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案主体专门化: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2、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未成年人强制辩护制度适用的年龄以诉讼时为准
4、对于公安机关未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5、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已满18周岁的,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6、检察院审查批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7、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
8、法院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
9、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以一次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
10、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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