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程序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裁定终结公式催告程序是什么意思?
【答案】只要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成立的,都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这就意味着申报成功的,法院就要宣告公示催告程序结束了,终结了,进而让当事人起诉转入诉讼程序,因为这个时候有了争议(权利归属不明),要通过诉讼解决。
2. 问题:公示催告,是催告什么?权利人向法院申报的是什么权利?
【答案】公示催告是催告持有票据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否则权利则丧失。申报的是自己对票据的权力。公示催告是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一种制度。其程序一般包括:(1)丧失票据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常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请。为此应提交票据缮本或开列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并说明丧失票据的情况,请求法院为公示催告。(2)法院就申请进行调査,决定是否进行公示催告。申请不成立则裁定驳回。(3)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公告应以一定方式进行,一般载明:申请人、申请内容、持有票据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否则权利则丧失。(4)作出决判。规定期内有人主张权利的,如他与丧失票据人无争执,公示程序即行结束。如争执不下或期内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则作出除权判决。即以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公示催告申请人即丧失票据者即可凭除权判决对于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
3. 问题:承兑汇票可以被催告吗?可以催告的票据有哪些?
【答案】可以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4. 问题:公示催告里的厉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指的是什么人?
【答案】利害关系人,包括对票据有权利的人,即合法背书转让汇票的的最后持票人等。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5. 问题:什么是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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