先将自己名下20%的股权设定质权给D公司,随后又以10%的股权为丙公司设定质权,并均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其中丙公司对B公司代持E公司的股权情况并不知情。2019年1月,因B公司逾期拒不偿还D公司所负的借款债务,D公司向法院申请拍卖B公司质押的20%的股权。E公司知道后,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
其后,E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丁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E公司的财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到E公司在甲公司中有实际出资,要执行登记在B公司名下的股权。
题干
E公司在审理阶段知道,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如何救济?为什么?
答案
若在审理过程中,E公司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审理法院提出异议,异议的内容是担保物权不成立。但在执行程序中,E公司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拥有足以排斥执行的权利,并举证加以证明。
题干
对于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E公司能否提出异议?如何救济自身权利?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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